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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讨论AIGC知识产权问题
环球网资讯· 2025-07-18 16:02
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争议 -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对AIGC知识产权问题存在显著分歧,科技及产业界对此表现出高度关注甚至焦虑[1] - 核心争议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展开:支持方认为其具有作品外观应受保护,反对方强调缺乏人类独创性表达不应保护[1] - 法律依据分歧体现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的作品定义支持第一种观点,而第11条第二款关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1] 著作权法基础理论 - 独创性概念与作者身份直接关联,现代著作权法以创作事实作为权利分配基础,历史上英国安妮法前存在君授特权的反例[2] - 当前各国法律均未承认AI法律人格,将权利分配给用户/开发者/运营商可能违背著作权法的历史正当性[2] - "思想—表达"二分法被误用于分析提示词属性,实际上提示词与AI生成内容均属表达范畴而非纯粹思想[4][5][6] 司法实践挑战 - 法院缺乏技术手段识别AI生成物,当前案件多依赖原告自认AI创作,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实务困境[4] - 建议建立推定规则: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则应推定作品为非AI生成,避免错误分配创作过程举证责任[4] 未来解决路径 - 需明确AI不具备法律人格和作者身份的前提,区分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责任逻辑与权利保护机制[6] - 解决方案需综合技术、商业、法律三维度分析,在现行体系下寻求协调[6] - 人机协同场景中完全否认人类贡献的独创性存在机械性缺陷,需更精细化的法律判断标准[3]
唐珺 林佳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路径分析
36氪· 2025-06-18 08:07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义与特征 - 人工智能是利用机器模拟人类智能的技术,涵盖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体系,广泛应用于医疗、金融等领域 [2]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通过深度学习技术自主创作生成的内容,学界对其定义尚未统一,存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人工智能创造物"等不同表述 [7] - 生成过程分为数据收集、处理、模式识别和内容生成四个阶段,具有高效性和不可预测性特点 [6][10][13] 著作权法面临的挑战 - 现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人类智力劳动,而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 [16][50] - 独创性判断标准存在争议,需从创作流程和成果两个维度评估,但缺乏明确准则 [52] - 权利归属涉及设计者、投资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现有法律框架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32][34][35] 行业应用案例 - 飞猪科技利用AI算法在一小时内生成千余张广告图,显著提升创意产出效率 [11] - Jukedeck公司可根据用户需求快速生成个性化音乐作品,展示AI在创作领域的潜力 [11] - 《太空歌剧院》AI绘画作品获得艺术比赛奖项,显示AI作品与人类创作难以区分 [15] 司法实践进展 -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文生图案"中认定使用者对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将AI视为创作工具 [39] - 美国版权局明确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用户通过提示词生成内容不被视为创作 [28] - 德国法律将AI系统视为软件作品保护,但生成内容难以获得充分版权保护 [29] 技术发展影响 - 生成式AI技术已渗透学术研究、艺术创作等领域,显著降低时间成本 [12] - 多模态学习模型使AI生成内容在形态上与人类作品高度相似 [9][15] - 技术迭代推动产业对作品认定体系的需求,需建立层次分明的保护框架 [43] 保护路径探索 - 建议提高创造性标准以避免低质量内容获得保护 [55] - 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可作为过渡方案 [57] - 设立邻接权制度可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 [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