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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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促进信用修复
人民日报· 2025-12-09 11:2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变化 - 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 [1] - 2024年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282.1万人次,同比增长35.4% [1] - 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有197.0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1] - 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名单人数首次下降 [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 - 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增加失信成本,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1] - 数据变化彰显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显著成效,折射出运用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推进社会治理的智慧 [1] - 从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到信用修复“让守信者重获新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精准更务实 [1] 失信惩戒制度的作用与成果 - 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累计有1800余万被执行人(次)履行了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 [1] - 实施信用惩戒对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 - 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一环 [1] 司法执行方式的创新与优化 - 需谨防联合惩戒“一刀切”或滥用 [2] - 创新司法执行方式方法,有利于敦促引导更多主体守信践诺 [2] - 例如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推行“随案引导”机制,将信用修复嵌入立审执全流程 [2] 治理精度提升与分类施策 - 失信名单人数下降并非执行力度的减弱,而是治理精度提升的体现 [2] - 区分“有钱不还”的恶意失信与“没钱可还”的暂时失能,将惩戒锋芒聚焦到少数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上 [2] - 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纾困,开辟信用修复通道,维护司法权威刚性的同时释放人文关怀 [2] 社会治理的升级与导向 - 失信名单人数首降,照见社会治理的升级 [3] - 需要提升执法司法的力度,更需要厚植价值关怀的温度 [3] - 需要用好“雷霆手段”,更需要春风化雨地引导 [3] - 坚持系统观念,用好法治思维,在全社会涵养履约践诺、重信守诺的文明风尚,以法治为信用护航 [3]
刚柔并济促进信用修复(人民时评)
人民日报· 2025-12-09 06:10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 - 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 [1] - 2024年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282.1万人次,同比增长35.4% [1] - 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有197.0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1]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名单人数首次出现下降 [1] - 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累计有1800余万被执行人(次)履行了法律义务或达成和解 [2] 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 - 失信惩戒机制旨在增加失信成本,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1] - 从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到信用修复“让守信者重获新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精准更务实 [1] - 实施信用惩戒对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 惩戒锋芒聚焦到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上 [3] - 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纾困,开辟信用修复通道 [3] - 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使每个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失信后主动修复信用 [3] 司法执行方式创新 - 办案法官以强制执行措施上的“缓”换来企业发展的“进”、债权人的“得”,可以实现多赢 [2]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推行“随案引导”机制,将信用修复嵌入立审执全流程 [2] - 在立案阶段列明失信风险及修复路径,审理中结合案情释明“积极履行可减免惩戒”的正向激励 [2] - 在执行环节提供“履行期限协商”“分期还款方案”等个性化建议 [2] - 创新司法执行方式方法,有利于敦促引导更多主体守信践诺 [2] 社会治理理念升级 - 失信名单人数下降是治理精度提升的体现,而非执行力度的减弱 [3] - 区分“有钱不还”的恶意失信与“没钱可还”的暂时失能 [3] - 维护司法权威的刚性底色,同时释放制度执行的人文关怀,彰显司法刚柔并济的温度与智慧 [3] - 社会治理需要提升执法司法的力度,更需要厚植价值关怀的温度 [3] - 需要用好“雷霆手段”,更需要春风化雨地引导 [3] - 坚持系统观念,用好法治思维,在全社会涵养履约践诺、重信守诺的文明风尚 [3]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在即,请看一位多年坚持调研的教授的满满干货:不能让民企“戴着脚镣”跳舞
搜狐财经· 2025-05-09 19:07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背景与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2025年5月20日施行 这是中国首部民营经济基础性法律 围绕公平竞争 融资促进 科技创新等建立制度机制 [1] - 江苏省同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被视为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1] - 立法需兼顾顶层设计与底层逻辑 聚焦解决民营企业实际问题 而非仅停留在规范层面 [1] 当前民营经济面临的困境 - 民营企业面临传统文化 意识形态 法律制度及执行层面的多重制约 行政检查"一刀切"现象普遍 [2] - "第三方"检查机制导致企业疲于应对 检查标准不统一 且存在借检查谋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现象 [3] - 多部门联合检查反而刺激了"挑刺"行为 检查组对整改方案缺乏实际指导能力 [4] 用工环境问题分析 - 《劳动合同法》一刀切适用所有企业 脱离90%以上民营经济组织实际合规能力 [7] - 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持续攀升 民营企业败诉率高达90% 部分企业因诉讼负担倒闭 [7] - 社保追缴制度中滞纳金超过本金的现象普遍 若全面执行现行标准 多数民企将面临倒闭 [8] - 劳动碰瓷职业化趋势明显 部分劳动者通过故意不签合同 消极怠工等手段敲诈企业 [8] - 劳资关系持续恶化 企业因无法完全合规面临法律风险与道德指责的双重压力 [9] 失信惩戒机制问题 - 忽视"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前提条件 将流动性不足企业错误纳入失信名单 [10] - 有限责任无限化现象突出 企业失信牵连股东家属及联保企业 加剧信用环境恶化 [10] 立法改进建议 - 建立行政检查容错机制 规范第三方行为 突出政府服务职能而非过度监管 [14] - 推行社保政策差异化 区分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和大企业需求 限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15] - 建立劳动"黑名单"制度打击职业碰瓷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15] - 完善失信惩戒分类标准 豁免因政策变动或自然灾害导致的非主观失信 [16] - 强化工商联和商会职能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激活商会专业咨询 行业评价等功能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