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重庆信托TOT项目京润6号
icon
搜索文档
管理人未尽职、产品未清算,为何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40%损失?
新浪财经· 2025-05-22 14:40
管理人未尽职案例判决 -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甲基金公司因尽职调查疏漏未尽谨慎勤勉义务需赔偿投资者A 40%损失包括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 [1][2][3] - 该案产品处于未清算状态投资者A后续清算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甲基金公司继受 [1][3] - 法院首次提出"六步审查法"为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司法认定提供明确指引填补责任认定空白 [1][3] 资管产品未清算问题 - 资管类纠纷核心争议包括管理人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及责任范围未清算状态下难以计算具体损失值 [4][5] - 部分管理人缺乏动力推动底层资产处置因清算后需承担明确赔偿责任 [5][6] - 重庆信托TOT项目京润6号案例因产品未清算二审改判驳回投资者全部诉求 [4] 司法实践突破 - 北京金融法院案例突破性支持投资者在资管产品未清算前要求管理人先行赔付 [7][8] - 判决明确管理人先行赔付不影响投资者后续清算权利仅在已获赔范围内由管理人继受 [7] - 类似案例钜派投资私募基金纠纷案销售方承担100%连带责任但执行结果受公司偿付能力影响 [9] 行业影响 - 典型案例在已出风险资管产品投资者群体中引发热议 [8] - 不同案例显示司法执行结果受管理人支付意愿和能力显著影响 [9] - 权利继受机制成为平衡投资者保护与管理人责任的重要司法创新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