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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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信托投资亏超136万,光大银行违规代销被判担责20%
新浪财经· 2026-02-11 16:57
案件核心事实 - 投资者耿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市东支行工作人员推荐下,斥资**300万元**认购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信托产品 [1][7] - 该信托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期限**24个月**,认购起点为**100万元** [2][8] - 因煤炭行业下行及“联盛系”出险,产品底层资产大幅减值,到期无法兑付 [3][9] - 截至2025年6月,耿某累计收到信托收益**28.5万元**及信托本金**163.87万余元**,实际亏损**136.13万元**,亏损幅度超过**45%** [1][3][7][9] 司法审理与判决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围绕三大焦点审理:银行是否实施代销行为、是否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3][9] -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但在未对耿某进行任何风险测评的情况下推荐产品,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3][9] -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产品固有风险,酌情判决银行承担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 [3][9] - 一审判决银行市东支行赔偿耿某损失**272,514.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63.99元** [4][10] -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查明耿某在二审期间又收到信托本金分配**1,329.24元** [5][11] - 根据判决,耿某后续再获分配的款项中,相应**20%**部分需从银行赔偿金额中扣除,扣除上限为**27.25万元**,最终银行需赔偿金额调整为**27.22万元** [6][11] 银行责任与行业问题 - 本案将银行违规代销信托产品的问题推至台前,揭示了银行在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时存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缺失问题 [1][7] - 法院明确指出银行在开展代理销售时,对客户负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及产品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 [3][9] - 涉案银行因未履行风险测评义务即推荐产品,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9]
300万元信托投资亏损136万 光大银行违规代销判赔27万
中国经济网· 2026-02-11 14:41
案件核心事实 - 投资者耿某通过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认购300万元人民币的“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信托产品,最终仅收回本金1,637,429.14元及收益285,000元,亏损金额超过136万元,亏损幅度超过45% [1] -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光大银行在代销过程中存在违规销售行为,需承担20%的损失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约为27.3万元 [1] - 案件二审案号为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1080号,一审案号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308号 [1][3] 银行违规与监管历史 - 早在2015年,上海银监局就曾因代理销售业务及内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向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监管意见,指出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 - 监管措施包括暂停除公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以外的其他代理销售业务,并要求总行上收分行代理业务审批权限,实行代销机构名单制管理 [2] - 监管意见还要求光大银行总行成立工作组,对朱某和邹某私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 [2] 案件审理与判决细节 - 一审法院判决光大银行市东支行向耿某赔偿损失272,514.17元 [2] - 二审期间,因信托公司再次向耿某分配信托本金1,329.24元,根据判决原则,相应20%部分(265.85元)需从赔偿额中扣除,故光大银行市东支行最终需赔偿耿某272,248.32元 [3] - 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3] 相关法律案件信息 - 根据天眼查信息,耿某与光大银行市东支行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为光大银行,审理法院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4] - 公开的法院案件列表中还显示了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涉及的其他执行案件信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