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延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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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2-12 09:27
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 - 核心观点: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平稳施行,相关部门明确了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安排,为特定行业提供了明确的税收政策预期 [1] - 抗癌药品与罕见病药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1] - 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且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核心观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6号公告,明确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宣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延续政策,为相关企业提供了2026至2027年度的税收确定性 [7] - 政策延续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7]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 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 - 关联企业之间可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扣除限额比例内的支出,可以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接收方在计算本企业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来的费用计算在内 [9][10] - 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11] - 企业需按规定保存相关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10年 [11]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 - 企业可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税务数字账户”模块下的“账户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未申报查询”路径,查询应申报未申报数据 [6]
30%?15%?不得扣?一张长图看懂“广宣费”延续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5 10:02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7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0] 适用主体通用条件 - 纳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 [1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12] -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制造业等四类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 要求相关行业业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 [15] - 销售额比重根据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 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15][16] - 政策要点为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7] - 允许退还的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18] - 进项构成比例定义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七类特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8]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且相应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9] - 预收款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已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销售额计算 [19] - 政策要点要求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0] - 满足条件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20] - 允许退还的税额计算公式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的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21]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21] 其他行业纳税人政策 - 适用范围为除上述制造业等四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23] - 政策要点要求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4] - 退税实行分档比例: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24][26] - 允许退还的税额计算公式为两部分之和: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加上 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 [27][28]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28] 特殊情形处理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若不符合其行业特定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可按其他行业纳税人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申请退税 [28] -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销售额 且符合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 申请退税时应按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