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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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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03 17:2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稳外资税收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来源 | 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 | 王威 张那 刘天妮 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 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2018 年第 42 号)第一条 片图 来源 河北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 ...
政策解读|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7 09:55
政策内容 -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7月25日起生效 [4] 适用条件 - 中外合作办学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 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6] - 学历教育相关范围界定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