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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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7 09:55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适用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 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 教育教学活动。 2.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 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 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 定执行。 Th 华尔 /大 +昆 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机构 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 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增值税。 供稿:椒江区局 三门县局 作者:侯端立 陈超男 来源 台州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