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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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贿赂物后又收受现金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9-17 08:30
案件核心事实 - A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副总经理秦某,在2018年至2020年间接受B广告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请托,为B公司中标A公司年度营销项目提供帮助 [1] - 赵某于2018年花费23万元为秦某购买名牌包并送出,秦某使用该包一年多后,于2019年12月以“不再喜欢”和希望“获得更多现金回报”为由将包退还赵某 [1] - 赵某在收到退还的名牌包后,于2020年1月分两次送给秦某共计40万元现金作为“超额”谢意 [1] - 经价格认证,秦某2019年12月退还名牌包时,该包市场价格为20万元 [1] 关于受贿行为的法律定性 - 秦某收受名牌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因其主观上有收受故意,客观上已占有财物并利用职权为赵某谋取利益,且退还时间间隔一年多,不属于及时退还 [4][5] - 秦某“退物收钱”的行为被认定为交易型受贿,其主观目的是以贿赂物交换更多钱款,客观上是将退还物品作为交易前期工作,后续收受钱款才是关键 [6] - 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计算基准为退还物品时的市场价格,本案中以2019年12月名牌包的市场价格20万元为基准 [7] 受贿数额的认定分歧与结论 - 第一种观点认为秦某退还物品后收受40万元现金构成受贿,数额为40万元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受名牌包(23万元)和收受现金(40万元)均构成受贿,数额应累计为63万元 [3] - 第三种观点(即文章采纳观点)认为收受名牌包(23万元)构成受贿,后续“交易”的受贿数额为现金40万元与包当时市价20万元的差额20万元,总数额为43万元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