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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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违反工作纪律和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1 08:2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晋某曾任A市B区管委会副主任,在2015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3万元人民币 [5] - 2021年,晋某在负责某饮料生产项目期间,明知设备采购存在重大资金风险且供应商C公司已违约,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C公司支付第二笔设备货款526万余元,并擅自修改合同付款条件以掩饰违规行为 [5][9] - 截至案发,相关设备未发货,已支付货款未能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5][9] - 2025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 滥用职权行为定性分析 - 争议焦点在于晋某擅自支付货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 [10] - 分析认为,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区管委会副主任),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11][12] - 晋某在明知存在重大资金风险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付款并修改合同,主观上为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11][12] - 其行为直接导致52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2][13] - 同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该涉嫌犯罪行为也应给予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13]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 - B区管委会向C公司支付设备货款总计98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460万元系按集体研究决定的协议支付,第二笔526万余元系晋某违规擅自支付 [14] - 认定滥用职权罪犯罪数额时,需严格界定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仅计算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损失 [15][16] - 经查,首笔460万元支付属晋某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而第二笔526万余元支付与其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犯罪数额认定为526万余元 [16] - 案发后通过司法手段追回的526万余元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6][17] -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晋某的犯罪数额526万余元远超此标准 [17] 量刑情节考量 - 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18][19] - 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18][19] - 晋某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归案后第一时间认罪认罚 [19] -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作出了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 [19]
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8:34
案件概述 - 甲曾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475万余元 [4][5] - 甲的行为包括违反组织纪律和受贿罪,涉及帮助下属调动工作、评聘职称以及收受房产等 [4][5][6] 受贿行为认定 - 甲收受乙1万元并承诺帮助其女儿调动工作,虽未成功,但构成受贿 [4][5][10] - 甲之后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进一步确认其受贿行为 [5][10] - 甲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戊的房产,安排其子丁实际居住,并通过虚假转账制造交易假象,构成受贿 [6][12][13] 房产受贿细节 - 甲收受戊名下房产一套,市场价值136.28万元,案发时贬值至105.77万元 [6][17] - 甲为规避调查,安排丁与戊制造虚假银行转账记录(140万元) [6][13] - 甲因担心被查处,将房产“退还”戊并要求出售后折现,但房产最终被戊抵押给银行 [6][15][17] 法律程序与判决 - 2024年5月10日,A市B区纪委监委对甲立案审查调查,5月13日采取留置措施 [7] - 2024年8月7日,甲被开除党籍;10月18日被开除公职 [7] - 2025年3月28日,B区人民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9][21] - 甲提出上诉后撤回,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9][21] 法律争议与解析 - 甲收受房产后“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因其已实际控制房产并完成受贿 [14][15][16] - 甲辩称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法院认定其不符合条件,因甲系被监委带至留置场所且检举线索不属实 [20][21] - 受贿房产的追缴需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戊自愿退缴赃物折价款136.28万元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