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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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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更加规范透明
金融时报· 2026-01-08 09:03
为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回应了行业痛点和市场关切,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资产管理 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对三 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 权,是我国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8个月左 右的调整过渡期,以便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办法》正式公布,标志着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这三类近百万亿元规模的产品进入统一、 强化的信息披露新阶段。"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 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制度强制提升透明度,《办法》不仅保护投资者,也为负责任、专业能力强的资 产管理机构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将推动资管行业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 三类产 ...
统一披露规则让投资者买得更明白
经济日报· 2026-01-02 06:13
监管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旨在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责任义务 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政策制定的核心理念是“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旨在统一监管规则 消除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并强化对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2]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强调信息披露源于资产管理产品“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本质 投资者有权知晓资金投向 投资方式及管理人履职情况 [1] - 此前 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三者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相关要求分散且标准不一 因此有必要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2] 产品募集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的销售环节 金融机构需向投资者清晰说明资金投向领域 发行与运作方式以及适合的风险等级投资者 [2] - 《办法》明确规定在募集环节 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内容 并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 [2] 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存续期 金融机构需定期披露信息 使投资者清楚了解持有产品的净值变化 损益表现及投资资产情况 [3] - 对于开放型产品 投资者可依据上述信息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如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 如遇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需强化及时披露 [3] 产品终止期信息披露要求 - 在产品终止期 金融机构需发布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 披露产品的收费情况 收益分配情况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3] - 此举旨在让投资者在资产管理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后 能够清楚了解最终的投资“收成” [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等文件 重点关注资金投向 运作方式 期限及收费标准 [3] - 投资者不应盲目签字或听信销售人员一面之词 需结合自身风险偏好与资金规划做出理性审慎决策 [3]
新规强化全周期披露责任,吹散银行理财“信息迷雾”
第一财经资讯· 2025-12-29 20:48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统一信披标准、规范业绩展示与估值披露、强化全生命周期披露责任,解决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长期存在的收益率展示失真、估值不透明等问题,压缩“营销型收益率”操作空间,推动资管行业回归专业本源 [1][2][7] 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新规统一了资产管理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产品募集、存续、终止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全面规范,以解决此前标准不一、增加投资者理解难度的问题 [2] - 在募集环节,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需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以醒目方式提示“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且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需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并持续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2] - 在存续环节,强化定期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准确披露产品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引入穿透披露机制以更充分展示底层资产结构 [3] - 针对现金管理类产品,明确成立未满七日的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七日年化收益率,以遏制通过短期收益“冲榜”的营销行为 [3] 对行业竞争格局与机构行为的影响 - 信息披露质量本身可能逐步演变为资管机构的重要竞争标识,在统一监管框架下,机构将更注重“怎么披、披得好不好” [4] - 新规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等相关主体,并要求公募产品通过行业统一渠道和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双渠道”披露,且内容需保持一致 [4] - 新规将推动信托公司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促使资管机构提升主动管理和投研能力,而不再依赖营销手段包装业绩 [4][5] - 从短期看,更严格且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会提高保险资管、信托、银行理财等机构的合规成本,需在过渡期内对信息披露制度、产品文本及相关系统进行全面梳理和升级 [6] - 从长远看,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将不再仅是合规要求,而会成为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机构未来的竞争力将更多取决于信息披露规范性、投研深度和管理专业性 [6] 实施时间与行业展望 - 《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6] - 新规通过明确披露细则、加大违规成本、统一行业标准,使信息披露责任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任并推动资管业务回归专业本源 [7] - 新规的实际效果关键在于执行力度与监管穿透能力,随着监管要求持续细化和行业自律规则落地,资管行业有望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重塑市场长期发展格局 [1][7]
资管信披迎新规 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
证券日报· 2025-12-29 00:0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保护,并引导行业在统一框架下开展差异化竞争 [1][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三类资管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则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规则以强化行为监管 [2] -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旨在实现产品情况“三清” [2] 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2] - 在产品存续环节,要求定期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2] - 公募产品需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私募产品则按合同约定披露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告 [3] - 定期报告需披露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指标,非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及收益表现,现金管理类产品需披露资产净值及年化收益率 [3] 行业影响与竞争格局 - 新规将降低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导资金流向真正具备优秀管理能力的机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4] - 