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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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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1-23 11:43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发布通知 旨在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以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3] 采购需求与项目定价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采购需求 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3] - 采购人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 并作为评审因素 [3]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 需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3] - 需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4]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 供应商需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 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 [4] 异常低价审查触发标准 - 评审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5] - 评审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50%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5] - 评审委员会应在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时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5] - 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时 也应启动审查程序 [5]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上述第1至第3项的启动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65% [5] 异常低价审查流程与处理 - 启动审查后 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价格作出解释 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6] - 属于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情形且供应商已随投标文件提交相关材料的 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6] - 评审委员会需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对报价合理性进行专业判断 [6] - 供应商不能提供说明材料 或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市场价格、行业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7]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需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并与供应商说明材料、查询历史等一并归档 [7] 履约验收与监督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 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8]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 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 及时掌握履约进展 [8]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 采购人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8] - 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 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发现未按规定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7] - 各部门各地区需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增设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工作举措 [8] 政策实施时间 -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8]
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财政部发布新规
搜狐财经· 2026-01-21 17:35
文章核心观点 财政部发布通知,旨在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强化异常低价审查及履约验收管理,整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卷式”恶性低价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该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6][7]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采购人需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1] - 采购人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及处置报废等约定期限内的费用进行报价,并作为评审因素 [1]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1] - 需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及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2] -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需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2] 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 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四种情形: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低于次低报价的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 [3] -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情况提高上述第1至第3项的启动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3] - 启动审查后,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对报价作出解释,并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4] - 供应商无法提供或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为评审委员会获取市场价格、行业平均成本等信息提供便利 [5] - 异常低价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结果需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归档 [5] - 各级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规定开展审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 - 采购人需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内容需涵盖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 [6] - 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需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 [6] - 对可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验收与支付,及时掌握履约进展 [6] -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将依法被追究违约责任 [6] - 各部门各地区需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文本、增设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要求落实 [6]
一省“动手”解决异常低价仪器采购问题(含官方解读)
仪器信息网· 2025-12-15 11:55
政策背景与目标 - 财政部于2025年10月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江西省财政厅于同年11月跟进发布本省征求意见稿,旨在解决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 [2] - 政策起草背景是异常低价问题推高项目履约风险,影响产品质量与服务稳定性,并可能伴随中标后捆绑销售、追加费用等变相抬价行为,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5] - 政策核心目标是推动政府采购从“低价导向”向“优质优价”转变,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 [6]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与源头防范 - 要求采购人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制定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并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 [8] - 针对信息化建设及耗材用量大的项目,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将后续运营维护、专用耗材、升级服务、处置报废等费用纳入评审因素,以避免供应商压低初始报价、抬高后期费用的不正当竞争 [8] -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专用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项目,允许采用两阶段评审法:先评审不含报价部分,对合格者再评审报价部分,以防止低价因素挤压技术和服务质量 [8] 明确异常低价具体情形 - 规定四种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情形:报价低于全部合格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50%;报价低于最高限价或预算的45%;评审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况 [9] 强化过程管控与数字监管 - 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建立异常低价预警机制,在评审环节和确标环节实时推送预警信息,辅助采购单位及评审委员会进行识别和复核 [10] 规范低价审查与处理流程 - 评审委员会收到预警后,可要求相关供应商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11] - 采购人在确定中标结果前需复核异常低价问题及专家评审情况,复核期间暂缓公告结果,复核结束后需将情况正式报告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 [11] 落实各方责任与闭环管理 - 采购人需承担主体责任,科学编制需求、设定限价并强化履约验收,对供应商不严格履约导致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违约责任 [13] - 主管部门需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需加强监督和指导 [13] - 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审查异常低价,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合同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