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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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资金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 [1] - 制度涵盖资助类型、审批权限、程序要求、信息披露及违规处罚等全流程管理 [1][2][3][4][5][6][7][8][9]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对控股子公司(持股>50%)的资助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非主营业务资产资助、代付费用、异常低资产使用费、超额预付款等 [2] 审批权限要求 -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方负债率>70%、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等 [3]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时可例外 [4] - 控股/参股公司资助需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否则需说明原因及担保措施 [4] 审批与执行流程 - 需提交书面报告并要求被资助方提供反担保 [4] - 财务部负责资格审查,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议案,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5] - 续期资助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 [5]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协议内容、被资助方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等)、风险措施、董事会评估意见等 [6][7] - 出现逾期还款、被资助方财务恶化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8] 违规处罚 - 违规造成损失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严重者追究刑责 [8]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 [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9]
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2 22:35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明确决策权限与程序,防范风险并确保稳健经营 [1] - 财务资助定义涵盖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的借款、委托贷款等实质性资助行为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财务资助对象与豁免情形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情形除外 [2] - 豁免情形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2] - 控股子公司定义需满足其他股东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需提交股东会 [2] - 关联交易类财务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 [3] - 触发股东会审议标准包括单笔/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 [3][4] 风险评估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风险,并披露公允性判断 [3] - 独立董事需对必要性、合规性及中小股东影响发表意见,保荐机构需出具合规性意见 [4] - 信息披露文件需包括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资助协议及风险分析等 [5] 实施与风险控制 - 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评估,合规风控部负责审核 [5] - 财务管理部按决议办理资助手续,控股子公司实施需提前报备 [6] - 资助逾期或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时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6][7]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7]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7]
润 泽 科 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21 20:13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2] - 财务资助定义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除外[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主体)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下可例外[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 - 控股/参股公司资助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提供,否则需说明原因及担保措施[3] - 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3] 风险评估与股东会审议条件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披露风险及公允性,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4] - 以下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月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4] - 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关联方股东)可豁免上述条件[4][5] 协议与持续管理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5] - 逾期或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时需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风险判断,且不得追加资助[5] - 续期资助视为新行为,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概要、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等)、风险防范措施、关联股东资助情况、董事会意见及保荐机构意见[6] - 需提交公告文稿、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资助合同等文件至交易所[6] 职责分工 - 财务部门与证券投资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评估及信息披露协助[7] - 财务部门负责资助手续办理及后续跟踪,发现问题需及时上报[7]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合规性监督检查[7] 罚则与附则 - 违规资助导致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9]
密封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14 19:2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1] - 财务资助行为涵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财务资助决策均受本办法约束[1] - 六种情形被认定为实质性财务资助,包括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提供资产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1] 审批权限 -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且需及时披露信息[2] - 三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 - 对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可豁免前两条规定,但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得包含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方[2] - 禁止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若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可例外[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 审议要求 - 董事审议前需了解资助协议内容、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事项[3] - 需核查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财务指标、资信情况及与公司关联关系[3][4] - 需评估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方履约能力,并掌握公司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4] - 董事需对资助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及担保有效性作出审慎判断[4] - 提供资助后12个月内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已收回资助除外)[4] 后续管理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或担保方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采取措施[4]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4]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修订本办法[5] - 本办法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