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搜索文档
宝丽迪: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8-13 18:13
公司治理制度框架 - 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行为制定本制度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承诺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承诺人 [1] - 涵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中作出的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产权瑕疵解决等承诺行为 [1] 承诺内容要求 - 承诺需明确具体可执行 不得包含明显不可实现的事项 [1] - 需包含承诺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担保安排(如有)、履行声明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 - 履约时限需明确 禁止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表述 [2] 信息披露与监督 - 承诺相关方需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正在履行及报告期内发生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2] - 董事会需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并在违约时主动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2] 承诺履行与变更 - 承诺人需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履约能力 在可能出现无法履约情况时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新担保措施 [3] - 承诺履行条件达成时需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承诺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承诺 尤其禁止变更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承诺、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除证监会明确情形外)以及已声明不可变更的承诺 [3][4] 变更豁免条件 - 仅允许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 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时变更或豁免承诺 [4] - 变更豁免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不可控原因外均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承诺人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4] 特殊情形处理 - 收购成为新实际控制人时 原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需由收购人承接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4] - 股份限售承诺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等非交易过户时 受让方需遵守原承诺 [4] - 业绩承诺未达成时董事会需单独审议差异情况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 追加承诺与违约责任 - 追加股份持有期限等承诺不得影响已作出承诺的履行 需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并公告 [5] - 违反承诺指未按履约事项、方式、时限、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5] - 变更豁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且承诺到期时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6] - 董事会需督促违约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 并披露违约情况、补救措施、进展及违约金计算与收回情况 [6]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7]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吉林化纤: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31 00:14
制度制定依据 - 为加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而制定本制度 [1]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律法规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承诺定义与范围 - 承诺指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及日常经营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行为 [2]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承诺内容要求 - 承诺事项需包含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对策 [4] - 需明确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资质、方式、责任)及违反承诺的责任声明 [4] - 承诺必须有明确履约期限,禁止使用"尽快"等模糊词语,涉及政策限制时需在政策允许基础上明确时限 [5] 承诺可行性及披露 - 承诺人需提前分析承诺可实现性,承诺内容需具体、明确、可执行,不得承诺明显不可实现事项 [6] - 需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7] - 承诺人需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变化,无法履约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新担保措施 [8] 承诺履行与变更 - 承诺人需在履行条件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 三类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依法规作出的承诺、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除证监会明确情形外)、已明确不可撤销的承诺 [10] - 允许变更或豁免的情形包括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11] 变更豁免程序 - 变更豁免方案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12] - 公司需提供股东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关联方需回避表决,原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变更仍需特别决议审议 [12] - 审计委员会需对变更方案合法性及是否利于保护公司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12] 控制权变更与承诺承接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处置丧失控制权时,未履行完毕的承诺需由原承诺人或收购人继续履行 [13] - 相关承诺事项需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13] 非交易过户承诺约束 - 承诺人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财产分割等非交易过户时,受让方需遵守原股东承诺 [14] 业绩承诺管理 - 董事会需关注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未达承诺时需单独审议差异情况并说明已采取或拟采取措施 [15] - 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承诺履行情况,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16] - 追溯调整承诺期实际盈利数时需及时披露并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承诺 [16] 承诺合规性披露 - 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需对不符合要求的承诺及时披露并作风险提示 [17]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18] 违反承诺定义与处理 - 违反承诺包括未按履约事项、方式、时限或条件履行,未经股东会审议的变更豁免方案到期视同超期未履行 [19] - 董事会需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违反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主动采取措施督促承担违约责任 [20] - 需及时披露违反承诺情况、补救措施、进展及违约金计算与收回情况 [20]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规及章程为准 [21] - 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2]
爱迪特: 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3 00:25
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1] - 承诺事项范围包括同业竞争解决、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补偿、股票限售等,且必须明确履约期限,不得使用模糊性词语如"尽快"[1][3] - 承诺需包含具体事项、履约方式及时限、履约能力分析、担保安排(如有)、违约责任声明等要素[2][5] 承诺履行与披露要求 - 公司需对承诺事项的履约方式、时间、能力、风险及对策进行充分信息披露[2] - 承诺人应持续关注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若出现无法履约风险需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同时提供新担保措施[4] - 董事会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履行进展,并对未达业绩承诺的情况单独审议说明差异原因及补救措施[9][14] 承诺变更与豁免机制 - 承诺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豁免,但因法律法规变更、政策限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时除外[7] - 变更方案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关联方需回避表决,且原特别决议事项仍需特别决议通过[10] - 收购方成为新实际控制人时,需承接原控股股东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义务,并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13] 违约责任与监督机制 - 董事会需主动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披露违约详情、违约金计算及追缴进展[15] - 股份限售承诺非交易过户时(如司法强制执行),受让方需继承原股东承诺义务[12] - 承诺人追加新承诺不得影响既有承诺履行,且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并公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