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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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
新浪财经· 2026-01-03 01:26
民法典实施五周年学术研究综述 - 2025年是民法典实施的第五年,民法学研究从立法论时代迈向解释论时代,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 - 学者们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面向市场经济、科技发展和司法实践,推动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全面有效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支撑 [2][3] - “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将为民法典的全面有效实施注入新动力 [2][23] 民法典总则编研究 - 关于民法时间效力,学者主张以不溯及为原则、以溯及为例外,并采纳重大公益溯及、有利溯及、空白溯及等规则,且适用应有严格条件限制 [3] - 应承认并规范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公益性营利法人”,构建专门法律规范体系,平衡其商业与公益属性 [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体现在成员身份取得具有无偿性、封闭性和唯一性,财产具有历史性和公有性,治理具有封闭性,且不具备破产能力 [4] - 诉讼时效普通期间多次中断后仍适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属于总体限制,仅在例外情况可以延长 [4][5] - 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民法典第127条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有学者主张数据财产权应作为新型财产权单独立法 [5] 民法典物权编研究 - 在城乡融合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应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为主线进行优化,增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要素化与财产化水平 [6] -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需与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化同步推进,明确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的性质与边界 [6] - 应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采用专职机关和数据交易所的二元登记机构,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7] - 有学者主张养殖权应被明确为独立的用益物权,与海域使用权性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这两种权利 [7] - 中国传统典权通过回赎权等机制,在不完全放弃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融资与财产传承,对当代民事立法仍具借鉴价值 [7] 民法典合同编研究 - 我国民法典未设置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功能,延续了我国的立法选择并回应了司法实践需要 [8] - 民法典第584条确立的违约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核心内涵是赔偿应恰好填补非违约方所受全部损害,既不能使其获益,也不应使其受损 [8] - 替代交易规则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有效方法,主要适用于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实施原则上应先解除合同 [9] - 违约获利返还适用于损失难以确定且违约方因违约获利的情形,其功能在于填平损失、维护公平和预防违约 [9] - 违约金调整须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启动,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调减 [10] -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创设的合同司法终止规则,旨在打破因履行不能导致的合同僵局,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10] - 《合同编通则解释》体现了民商合一的思维方法,并通过大量证据规范推动了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证据规则的衔接 [11] 民法典人格权编研究 - 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人格权体系需要拓展,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推动人格利益从消极防御转向积极利用 [12] - 应将声音、虚拟形象等新型人格利益纳入保护,并明确脑机接口等神经技术应用中人类神经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12] - 法律适用时,应依据行为所侵害的具体人格利益类型,相应适用民法典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实现精准保护 [12] - 民法典第1002条将生命尊严纳入生命权保护范围,有学者主张其应被解释为生命体尊严,涵盖自然人、遗体、胚胎及人体组织 [13] - 对于脑机接口技术,意识活动受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需通过解释将感知自由纳入人身自由范畴 [13][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研究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14] - 中国家庭是兼具横向夫妻关系与纵向代际关系的双轴结构,其财产分配体系须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强调共享与伦理 [15] - 夫妻共同共有制是最有利于实现家庭双轴结构及促进夫妻实质平等的制度选择 [15] - 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直播打赏,若内容违法或基于不正当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背俗赠与而无效 [15] - 离婚协议是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的“一揽子”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则,但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不宜简单适用赠与合同规则 [16] 民法典继承编研究 - 我国民法典的代位继承制度具有顺位跃迁和继承资格赋予双重功能,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被继承人的默示意思 [17] -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赠的效力与受遗赠人的地位仍存在争议,未来需从物权编与继承编的功能分配等基础理论深化研究 [17]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研究 - 为鼓励人工智能发展,不宜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科以严格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并可类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18][19] - 高空抛坠物致损时,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性质类似于一般保证人 [19] - 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之间存在类型的流动 [20] - 应建构人格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物质性人格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精神性人格权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1] 民法学方法论研究 - 民法典颁布后,法学方法论研究成为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有学者指出中国应构建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以服务于立法与司法实践 [2][22] - 自主的法释义学体系强调自主性、实践性、体系性、开放性、共识性,旨在形成适应中国实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的法学解释体系 [22]
专家观点: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再利用规则
36氪· 2025-12-03 10:27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指导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62-267号),首次为数据权益纠纷确立系统裁判规则 [1] - 第263号案例明确,经用户授权后,网络平台通过关联账号服务转移数据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 - 关联账号服务指在用户授权下,于平台A输入B、C等平台账号密码,直接在A平台处理关联账户数据的功能 [1] 数据共享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 数据具有非消耗性、共享边际成本近零的特征,流通共享是实现数据价值的重要方式 [3] - 关联账号服务降低多账号管理不便,实现数据流通复用与整合,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3][4] - 数据共享符合《数据二十条》"坚持共享共用,释放价值红利"的原则,降低社会信任建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6] - 数据共享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服务质量,倒逼平台优化运维,消除用户"锁定效应" [7] - 通过开放接口共享数据是基于用户授权和平台许可的规范行为,与未获授权的数据爬取有本质区别 [8] 数据接收方的数据财产权 - 数据接收方的权利以取得用户有效授权为前提,可合法持有、使用和经营经用户同意的数据 [9] - 数据提供方与接收方可约定权利范围,无约定时双方平行享有数据持有权和使用权 [10] - 数据接收方可对具有实质性投入和贡献的新数据享有经营权,但不得对外提供原始数据 [10] - 平台单方面排除开发者对运营数据利用权利的约定可能因不合理而无效 [11] - 数据提供者仅能对衍生数据主张经营性利益,对原始数据仅享有基于用户授权的有限使用权 [12] 数据接收方的权利限制 - 原平台可通过技术手段设置"每次认证"规则,防止数据接收方超范围采集和沉淀数据 [13] - 数据转移行为不得超越用户初始授权的目的和范围,须严格受制于数据来源者的预期 [14][15] - 数据接收方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关联平台正常运行,不得以违背商业道德的方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16] - 法院认定,关联账号服务带来的用户流量流失属于正常市场竞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