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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表达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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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讨论AIGC知识产权问题
环球网资讯· 2025-07-18 16:02
第一种观点可能会从2020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增加的第3条,即关于作品的定义中得到某种支持;而第二 种观点则可能会从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关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的规定中获得支撑。这两种观 点虽然看起来针锋相对,但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围绕着一个关键概念展开讨论,这一概念就是"独创 性"。 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是与作者身份密不可分的概念,而作者身份又直接关系到著作权的归属。在现代 著作权法上,创作作品是获得作者身份进而取得著作权的事实依据。将著作权分配给一个没有创作作品 的人,其法律实质是一个人可以任意地对他人创作的成果主张著作权。这种情况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 即1710年英国安妮法之前的印刷专利或书商版权。那是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意愿的君授特权,而非以创 作作品作为事实依据的法定权利。 具体到人工智能生成物,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其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要明确以下基本问题:我 们打算将权利分配给谁?那个创作作品的人(亦即作者)还是其他人?到目前为止,甚至可以说在将来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各国法律均未承认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不可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法规 定的任何权利。将权利分配给人工智能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