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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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活力从哪里来
人民日报· 2026-01-05 06:33
民间投资提振的潜力与路径 - 民间投资对稳定就业、企业、市场和预期具有重要作用,其结构持续优化并呈现向实向新的趋势,但部分行业领域仍面临动力不足的问题[1] 向改革要“牵引力”:打破壁垒与拓展空间 - 深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是释放民间投资潜力的核心路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1]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瘦身”至106项,较2018年版减少45项,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利[1] - 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核电等重点领域建设,并引导其有序流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等高价值服务行业关键环节[1] - 未来民间资本有望加快拓展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场景,行业准入壁垒正被拆除[1] 向营商环境要“吸引力”:法治保障与政府行为规范 - 强化法治保障基石,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回应企业关切,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5月施行,明确消除土地、融资等领域的所有制歧视[2] -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通过“采购权责清单”等制度及区块链、大数据技术杜绝“暗箱操作”[3] - 强化政府信用建设,对政府失信行为追责问责,并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3] - 杜绝以断电断贷等方式变相强迫企业“入园”“入城”,尊重民营企业经营决策独立性[3] 向政策要“托举力”:金融支持与效能提升 - 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民营企业项目支持力度,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投放5000亿元支持民间投资[4] - 深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4] - 建立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并推动进入常态化推荐发行阶段,预计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超1万亿元[4] - 提升政策覆盖面以实现“政策找上门”,并注重发挥政策合力对重点领域民间投资进行重点支持[4] - 做好政策效能评估,避免资本短期内集中涌入特定行业导致产能过剩,而其他需要培育的行业遭遇“枯水期”[4]
黄华珍:善用新规解决存量PPP项目困境
经济观察报· 2025-08-30 15:26
中国存量PPP项目现状与挑战 - 存量PPP项目面临推进僵局和收支不平衡困境 使用者付费普遍低于预期 地方政府补贴拖欠现象严重 "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突出[1][2][4] - 部分地方政府以隐性债务为由拒绝支付补贴 甚至在项目提前终止时拒绝将应付补贴计入补偿金[1][4] - 项目拖延迟滞可能引发投资人财务困境 进而导致民生保障问题和金融机构呆坏账等系统性风险[2] 新规政策指导框架 - 财政部新规要求分类推进在建项目:接近完工项目需及时验收决算 优先实施有收益项目保障建成完工 推进缓慢项目需优化压缩调整[2][5] - 规定2024年底前未开工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 为政府方规范开展项目提供明确依据[5] - 明确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 要求依法履约已签约项目 合理确定未签约项目信贷条件[6] 隐性债务合规性问题 - 新规释放强烈信号:存量PPP项目融资不违法 只要不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承诺文件就不涉及增加隐性债务[3][7] - 但隐性债务认定存在复杂性 不同主体对"合法合规"有不同理解 审计机构有独立判断标准[7] - 建议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增加合规防线条款 声明若涉及隐性债务则提前终止贷款[7] 政府付费拖欠解决方案 - 新规强调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 禁止通过拖延验收或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费用[1][8] - 引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现有制度为企业提供救济渠道[8] - 但"按效付费"机制可能衍生新问题 地方政府或借绩效考核之名克扣付费 目前审计结算中已出现纠纷[8] 降本增效与再谈判机制 - 早期PPP项目融资成本达7%-8% 投资收益率高达15% 当前利率下行背景下需重新磋商核心交易条件[10] - 新规鼓励各方平等协商降低融资利率和投资回报率 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等方式优化融资结构[11] - 再谈判面临实操难题:让利合理性边界不明确 非标金融产品成本降低难实现 追责文化下合规设计复杂[12] 地方政府执行困境与创新路径 - 部分地方政府因上位政策不明确而决策困难 担心变更被追责而不敢推进项目优化[13] - 新规允许探索收入潜力 对暂未收费项目可履行程序后实施收费 鼓励盘活闲置资产提升收益[13] - 专项债和一般债券可用于PPP项目 但未扩大政府债券额度 地方政府需在现有额度内统筹新老项目[14] 还款能力根本性解决方案 - 还款意愿依赖政府诚信建设 还款能力需实质性增强地方政府财力[14] - 新规提出整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自有资金用于项目补贴[14] - 需用发展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但系统化政府信用建设十年未落地 新规未在此领域发力[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