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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借用房屋还是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8:3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特邀嘉宾 毛云峰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姚 翔 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周家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钟 华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2021年,甲承诺帮助下属乙的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1万元,甲未办成此事,之后基于 此又帮助乙成功评聘副高级职称,上述行为怎样认定?甲安排其子丁居住戊名下房屋后又"退还"的行为如何 定性?有意见认为,甲收受戊房屋后"退还"属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该意见?我们特邀有关单位 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甲,曾任A市(直辖市)B区某医院(国有事业单位)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等职。 受贿罪。2014年至2024年,甲在担任A市B区某医院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分管设备、药品和耗 材采购、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医疗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 助,先后收受多名下属和医院供货商所送财物折合共计475万余元。 其中,包括前文所述:2021年1月,甲接受乙的请托,承诺帮助乙女儿调到某医院工作,并收受乙所送现金1 万元,甲未办成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