在统一披露规则的同时,允许三类产品结合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3] - 新规意味着保险资管、信托、银行理财将在统一框架下开展差异化竞争,产品特色和投资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1][4] - 信息披露要求趋严会增加资管机构的合规成本,可能给小资管机构带来更大的运营压力 [4] 保险资管行业现状 -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整体规模在2025年上半年达到174.50万亿元,其中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6.23万亿元,占比21%,是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资金类别 [5] - 截至2024年末,3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合计33.30万亿元,同比增长10.60% [5] - 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资金结构保持以保险资金为主、业外资金为辅,近三年第三方保险资金管理规模占比连续两年下降,养老金管理规模占比连续两年上升,系统内保险资金占比同比上升 [5] 保险资管机构发展方向 - 保险资管机构的能力构建围绕服务保险资金的特点,寿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财险资金需高流动性管理且风险容忍度高 [6] - 未来保险资管机构需以服务保险主业为核心,并基于自身能力审慎拓展第三方资金管理业务 [6] - 保险资管机构应深耕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管理,巩固绝对收益和风险控制的传统优势,同时持续拓展第三方业务以提升市场化竞争能力 [7] - 机构未来应依托科技赋能提升运营效率,并凭借信息披露打造透明、差异化的产品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7]
金监总局: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全面规范资管产品信披要求
国际金融报· 2025-12-27 11:37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旨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升监管一致性 [1] - 《办法》构建了“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在统一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 尊重三类产品的市场差异 并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的披露要求 [3][4] - 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1] 监管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 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现行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 [1] - 新规旨在立足“同类业务 相同标准” 统一监管规则 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 [1][3]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与禁止行为 - 明确了信息披露渠道 责任 方式 文本要求等一般规定 [2] - 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的数据进行业绩比较 诋毁其他机构或产品 [2]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分产品募集 产品定期 产品临时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4个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2] - 对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 发行公告 定期报告 净值披露 过往业绩 临时披露事项 到期清算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披露内容和时间 [2]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2] - 调整情况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 考虑到存量产品历史基准参考价值较小 机构可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调整情况 [2][3] 公募与私募产品的差异化要求 - 对公募产品信息披露总体要求更严 披露内容更多 以提升透明度 [3]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中国理财网披露 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 [3] - 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在基本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约定 可按约定渠道进行披露 [3] “1+3”规则体系构建 - 在遵循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 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 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 [4]
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迎来信息披露新规!明年9月起施行
南方都市报· 2025-12-26 12:03
核心观点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以强化投资者保护,该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预留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亟需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 [3] - 政策旨在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 - 该办法在2025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了关于完善披露渠道、优化现金管理类产品披露内容、精简表述及优化过渡期等合理建议 [3] 信息披露全流程规范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让销售“看得清” [4]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和投资资产情况,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让风险“厘得清” [4]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收费、收益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4] 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 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4] - 不得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 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4][5] - 不得对私募产品信息进行公开或变相公开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不得诋毁其他产品、管理人、托管或销售机构 [5] - 不得登载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5] “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 政策统一监管标准的同时,尊重三类产品在市场定位、客群基础等方面的客观差异 [6] - 区分公募与私募产品要求:对面向不特定公众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要求更严、内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私募产品则在基本要求外尊重合同约定 [6] - 公募产品信息应至少通过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披露,同时按约定通过全国性金融类主流媒体或其他渠道披露;私募产品信息可按监管要求通过约定渠道披露 [6] - 在遵循总体原则前提下,由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登记托管机构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细化自律规范,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7] 业绩比较基准披露要求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时,必须说明其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并重点反映其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及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 [8] - 必须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8] - 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在存续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过往业绩(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除外),且应自募集期开始披露,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 [8] - 同一产品同类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应保持一致 [8] - 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历次调整情况 [8] - 对于存量产品,考虑到历史业绩基准参考价值较小,机构可以只披露《办法》施行后的历次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情况 [8]
