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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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 2025-09-29 21:53
国际海运条例监管框架修订 - 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明确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 [1] -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 [1] - 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将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 [1] 国际海运经营活动准入与备案 -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在30日内审核完毕 [6]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需在开业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7]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需在取得后180日内开航,否则资格丧失 [12] 运价备案与经营行为规范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按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运价,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 [13] - 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在会计账簿外给予回扣、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价格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16] - 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需在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14] 外商投资与反制措施 - 外商可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但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8] - 对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政府可采取反制措施,包括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限制船舶进出中国港口、限制获取相关数据信息等 [2] - 违反国际海运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政府有权要求终止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证券时报· 2025-09-29 19:55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7] - 《决定》共5条主要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并明确相关反制措施[2][3] - 修订后的条例对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设定信息报送义务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3][5][6]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 - 明确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5][12] - 要求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5][22][35] -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将面临限期补报、罚款2万至10万元及责令停止相关业务等法律责任[5][39] 反制措施与权益保障 - 对违反国际海运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政府有权要求终止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3][48] - 任何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国际海运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措施中国政府可采取必要反制措施包括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限制船舶进出港、限制获取数据信息等[3][6][48] - 反制措施适用于条约协定无法提供充分有效救济的情况保障中国国际海运利益[3][48] 国际海运经营活动规范 - 经营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30日内完成审核[6][15]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需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开业15日内完成[7][15]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需备案运价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14][26] 外商投资与特别规定 - 外商可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24][36]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19][25][37] - 经营内地与台湾地区双向直航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内地与港澳客船、危险品船运输需经省级部门批准[46][51]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调查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26][28][41] - 对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31][38] - 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5倍罚款或20万至100万元罚款[33][34]
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 2025-09-29 19:15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明确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 [1] - 新增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报送要求 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 注册地 联系方式 平台服务协议 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 [1][17] - 新增对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1][26] - 新增反制措施条款 对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政府可采取收取特别费用 限制船舶进出港 限制获取数据信息等反制措施 [2][29] - 统一将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管框架 - 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包括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以及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辅助性经营活动 [5] - 国际客船 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经行政许可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0日内审核完毕 [6] - 国际集装箱船 国际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需在开业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7]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需取得经营资格 新开 停开航线或变更船舶 班期需提前15日公告并备案 [10][13] - 运价实行备案管理 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 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 经营者必须执行生效备案运价 [12][14] 经营者行为规范 - 禁止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 禁止暗中给予回扣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价格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15]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 不得利用租用中国籍船舶或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 [15]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可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 签提单 报关 承揽货物 代收运费等业务 并需代扣代缴外国经营者税款 [15][16] -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可经营船舶买卖租赁 机务海务 船员招聘 船舶技术管理等业务 [17] 外商投资特别规定 - 外商可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18]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8] -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28] 调查与处罚机制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协议行为 联营体承运份额超30%行为及其他垄断行为实施调查 [19] - 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 可延长半年 [19][20] - 对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 限制航班数量 中止运价本等限制性措施 [23] - 未取得许可经营国际客船 危险品船运输的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或20-100万元罚款 [24] - 外国经营者非法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的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或20-100万元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24] -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补办 逾期不补办的处1-5万元罚款并可撤销资格 [25] - 未执行运价备案的处2-10万元罚款 [25] - 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