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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6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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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大做强集装箱航运,招商轮船18亿收购上海股票上市安通控股
搜狐财经· 2025-07-12 16:49
7月12日,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轮船"或"公司")发布多则公告。 4月1日最新版2025年中国船厂地图再度更新印刷出炉,600多家中国船厂上榜地图 12月海事会免费赠送的2026年版中国造船地图中英版广告开始招商,尽快报名有优惠 招商轮船亮相2025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 中外运集运与东方资产的上述大宗交易已经完成。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的上述协议转让尚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除此之外,中外运集运与中化资管 的上述协议转让以及中外运集运与招商港口、资管计划的上述协议转让均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能否完成尚有 不确定性。 公告称拟由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中外运集运")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 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通控股")的股份。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于2025年7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持有的安通控股0.79%的股 份(即3,333.3334万股),交易价格为3.18元/股,交易对价为106,000 ...
安通控股: 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2 00:25
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3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 并重新制定 <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重新制定 <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后的各制度文件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等方 ...
招商轮船: 招商轮船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 - 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授权 公司董事长及其书面授权人将负责具体交易执行 [1] - 全票通过表决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1][2] 协议转让招商局港口集团持股 - 子公司将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招商局港口集团持有的3900万股安通控股股份 [2] - 交易对价为12480万元人民币 [2] - 全票通过表决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2] 协议转让国新资管计划持股 - 子公司将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国新证券-招商银行-国新股票宝3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17850万股安通控股股份 [2] - 交易对价为57120万元人民币 [2] - 全票通过表决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2]
安通控股: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总则 - 公司制定委托理财制度旨在规范业务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并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2] -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原则,且不得挤占正常运营资金[3][4] 理财产品要求及审批权限 - 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品种[5] - 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审批权限的需重新履行程序,已审批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8][3] 执行程序及日常管理 - 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包括资金来源、规模、预期收益及风险评估,并提交分管领导审议[10] - 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需由财务中心统一提交申请,经公司审批后实施[11] - 财务中心需按月核对理财台账与账务,分析收益并跟踪产品底层资产变动,偏离业绩基准20%以上需专项说明[12][6]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 审计部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发起专项核查或审计[14][17][18] - 公司需选择合法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指派专人跟踪投资安全状况[15] - 信息披露需包含理财目的、品种、金额、期限、资金来源、影响及风控措施等要素[19][8][11]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后生效[23][24]
安通控股: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架构 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 [1] -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现有监事会将继续履行职能 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 公司章程修订 -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将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重新制定 [2]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生效 [2] 治理制度更新 - 公司拟新增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和《对外捐赠及赞助管理制度》 [2] - 对现有9项治理制度进行修订 其中1-9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其余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即生效 [2] - 完整制度文件已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 决策程序安排 - 相关议案已通过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1] - 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事宜将授权董事会及指定人士办理 [2]
安通控股: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股东大会基本信息 - 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7月28日14:00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 [3] - 采用现场投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交易系统平台时段为9:15-11:30及13:00-15:00) [3] 审议事项 - 主要审议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 - 议案1-2和议案3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及7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 [2] 股东投票规则 - 股东可通过交易系统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参与网络投票,首次使用需完成身份认证 [4] - 持有多个账户的股东,表决权数量按全部账户同类股票总和计算,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结果为准 [4][5] - 同一表决权通过不同方式重复表决时,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 参会资格与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21日,A股股东(证券代码600179)可参会或委托代理人表决 [5] - 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授权文件,个人股东需身份证及账户卡,支持异地传真登记 [5] 其他安排 - 会议联系人:荣兴、黄志军,联系方式0595-28092211,传真0595-28000935 [5] - 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对每项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未指示的由受托人自主表决 [6][7]
招商轮船: 招商轮船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交易概述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运拟以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为上限收购安通控股股份,交易方式包括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1] - 已签署三笔具体交易: - 以3.20元/股受让中化资管持有的1.96%股份(8,290.8988万股),对价2.65亿元[1] - 以3.18元/股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东方资产持有的0.79%股份(3,333.3334万股)[1] - 以3.20元/股受让招商港口与资管计划合计5.14%股份(2,175万股),对价6.96亿元[2] 关联交易结构 - 交易构成关联方共同投资,因招商港口等6家一致行动人同为招商局集团控制企业[1] - 资管计划主要委托人招商银行的董事长由招商局集团董事长缪建民兼任,构成关联交易[2] - 中化资管与中外运集运同属国务院国资委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人主体间转让[1] 交易进展与审批 - 东方资产的大宗交易已完成[2] - 中化资管协议转让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3] - 招商港口及资管计划协议转让需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及股份过户登记[3] - 交易完成后中外运集运将持有安通控股7.89%股份,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13.80%[11] 标的公司情况 - 安通控股注册资本42.32亿元,主营集装箱航运物流及供应链服务[12] - 2024年经审计总资产136.36亿元,净资产107.72亿元,净利润6.10亿元[14] - 2025年一季度未经审计总资产140.72亿元,净利润2.41亿元[14] 后续增持计划 - 拟在12个月内增持3.6-7.2亿元,价格不超过3.20元/股[3] - 可能继续受让招商局集团控制企业持有的安通控股股份[24] - 当前增持不会导致安通控股实控人变化,但未来董事会调整可能引发控制权变更[24] 定价机制 - 大宗交易价格3.18元/股在当日涨跌幅限制内确定[15] - 协议转让价格3.20元/股不低于大宗交易价格下限[15] - 定价经双方协商符合交易所规则,被认为公平合理[15] 合同关键条款 - 中化资管交易:支付100%对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过户[16] - 招商港口交易:公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交所合规确认[20] - 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支付10%转让价款作为违约金,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18][22]
安通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并维护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通知即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60日内需完成补选 [3] -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如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需继续履职直至新任就任 [3]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6] - 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任的董事及高管需立即或30日内解除职务 [7][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7个工作日内移交全部文件、印章及未结事务清单并签署交接确认单 [8]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9]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10]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及高管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半年内仍有效,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1]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且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12][13] - 离职董事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需遵守25%持股比例限制 [16] 信息披露 - 离任公告需说明离职时间、原因、职务变动、未履行承诺及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18]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 [19]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20] 附则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1][22][23]
安通控股: 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 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 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公司整 体竞争力需要而依法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 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 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需遵守证券 ...
安通控股: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11 23:1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有效 防范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上市公司证券注册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