监管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理财、保险资管产品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中国经营报· 2025-12-26 11:50
监管政策发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 - 当前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缺乏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要求分散且标准不完全一致,新规旨在构建适合其特点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 [1]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原则,统一明确了三类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系统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1] 监管核心要求 - 《办法》按照产品生命周期对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 [2] - 在产品募集环节,重点规范产品说明书与合同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要求,目标是让产品销售“看得清” [2] - 在产品存续环节,重点规范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真实准确披露净值、收益表现和投资资产情况,并强化重大事项及时披露,目标是让产品风险“厘得清” [2] - 在产品终止环节,要求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目标是让产品收益“算得清” [2] 实施安排 - 《办法》设定的正式施行时间为2026年9月1日,为银行保险机构预留了约8个月的调整过渡期 [2] - 过渡期旨在便于各方稳妥推进产品文本修改、系统改造对接等工作 [2]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 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金融时报· 2025-12-26 10:37
监管政策发布 -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 [1] - 该《办法》旨在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1] 政策出台背景 - 当前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均无专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 - 现行信息披露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标准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1] - 监管机构认为亟需构建适合三类资产管理产品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行为监管 [1] 政策核心内容 - 《办法》立足"同类业务、相同标准",统一明确了三类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1] - 该政策对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 [1] - 政策目的在于督促机构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1] 业绩比较基准规定 - 为保障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办法》要求产品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 - 确需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产品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1] -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后,需在定期报告和更新产品说明书时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历次调整情况 [1] 后续实施安排 -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1]
金融监管总局强化 三类资管产品信披管理
证券时报· 2025-12-26 10:33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25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 - 政策核心在于统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遵循“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原则 [1] - 政策旨在系统规范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督促机构履行信义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1] - 《办法》相关规定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 《办法》专章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包括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 [1] - 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对实际投资业绩进行预测;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诋毁其他产品、管理人、托管或销售机构 [1] 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 《办法》从产品募集、定期、临时、终止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披露要求 [1] - 对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或报告)、定期报告、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事前事后临时披露事项、到期清算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时间要求 [1]
债市早报:离岸人民币汇率升破“7”关口;债市窄幅震荡,收益率走势有所分化
搜狐财经· 2025-12-26 10:04
债市要闻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规,统一规范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2] - 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破7.0关口,盘中最高触及6.9985,创15个月新高,在岸人民币报7.0066,创2024年9月以来新高 [2] - 央行表示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区市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推动跨境支付使用央行数字货币 [3] - 证监会表示积极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区市企业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目前该区域A股上市公司超650家 [3] - 日本央行行长表示日本正稳步接近2%通胀目标,若经济符合预期将继续加息,并指出经济重回“零常态”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 [4] 资金面与公开市场 - 央行12月25日开展1771亿元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1.40%,因有883亿元逆回购到期,单日实现净投放888亿元 [6] - 央行逆回购转为净投放叠加MLF超额续作,资金面维持稳中偏宽态势,当日DR001下行0.33个基点至1.259%,DR007上行10.42个基点至1.484% [7] - 质押式回购利率R001为1.356%,较前日下行0.09个基点,R007为1.525%,上行0.47个基点 [8] - Shibor隔夜利率为1.262%,下行0.50个基点,1周利率为1.400%,上行1.50个基点 [8] 利率债市场 - 债市窄幅震荡,收益率走势分化,短债偏暖,中长债偏弱 [9] - 10年期国债活跃券250016收益率上行0.40个基点至1.8390%,10年期国开债活跃券250215收益率上行0.95个基点至1.9070% [9] - 1年期国债活跃券250019收益率下行3.00个基点至1.3050%,3年期国债活跃券250023收益率下行1.00个基点至1.3650% [9] - 当日无国债和国开债发行 [10] 信用债市场 - 二级市场出现异动,“22万科04”成交价格跌超13% [11] - 旭辉集团公布7只公司债购回结果,分配购回资金合计2.2亿元,兑付日为2025年12月31日 [12] - 青州宏源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及多条被执行人记录 [13] - “22星城发展MTN002”持有人会议将于12月30日召开,审议提前清偿议案 [14] - 甘肃文旅产业集团取消发行“25甘肃文旅MTN002” [15] - 启迪环境预重整期间被延长三个月 [16] - 时代控股新增债务逾期金额合计682.19万元 [17] - 湘阴恒源新能源被撤销‘BBB-’国际长期发行人评级 [18] - 紫光芯盛已就20亿美元债重组事宜签署条款摘要文件 [19] 权益与可转债市场 - A股三大股指集体收涨,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创业板指分别收涨0.47%、0.33%、0.30%,全天成交额1.94万亿元 [20] - 申万一级行业中,国防军工涨超2%,轻工制造、机械设备、汽车、非银金融涨超1% [20] - 转债市场主要指数集体跟涨,中证转债、上证转债、深证转债分别收涨0.63%、0.58%、0.72% [20] - 转债市场成交额885.25亿元,较前一交易日放量126.26亿元 [20] - 392支转债中,322支收涨,52支下跌,嘉美转债涨超17%,广联转债涨超16%,华辰转债跌逾4% [20] - 12月26日双乐转债开启网上申购,12月25日瑞达转债公告将提前赎回,恒帅转债公告未来3个月内不提前赎回 [21] 海外与中资美元债市场 - 12月25日因圣诞节假期,美欧大宗商品、美债及欧债市场均休市 [5][22][23] - 中资美元债单日涨幅前10中,理想汽车债券涨3.8%,龙湖集团多只债券涨幅在1.7%至3.1%之间 [25] - 中资美元债单日跌幅前10中,普洛斯中国控股债券跌2.7%至3.2%,华南城债券跌4.0%,常海未合体债券跌4.8%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