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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00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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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002953)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
2025-05-26 19:01
1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 华兴专字[2025]2401261015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5年5月19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日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 〔2025〕120021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华兴会计师")作为广东 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日 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1 问题二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空调连接线组件,但主营业务中 未包含此项。报告期内,发行人通信装备组件、小家电配线组件、新能源线缆产 品毛利率逐年下滑,发行人解释称主要原因系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大于单位成本 下降幅度、销售均价上涨幅度未能完全抵销单位成本的上升、市场竞争加剧、客 户议价能力增强等。 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等,说明可比公司的选 取依据及准确性, ...
日丰股份(002953)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2025-05-26 19:01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传真(Fax): 010—66090016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 [2024] AN167-18 号 致: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8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目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
日丰股份(002953)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2025-05-26 19:00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已于2025年4月25日公开披 露,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部分 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更新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5月22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 莞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 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等相关文件。 根据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21 号)(以下简称"《第 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 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后,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 逐项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
日丰股份(002953) -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2025-05-22 16:30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30)。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三、备查文件 1、核准登记通知书; 2、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 变更后 | | --- | --- | --- | --- | | | 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增设一 处经营场所,具体为 | | 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
日丰股份: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5-05-21 21:36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日丰股份,证券代码002953,2019年5月9日在深交所上市 [11] - 注册资本4.57亿元,法定代表人冯就景,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11] - 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制造,产品包括橡套电缆、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广泛应用于家电、装备制造、通信、新能源等领域 [11][17][19] - 截至2025年3月31日,控股股东冯就景持股51.61%,其中18.02%已质押 [12][7] 行业概况 - 中国电线电缆行业2023年市场规模达1.30万亿元,产量6203万千米,预计2024年将达1.35万亿元 [21] - 行业呈现"由量向质转变"趋势,高端特种电缆占比提升,常规产品同质化竞争严重 [22][23] - 电力电缆占比最大达39%,电气装备用电缆占22%,通信电缆等合计占39% [17] - 行业集中度逐步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从2012年的5262家降至2023年的4406家左右 [24] 原材料与成本结构 - 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85%以上,其中铜材成本占比最高 [3] - 2022-2025年铜材采购单价从5.83万元/吨升至6.72万元/吨 [4] - 采用"成本+目标毛利"定价模式,但铜价波动仍影响毛利率水平和营运资金 [4] 竞争格局 - 国际巨头如普睿司曼、耐克森等占据高端市场,国内企业集中在中低端 [43] - 行业呈现区域集群化特征,长三角和珠三角形成主要产业集聚区 [24] - 特种电缆领域技术壁垒较高,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业较少 [44] 下游应用领域 - 家电领域:空调产量从2022年22247万台增至2024年26598万台,年复合增长9.34% [25] - 新能源领域:2023年风电装机44134万千瓦,光伏60949万千瓦,带动特种电缆需求 [34] - 通信领域:2023年全球5G基站新增153万个,中国占69.61% [33] 技术特点 - 特种电缆需满足耐高温、耐辐照等特殊性能要求 [37] - 辐照交联技术被列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 [36] - 新材料如乙丙胶、硅橡胶的应用推动产品升级 [37]
日丰股份: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1 21:25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 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0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 函》")要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研究和落实后,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说明和回复,同时对募 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等相关文件。 请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 巨潮资 ...
日丰股份(002953)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
2025-05-21 20: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股票代码:002953 股票简称:日丰股份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与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日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 12000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丰电缆"、"发行人"、"申请人"、"上市公司"或"公司")已 会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莞证券")、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国枫律所")和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华兴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本着 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 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 ...
日丰股份(002953) -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
2025-05-21 20:19
股票简称:日丰股份 股票代码:002953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Rifeng Electric Cable Co.,Ltd. (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中山市西区隆平路 42 号)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说明书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五年五月 1-1-1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声 明 1、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 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 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募集说明书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
日丰股份(002953) -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回复(豁免版)
2025-05-21 20:19
1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回复 华兴专字[2025]2401261012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2025年2月24日出具的《关于广东日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 120007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华兴会计师")作为广东日丰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日 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 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 含义。 本问询函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 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1 问题一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25,915.89 万元,交易 性金融资产余额为 2,00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6.19%。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 不超过 3,417.53 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 ...
日丰股份(002953)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2025-05-21 20:1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5 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4]AN167-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 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