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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要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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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百单特殊需要信托产品落地 税负高企、监护痛点尚待破解
证券时报· 2025-06-30 02:05
特殊需要信托行业发展现状 - 截至2025年6月,已有20多家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信托业务,产品超过100单,包括粤财信托、中铁信托、五矿信托等16家机构推出具体产品[1][2] - 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首次明确特殊需要信托定义:以服务失能失智等特定受益人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接受自然人或其亲属委托管理财产[3] - 行业当前聚焦解决8000万残疾人口及失能老人的财产管理、监护监督等系统性需求,具有显著社会民生意义[4] 业务模式与制度创新 - 不动产信托成为创新工具,北京、上海试点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爱建信托借此落地新业务[2] - 特殊需要信托可对接遗嘱、保险、监护等机制,中国政法大学专家将其比作"高层公寓中的毛坯房",需逐步完善制度框架[4] - 典型产品如中信信托养老服务信托系列、紫金信托守护系列等,命名多体现"关爱""守护"等社会属性[1] 核心发展瓶颈 - 信托登记与税制是两大关键障碍:非资金资产(如房产)纳入信托面临高额税费,通州案例显示额外税负可达数十万元[4][5] - 业务落地周期长达2-3年,存在监护职责边界模糊、民政授权缺失等法律隐患,部分信托公司因责任过重退出[7][8] - 服务成本高企:前期咨询量大但转化率低,需长期提供保本投资等个性化服务,商业可持续性存疑[8] 行业协作需求 - 需建立"金融+社会服务+监管"闭环生态,整合政府、残联、民政等多方资源解决服务供给问题[9] - 专家建议探索公共受托人机制,区分高净值家庭与需社会救助群体的服务模式[8] - 监管层指出需配套成熟照护监督机构,重点解决"钱变服务"的转化机制及监护人监督问题[10]
守护万家灯火!专家呼吁:加速构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促进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华夏时报· 2025-06-25 17:32
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研讨会 - 国内法学界首次高规格学术盛会聚焦中国特色现代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建设,具有开创性意义,由北京市法学会资助、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主办 [2] - 会上发布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构建中国特色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主要方向、基本模式和重大任务》 [2]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世明指出该领域"终于浮出水面、获得关注、走向理论与实践并行",迎来系统性突破契机 [2] 特殊需要信托的定义与功能 - 特殊需要信托是为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保障的信托业务,非理财产品而是法律结构和机制 [3][4] - 信托制度具备四大功能:长久存续的身后照顾、破产隔离的安全管理、专业高效管理、灵活提供机制平台,与特殊人群需求高度契合 [4] - 原信托法起草组成员蔡概还强调其核心是运用"资产隔离"功能实现跨时空精准分配,而非理财增值 [4] 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现状 - 我国有8500万以上残疾人,党的二十大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特殊需要信托是完善体系的重要举措 [2][5] - 当前处于构建制度框架关键期,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并激活社会资源 [5][6] - 北京大学教授金锦萍建议由政府设立或委托专门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提升残疾人生活尊严 [5] 发展挑战与实施路径 - 长期存在"需求侧与供给侧脱节"问题:家庭需求迫切但政策、法律、机构供给缺乏有效衔接 [6][8] - 吕世明提出分层推进策略:优先解决基础托底功能,再覆盖个性化需求,同时加强风险防控避免"二次伤害" [8] - 需以《民法典》《信托法》等为依据纳入法治轨道,培育多方共识实现联动协同 [8][9] 未来发展方向 - 需建立多主体参与机制(政策制定者、受益家庭、学者),提升需求方专业认知以优化供给侧设计 [10] -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会长任自力称此为残疾人保障体系"最需补齐的短板",呼吁学术机构与政府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10]
“特殊需要信托”仍存短板,业内呼吁顶层制度协同
搜狐财经· 2025-06-24 15:06
信托业务分类与特殊需要信托概念 - 2023年3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三分类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三大类25个品种,首次明确"特殊需要信托"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七大业务品种之一 [1] - 特殊需要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其亲属委托,以服务特定受益人生活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信托财产 [1] - 该制度被视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需补足的短板,是落实国家残疾人事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1] 特殊人群规模与信托需求 - 我国失能老年人达3500万(占老年人总数11.6%),预计2035年将增至4600万 [2] - 心智障碍者群体规模约1200-2000万人,包括智力发育迟缓、自闭症谱系等障碍人群 [2] - 特殊需要信托通过制度化保障机制,为失能失智老人和特殊需要子女提供终身照护支持,维护其生活质量 [2] 信托功能与法律框架 - 特殊需要信托核心功能在于"资产隔离"而非理财增值,通过信托机制实现跨时空精准分配 [3] - 需结合《民法典》《信托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构建法治化保障体系 [3] - 全国人大委员建议通过多方协同完善制度,使其在中国式现代化治理中发挥作用 [3] 国际经验与制度挑战 - 日本特殊需要信托分两类:重度残障者抚养信托(300万元人民币内免税)和普通民事信托 [4] - 日本介护制度承担大部分护理费用,促进特殊需要信托发展 [4] - 我国需完善税收、介护等顶层设计,建议制定业务指南和自律规范 [4][5] 治理结构与风险防范 - 特殊需要信托易陷入治理僵局,需预先设计保护人、监察人等多重制衡机制 [5] - 建议嵌入继任受托人制度,明确监护人、受托人、监察人之间的权责分工 [5] 税收障碍与改革建议 - 北京首例不动产特殊需要信托面临高额税负:契税税率高于个人持有、年缴房产税、处置所得税率20% [6] - 根源在于《信托法》未明确信托财产物权主体和纳税义务主体 [6] - 学者建议将信托计划作为纳税主体并适用自然人税率,或给予设立端及存续期税收优惠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