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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财务资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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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8 00:1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
福莱新材: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2 00:3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1]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持有金融牌照的主营融资业务主体、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含控股股东关联方)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1] - 财务资助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1] 审批权限及程序 -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与公允性 [2]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时,需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且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2] - 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实施与风险控制 -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资助对象风险,审计部门审核合规性及担保措施有效性 [4] - 财务总监需复核资金安排及偿还计划后提交审议,若出现逾期、资不抵债等情形需及时书面报告并制定措施 [4]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或出现财务困难时需上报董事会并制定补救措施 [5] 信息披露 - 公司需依法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包括担保方信息及担保履约能力 [6] - 出现逾期还款、资助对象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且逾期期间不得追加资助 [6] - 证券事务部牵头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需配合提供资料 [6] 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大中矿业: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6-27 00:41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 [1] - 财务资助定义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对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等情形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 [1]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金额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3] - 董事会审议时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 - 董事会需评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风险及防范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需披露担保方履约能力 [4][5] 关联交易与股东义务 - 公司不得为深交所定义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 [5]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利益保障措施 [5] 操作程序 - 财务部负责资助前风险评估,内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实施时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等条款 [6] - 财务部需跟踪资助对象还款情况,逾期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做账务处理 [6]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出现还款困难、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公告 [7]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资助,需披露逾期原因及补救措施 [7] 罚则与附则 - 违规提供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
海大集团: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3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主办部门是公司财务中心。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 问、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对外财务资助的过程中,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 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 作,由公司总裁室进行审核。 (二)主办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三)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财务资助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财务资助过程中,法律顾问和公司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主办部门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 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财务资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本公司实际承担财务资助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财务资助企业 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 ...
威海广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资金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稳健经营 [1] - 制度涵盖资助类型、审批权限、程序要求、信息披露及违规处罚等全流程管理 [1][2][3][4][5][6][7][8][9] 财务资助定义与范围 - 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对控股子公司(持股>50%)的资助除外 [1] - 实质性财务资助情形包括:非主营业务资产资助、代付费用、异常低资产使用费、超额预付款等 [2] 审批权限要求 -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通过且关联董事回避 [2] - 四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单笔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方负债率>70%、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等 [3]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控制)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时可例外 [4] - 控股/参股公司资助需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否则需说明原因及担保措施 [4] 审批与执行流程 - 需提交书面报告并要求被资助方提供反担保 [4] - 财务部负责资格审查,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议案,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5] - 续期资助视为新事项需重新审批 [5] 信息披露要求 - 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需披露:协议内容、被资助方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关联关系等)、风险措施、董事会评估意见等 [6][7] - 出现逾期还款、被资助方财务恶化等情况需及时披露 [8] 违规处罚 - 违规造成损失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严重者追究刑责 [8] 制度修订与执行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执行 [9]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9]
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5-22 22:35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明确决策权限与程序,防范风险并确保稳健经营 [1] - 财务资助定义涵盖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的借款、委托贷款等实质性资助行为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财务资助对象与豁免情形 - 禁止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的情形除外 [2] - 豁免情形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2] - 控股子公司定义需满足其他股东不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需提交股东会 [2] - 关联交易类财务资助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 [3] - 触发股东会审议标准包括单笔/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超净资产10% [3][4] 风险评估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全面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风险,并披露公允性判断 [3] - 独立董事需对必要性、合规性及中小股东影响发表意见,保荐机构需出具合规性意见 [4] - 信息披露文件需包括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资助协议及风险分析等 [5] 实施与风险控制 - 投资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评估,合规风控部负责审核 [5] - 财务管理部按决议办理资助手续,控股子公司实施需提前报备 [6] - 资助逾期或对象出现财务困难时需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6][7]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7]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7]
密封科技: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5-14 19:20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1] - 财务资助行为涵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 -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财务资助决策均受本办法约束[1] - 六种情形被认定为实质性财务资助,包括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提供资产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1] 审批权限 -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且需及时披露信息[2] - 三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净资产10%、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 - 对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可豁免前两条规定,但子公司其他股东不得包含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方[2] - 禁止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若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可例外[2] - 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2] 审议要求 - 董事审议前需了解资助协议内容、资金用途、审批程序等事项[3] - 需核查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财务指标、资信情况及与公司关联关系[3][4] - 需评估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方履约能力,并掌握公司累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4] - 董事需对资助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及担保有效性作出审慎判断[4] - 提供资助后12个月内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还贷(已收回资助除外)[4] 后续管理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或担保方财务困难等情形时需及时采取措施[4]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生效[4]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并修订本办法[5] - 本办法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