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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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 国家医保局印发通知
央视新闻· 2025-06-25 00:33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新规 准入与价格管理 -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需全面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采尽采、依码结算"[2] - 检查检验服务需配备至少1名资质医技人员,严禁"挂证"行为[2] -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机构需承诺同等价格水平且药品耗材价格不高于同地区定点机构[2] - 新纳入机构设6个月政策辅导期,期间限制异地就医结算,违规者可能延长辅导期或解除协议[2] 医疗服务与支付监管 - 严禁以医保政策为由强制患者出院或减少必要服务,院外购药原则上需计入病种付费总额[5] - 定点公立机构需通过省级集采平台采购药品耗材,非公立机构鼓励参与集采或按不超挂网价销售[5] - 医疗机构需配备必需药品或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确保电子处方流转[5] - 推进按病种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4],加强智能审核覆盖本地及异地费用[3] 特殊群体与退出机制 - 对困难群众实行单独定点保障[7],加强精神疾病、康复患者等特殊群体住院监测[8] - 重点监控长期/高频住院、费用异常参保人,完善慢性病患者多次住院服务[8] - 建立"驾照式记分"制度,对欺诈骗保行为暂停结算或解除协议,延伸监管至医务工作者[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