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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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三类资管产品全过程信息披露管理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9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系统规范 全面覆盖产品募集 存续 终止全流程 统一监管标准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3][4] 监管统一与制度创新 - 统一资产管理信托 理财 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标准 解决原有要求分散在各类通知办法中标准不一 执行尺度不同的问题 [2][3] - 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 强化穿透监管和同类业务同等对待导向 弥补监管盲区 [2][3] - 针对三类资管产品的共同属性和个性特征 构建统一但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4][9] 全流程信息披露规范 - 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 合同 风险揭示文件 托管协议 发行公告等内容 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5] - 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 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 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5] - 产品终止环节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报告披露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5][6] - 分阶段提出募集 产品存续 重大事项 终止等环节的披露内容和时限要求 例如存续期强调定期与临时报告 关注资产投向变化 业绩 重大风险事件披露 [5][6] 业绩比较基准规定 - 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 若披露需说明选择原因 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 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 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7] - 产品管理人应当保持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 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7][8] - 确需调整的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及时披露调整情况及理由 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7][8] 公募与私募产品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需通过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平台披露信息 定期披露季度 半年度 年度报告 涵盖产品规模 净值 投资资产等多方面内容 [9][10][11] - 对私募产品在基本披露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但仍要求基本风险 损益等关键信息完整披露 [9] - 差异化安排兼顾市场透明度和交易灵活性 公募产品强调向社会公开披露 私募产品坚守合同约定以保护交易对手信息安全和隐私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