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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度数要低配?不对!近视防控4个误区要注意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17 09:31
散瞳验光 - 散瞳验光是儿童青少年屈光检查的常规方法 通过暂时消除睫状肌调节力获得真实屈光度数 [1] - 快速散瞳使用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 适用于8岁以上近视儿童 瞳孔恢复快(约1天)但可能睫状肌麻痹不彻底 [1] - 慢速散瞳使用1%阿托品眼膏 适用于8岁以下近视或12岁以下远视儿童 麻痹效果彻底但瞳孔恢复需3周 [1] - 散瞳验光安全且必要 是判断屈光不正状态的准确手段 [1] 儿童近视配镜原则 - 50-300度为低度近视 其中50-100度若裸眼视力≥0.8且无疲劳可暂不配镜 需每3个月复查 [2] - 300-600度为中度近视 600度以上为高度近视 建议全天佩戴框架眼镜避免视疲劳加剧度数增长 [2] - 配镜后需每3个月复查监测度数变化和眼轴增长 动态调整防控方案 [3] 其他儿童眼病防控 - 弱视需在6-8岁黄金期干预 否则可能导致永久视力损伤和立体视功能丧失 [5] - 散光多为先天性 需通过定期检查发现 可通过眼镜、角膜接触镜或手术矫正 [6] - 斜视需专业评估后个性化治疗 早期干预预后最佳 无绝对年龄限制 [7] 近视防控误区澄清 - 戴框架眼镜不会导致眼球变形 因眼镜与眼球发育无直接关联 [8] - 低浓度阿托品滴眼液仅延缓近视发展 无法逆转或治疗近视 [9] - 近视眼镜不应低配 需按真实屈光度矫正 否则会加剧视疲劳和近视发展 [10] - 戴合适度数眼镜不会加深近视 不戴反而会加速度数增长 [11]
压实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责任 政策解读→
央视新闻· 2025-05-09 23:1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政策背景与市场增长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政策解读,详细说明出台背景、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1] - 2018年至今,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8717家增至36万余家,第三方平台企业从77家增至851家 [1] - 国家药监局将网络销售规定纳入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颁布《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市场 [1] 规范框架与基本要求 - 《规范》共四章五十条,分为总则、网络销售经营者质量管理、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和附则 [1] - 要求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与网络销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1] - 与《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为补充,针对网络销售特点提出质量管理要求 [2] 网络销售经营者责任 - 要求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指引、强化风险管理,进一步压实经营者责任 [3] - 针对三类企业(经营许可/备案企业、生产许可注册人、委托生产注册人)分别提出主体信息公示要求 [3] - 特殊验配医疗器械(如角膜接触镜、助听器)需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验配警示信息 [3] 电商平台经营者管理责任 - 明确电商平台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细化机构职责、系统功能及全过程体系文件 [4] - 要求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方式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处理质量问题 [4]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质量安全,熟悉法规要求且不得有从业禁止情形 [4] - 要求设立与规模及风险程度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履行职责 [4] 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 电商平台需建立处置制度,对未展示资质/产品信息等行为要求立即改正并记录 [5][6] - 对严重违法行为(如无证销售、超范围经营)需停止交易服务并报告监管部门 [6] 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 电商平台法定代表人需每季度会商总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 [7] - 通过投诉分析、质量检验加强内部风险监测,并主动收集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动态信息 [7] - 对监测发现的风险需采取整改、暂停销售、上报等措施强化管理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