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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6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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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08-22 17:33
内幕信息界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公司董事等多类人员[4]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属内幕信息重大事件[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5] 影响债券交易价格因素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影响债券交易价格[6] - 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影响债券交易价格[7] - 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重大损失影响债券交易价格[7] 信息管理要求 - 董事会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7]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填写档案表并记录信息[12] - 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督促人员签名确认[14] 违规处理与保存 -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核实追责并2个工作日报送结果[14]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至少保存十年[15] 报送要求 -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报送相关档案及备忘录至交易所[15] - 内幕信息事项一事一报,不同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23] 其他规定 - 擅自披露信息致公司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 -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保密,不谋利,否则担责[26][27]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08-22 17:33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 ...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08-22 17:3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45.39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9,558,380元[8] -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股份数为68,180,000股,每股面值一元[20]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99,558,380股,全部为普通股[21]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1] - 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2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股份总数的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9]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29] 股东与股东会 -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形可请求诉讼或直接诉讼[37]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等情况须股东会审议[47]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9] 董事会 -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9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97]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26] - 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133] 其他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25] -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聘期一年可续聘[145][146]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08-22 17:33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 币形式发放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8-22 17:33
担保管理 - 公司统一管理对外担保,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5] - 公司可为特定单位提供担保,为关联人担保有特殊规定[7][14] - 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7] 审批条件 - 多项担保情况须经股东会审批,包括超净资产、总资产比例等[13]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需特定董事比例通过[14] 合同要求 - 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相关条款[18] - 责任人审查合同,变更主合同需重新报批[18] - 反担保数额有要求并签合同,需办理登记要办理[18] 信息通报与保管 - 参与担保部门和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供资料[21] - 财务部门向审计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情况,保管合同[21][23] 责任与制度 - 董事等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5]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和融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08-22 17:33
投资审批标准 - 投资事项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批[9] - 投资事项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批[9]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融资审批权限 - 董事长有权决定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单项融资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不超40%的融资,超出由董事会审批[14] 决策原则与权限 - 投资决策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无同业竞争[2] - 公司投融资决策管理原则为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2]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投融资作出决策[7] 日常管理部门 - 投资部和财务部为投资事项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为融资事项日常管理部门[7] 项目流程 - 公司实施投资项目前,业务部门协同投资管理部门做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再办审批程序[11] 委托理财要求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合格专业理财机构,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资金进展及安全状况[12] 融资审批考虑因素 - 审批融资申请时应考虑申请融资方资产负债状况,慎重审批资产负债率过高方的新融资申请[15] 项目实施相关 - 董事长根据授权处理投资相关事宜,组织制定投资项目具体实施计划[16] -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接受审计部门审计[1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推行招标制,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和决算审计[16] - 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结算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告[16] 融资合同签署与备案 - 公司各部门融资事项获批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融资合同[16] - 融资或担保合同签署后七日内报送财务部门登记备案[16] 融资合同期限规定 - 获批融资事项九十日内未签合同,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17] 责任承担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投融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19] - 越权审批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公司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19]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08-22 17:33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从事与本制度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08-22 17:33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 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17:33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杭州格林达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 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025 年 8 月修订)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 ...
格林达(603931) -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08-22 17:33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分之三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