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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存在四个问题,科技创新赋能成重要战略选择
第一财经· 2025-11-21 23:02
加快动力锂电池运输等标准研究制定 针对我国国际海运发展存在的物资运输保障能力不强、电控系统"卡脖子"等问题,专家建议加速船舶、 港口、海事、集装箱等领域的人工智能规模化创新应用,加快动力锂电池运输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强 化要素支撑,切实增强发展的保障性。 他还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国际海运发展面临三大重大变化,发展的不确定 难预料因素增多,包括国际经济贸易秩序遇到严峻挑战,导致国际海运、贸易格局的重大调整;以人工 智能发展和应用为重点的海运科技竞争日趋激烈;行业绿色转型诉求更加迫切,但船用绿色燃料技术路 线尚不确定,绿色燃料成本高企,还需承受欧盟"碳税"等单边脱碳措施的压力,转型的风险与挑战不容 忽视。 "在新形势下,我国国际海运发展也存在四方面问题。"柳鹏说,这些问题包括:物资运输保障能力不 强,海运安全韧性亟待提升;部分远洋气象导航设备、港口重要装卸设备的电控系统存在卡脖子问题; 现代航运服务业整体水平不高,配置全球航运要素和资源能力有待增强;国际海运标准规则的话语权有 待提升。 未来,科技如何赋能国际海运高质量发展?柳鹏建议,聚焦船舶、港口、海事、集装箱等领域,加速人 工智能规模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人民日报· 2025-09-30 06:11
法规适用范围与原则 - 法规适用于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及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辅助性经营活动[1][2] - 经营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3]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4] 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准入条件 -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拥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中国籍船舶,船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提单等运输单证和有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5]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5] - 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6]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需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6] 无船承运业务规范 - 无船承运业务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货载,签发自己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活动[4][5] -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6] -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6]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 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需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班轮运输经营活动或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8][9] -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也需取得经营资格[10] -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后需在180日内开航,否则资格丧失,经同意可延期90日[11] 运价备案与管理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需按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12] - 公布运价自备案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备案受理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12] - 经营者须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13] 经营协议与变更备案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需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14] - 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需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备案,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14] -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变更船舶、班期需提前15日公告,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11] 外商投资特别规定 - 外商可依照中国法律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23][24]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25]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45] 调查与处理机制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调查,如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可能损害竞争,或某航线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总运量30%可能损害竞争等[26] - 调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调查组人员不少于3人,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27][28] - 调查结束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措施[31] 法律责任与处罚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33]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34] -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37]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国际海运条例公布施行
证券时报网· 2025-09-29 20:30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要求其经营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1][3] - 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设定法律责任,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业务 [1][3][32] - 授权我国政府对违反国际海运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采取要求终止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中止或终止履行义务等反制措施 [1][4][35]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 - 明确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属于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3][8] - 要求平台经营者报送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 [3][22]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3][22] 反制措施具体规定 - 对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政府可采取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限制船舶进出港、限制获取数据信息等反制措施 [4][36] - 反制措施适用于针对中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船舶或船员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 [4][36] 经营资格与备案管理 - 经营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30日内审核完毕 [11]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需在开业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1][13]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需在取得资格后180日内开航,否则资格丧失 [18] 运价备案与协议监管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 [18][20] - 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 [20] - 经营者之间订立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需在15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18]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经营国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0][31] -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撤销相应资格 [31] - 拒绝调查或隐匿谎报资料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证券时报· 2025-09-29 19:55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7] - 《决定》共5条主要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并明确相关反制措施[2][3] - 修订后的条例对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设定信息报送义务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3][5][6]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 - 明确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5][12] - 要求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5][22][35] -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将面临限期补报、罚款2万至10万元及责令停止相关业务等法律责任[5][39] 反制措施与权益保障 - 对违反国际海运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中国政府有权要求终止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3][48] - 任何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国际海运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措施中国政府可采取必要反制措施包括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限制船舶进出港、限制获取数据信息等[3][6][48] - 反制措施适用于条约协定无法提供充分有效救济的情况保障中国国际海运利益[3][48] 国际海运经营活动规范 - 经营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30日内完成审核[6][15] -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需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开业15日内完成[7][15]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需备案运价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14][26] 外商投资与特别规定 - 外商可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代理、管理、货物装卸、仓储、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24][36]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19][25][37] - 经营内地与台湾地区双向直航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内地与港澳客船、危险品船运输需经省级部门批准[46][51]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实施调查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必要时可延长半年[26][28][41] - 对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31][38] - 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国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5倍罚款或20万至100万元罚款[33][34]
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新华社· 2025-09-29 19:15
法规修订核心内容 - 明确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 [1] - 新增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报送要求 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 注册地 联系方式 平台服务协议 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 [1][17] - 新增对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1][26] - 新增反制措施条款 对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或地区 中国政府可采取收取特别费用 限制船舶进出港 限制获取数据信息等反制措施 [2][29] - 统一将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监管框架 - 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包括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以及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 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辅助性经营活动 [5] - 国际客船 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需经行政许可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0日内审核完毕 [6] - 国际集装箱船 国际普通货船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实行备案管理 需在开业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6][7] -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需取得经营资格 新开 停开航线或变更船舶 班期需提前15日公告并备案 [10][13] - 运价实行备案管理 公布运价备案满30日生效 协议运价备案满24小时生效 经营者必须执行生效备案运价 [12][14] 经营者行为规范 - 禁止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运价提供服务 禁止暗中给予回扣 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歧视性价格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15]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业务 不得利用租用中国籍船舶或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 [15] -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可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 签提单 报关 承揽货物 代收运费等业务 并需代扣代缴外国经营者税款 [15][16] -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可经营船舶买卖租赁 机务海务 船员招聘 船舶技术管理等业务 [17] 外商投资特别规定 - 外商可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海运货物装卸 国际海运货物仓储 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18]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8] -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28] 调查与处罚机制 -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损害公平竞争的协议行为 联营体承运份额超30%行为及其他垄断行为实施调查 [19] - 调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调查期限不超过1年 可延长半年 [19][20] - 对损害公平竞争行为可采取责令修改协议 限制航班数量 中止运价本等限制性措施 [23] - 未取得许可经营国际客船 危险品船运输的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或20-100万元罚款 [24] - 外国经营者非法经营中国港口间运输的 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或20-100万元罚款 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24] -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补办 逾期不补办的处1-5万元罚款并可撤销资格 [25] - 未执行运价备案的处2-10万元罚款 [25] - 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