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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之二︱新型电力系统下的电力中长期市场重构“组合拳”
国家能源局· 2025-12-30 15:54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废止了旧版规则,标志着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适应能源结构转型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新阶段,这是一次立足全局的“系统性重构” [2][3] - 新规则旨在通过涵盖主体范围、市场协同、交易机制、绿电消纳等多方面的系统性提升“组合拳”,解决新型电力系统下的新要求与新挑战 [3] - 规则修订的核心目标包括:激活新型经营主体潜力、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3] -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将作为“示范田”落实新规要求,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提供“南方经验” [8] 契合新型电力系统: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路径 - 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定义,包含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等单一技术类,以及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资源聚合类,并清晰界定其权利与责任 [4] - 明确聚合交易方式,允许新型经营主体获取签约分散资源信息,支持分散资源通过签订聚合服务合同,以聚合单元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 [4] - 分布式电源、储能、电动汽车、可调节负荷等零散资源可以“化零为整”参与市场,激发源荷互动下的灵活调节潜力,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 [4] 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 - 构建了中长期市场“省内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的清晰架构,多层级市场格局更加清晰 [5] - 确定跨电网经营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并常态化开展,鼓励跨省跨区与省内交易联合组织,推进区域电力互济与调节资源共享 [5] - 明确多层级市场协同要求,跨省跨区交易出清、校核等环节应由区域、省级交易机构协同开展,以支持更大范围资源互济共享 [5] - 明确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要求,需实现统一平台架构、技术标准、核心功能与交互规范,支撑全国统一市场数据信息纵向贯通与横向互联 [5] 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构建多维立体价格信号 - 优化中长期合同分解机制,明确结算参考点设置原则,以更好发挥现货价格对经营主体生产消费的引导作用,凸显电力时空价值特性 [6] - 价格机制上,对直接参与市场的经营主体,直接应用现货价格信号引导用电行为,不再执行人为规定的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6] - 健全中长期价格形成机制,允许中长期合同电价与现货市场价格联动,更敏感、真实地反映市场实际供需 [6] - 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确保价格信号在不同时间尺度上的连贯性与一致性 [6] - 提升交易频次,提出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定期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逐步提升灵活性以减少套利空间与市场扭曲 [6] 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健全新能源交易体系 - 交易机制方面,鼓励推广多年期购电协议机制,给予新能源更长期的消纳预期;提升短期交易频次,通过“灵活连续交易”更好适应新能源出力特性 [7] - 参与路径方面,明确了省内和跨省跨区(跨电网经营区)两种绿电交易路径,通过市场机制软联通在更大范围优化绿色资源配置 [7] - 提出了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的相关要求,为分布式新能源通过聚合方式参与市场提供规则支撑 [7] - 环境价值方面,明确了结算和偏差处理原则,将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相关要求纳入条款,以更好促进新能源发展 [7] 规则影响与未来展望 - 新规则通过四位一体的“组合拳”,旨在激发零散资源聚合调节潜力、扩大电力供需互济互补范围、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能、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8] - 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将坚决落实新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市场规则,落实连续开市要求,试点开展多年期跨电网经营区绿电交易,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竞价和结算机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