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财务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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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14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财务资助定义为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关联股东)除外[1][3]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主营业务外资产资助、代付费用、资产使用权低价或无偿提供、异常高比例预付款等[1][4] 关联方与特殊对象限制 - 公司禁止为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2][5]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满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7] -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含关联方时,关联股东须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资助,否则需股东会审议且关联方回避表决[2][7] 审批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回避[3][9] - 单笔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10]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披露资助的合规性、风险及公允性[4][11] 信息披露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指标、关联关系、风险防范措施及董事会意见[6][16] - 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破产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7][17]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导致原交易构成财务资助的需补充披露后续安排[7][18] 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及贷后跟踪,内审部监督合规性[8][19][23] - 董事会秘书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协助执行[8][20]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8][24] 附则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董事会拥有解释及修订权[9][25][26]
富春染织: 富春染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5-07-10 00:1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财务资助定义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排除以融资为主营的持牌金融机构、合并报表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追加资助 [2]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公允性 [2]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 [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的需股东会审议 [3][4]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内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负责人需复核资金状况及偿还计划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4] - 被资助对象出现逾期、财务困难或破产时需及时通知并制定补救措施 [5]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后情况,若发生清偿风险需上报董事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风险防范措施及第三方担保情况 [6] - 被资助对象逾期或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 [6] - 证券法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等需配合提供资料 [7]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7]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奥比中光: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公司财务资助制度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财务资助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资金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1] - 制度明确禁止为关联方及特定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和限额管理 [2][3] -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资助事项,需持续跟踪被资助对象风险状况 [4] 制度适用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除外 [1] - 明确禁止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 [1] - 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特殊情况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2] 审批权限与流程 - 董事会审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非关联董事双重多数表决并提交股东会 [3] 申请与执行管理 - 财务部门统一受理申请,需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债务说明、金额、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核心材料 [3][4] - 财务部门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经办具体资助手续 [4] - 对被资助对象实施持续监控,发现风险需立即上报管理层 [4] 责任与制度更新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刑事责任 [4]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现行规定为准 [5]
福莱新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持有金融牌照的主营融资业务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1]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时,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且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2]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实施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资助对象风险,审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总监需复核资金安排及偿还计划后提交审议,若出现逾期、资不抵债等情形需及时书面报告并制定措施 [4]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或出现财务困难时需上报董事会并制定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担保方信息及担保履约能力 [6] - 出现逾期还款、资助对象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且逾期期间不得追加资助 [6] - 证券事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需配合提供资料 [6]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海大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0
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1] - 财务资助定义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但主营业务融资、合并报表内控股子公司(持股>50%)及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除外[1] - 需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形包括:实物/无形资产资助、代付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预付款比例过高及其他实质性资助行为[1] - 财务资助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对持股≤50%的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应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或反担保[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1] - 董事会审议时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1] - 以下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70%、单次/12月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深交所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1] - 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除外[1] 操作程序与职责分工 - 财务中心为主办部门,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协助,职责包括风险调查、手续办理、跟踪监督及文件归档[2] - 法务部门需审查资格、起草法律文件、处理纠纷及追偿事宜[2] - 审批程序履行后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2]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要求披露,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补救措施及偿债能力评估[2]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2] 罚则与附则 - 违规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控股子公司对外资助参照本办法[2]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
威海广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资金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 [1] - 制度涵盖资助类型、审批权限、程序要求、信息披露及违规处罚等全流程管理 [1][2][3][4][5][6][7][8][9]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对控股子公司(持股>50%)的资助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非主营业务资产资助、代付费用、异常低资产使用费、超额预付款等 [2] 审批权限要求 -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方负债率>70%、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等 [3]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时可例外 [4] - 控股/参股公司资助需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否则需说明原因及担保措施 [4] 审批与执行流程 - 需提交书面报告并要求被资助方提供反担保 [4] - 财务部负责资格审查,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议案,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5] - 续期资助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 [5]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协议内容、被资助方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等)、风险措施、董事会评估意见等 [6][7] - 出现逾期还款、被资助方财务恶化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8] 违规处罚 - 违规造成损失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严重者追究刑责 [8]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 [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9]
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2 22:35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明确决策权限与程序,防范风险并确保稳健经营 [1] - 财务资助定义涵盖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的借款、委托贷款等实质性资助行为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财务资助对象与豁免情形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情形除外 [2] - 豁免情形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2] - 控股子公司定义需满足其他股东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需提交股东会 [2] - 关联交易类财务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 [3] - 触发股东会审议标准包括单笔/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 [3][4] 风险评估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风险,并披露公允性判断 [3] - 独立董事需对必要性、合规性及中小股东影响发表意见,保荐机构需出具合规性意见 [4] - 信息披露文件需包括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资助协议及风险分析等 [5] 实施与风险控制 - 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评估,合规风控部负责审核 [5] - 财务管理部按决议办理资助手续,控股子公司实施需提前报备 [6] - 资助逾期或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时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6][7]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7]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7]
密封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14 19:2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1] - 财务资助行为涵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财务资助决策均受本办法约束[1] - 六种情形被认定为实质性财务资助,包括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提供资产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1] 审批权限 -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且需及时披露信息[2] - 三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 - 对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可豁免前两条规定,但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得包含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方[2] - 禁止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若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可例外[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 审议要求 - 董事审议前需了解资助协议内容、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事项[3] - 需核查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财务指标、资信情况及与公司关联关系[3][4] - 需评估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方履约能力,并掌握公司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4] - 董事需对资助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及担保有效性作出审慎判断[4] - 提供资助后12个月内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已收回资助除外)[4] 后续管理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或担保方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采取措施[4]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4]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修订本办法[5] - 本办法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