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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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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阳视野 | 两部门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5-09-03 18: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27日 来源: 财政部网站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 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 ...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搜狐财经· 2025-09-03 09:44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 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 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02 23:04
税收政策通知 - 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 - 将转让划转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 -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3]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及证券交易 - 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4] - 承接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专户管理公司 [4] 政策执行时间 -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符合规定的税款可予以退还 [5] 电子发票税务处理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并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1] -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需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重磅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9-02 16:29
二、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实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发〔2017〕49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 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 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两部门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划 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 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5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杨红卜 六、本通 ...
财政部、税务总局,重磅发布!
券商中国· 2025-09-02 16:10
四、对 承接主体 转让 划转 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 两部门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 益运作管理,现将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 ,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 增值税。 二、将 转让 划转的国有股权 及 现金收益 投资 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 承接主体 转让 划转 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 承接主体 应缴纳的印花税 。 五、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指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 规定的 负责 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的主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以及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 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