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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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违反工作纪律和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1 08:2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晋某曾任A市B区管委会副主任,在2015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3万元人民币 [5] - 2021年,晋某在负责某饮料生产项目期间,明知设备采购存在重大资金风险且供应商C公司已违约,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C公司支付第二笔设备货款526万余元,并擅自修改合同付款条件以掩饰违规行为 [5][9] - 截至案发,相关设备未发货,已支付货款未能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5][9] - 2025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 滥用职权行为定性分析 - 争议焦点在于晋某擅自支付货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 [10] - 分析认为,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区管委会副主任),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11][12] - 晋某在明知存在重大资金风险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付款并修改合同,主观上为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11][12] - 其行为直接导致52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2][13] - 同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该涉嫌犯罪行为也应给予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13]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 - B区管委会向C公司支付设备货款总计98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460万元系按集体研究决定的协议支付,第二笔526万余元系晋某违规擅自支付 [14] - 认定滥用职权罪犯罪数额时,需严格界定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仅计算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损失 [15][16] - 经查,首笔460万元支付属晋某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而第二笔526万余元支付与其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犯罪数额认定为526万余元 [16] - 案发后通过司法手段追回的526万余元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6][17] -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晋某的犯罪数额526万余元远超此标准 [17] 量刑情节考量 - 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18][19] - 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18][19] - 晋某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归案后第一时间认罪认罚 [19] -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作出了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 [19]
集体决定违规摊派如何定性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1 08:23
案件核心事实 - 某区A镇党委会于2019年5月审议通过一项工作意见,规定在镇域内中标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向镇某社会救助团体基金捐款 [1] - 镇党委副书记李某授意财政所所长王某修改资金拨付流程,在《资金审批表》中增加“是否完成基金捐赠要求”内容,王某明知违规仍照做 [1] - 王某督促相关部门在项目启动、资金结算等环节向中标企业“倡议”捐款,完成捐赠要求才予以审批拨付资金 [1] - 30余家中标企业因害怕项目无法按期开展或资金无法按期拨付而不得不捐款 [1] - 截至2025年6月,相关企业通过指定途径向区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捐款累计达300万元 [1] 行为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镇党委行为是集体违纪和违规摊派,李某和王某执行决定不构成违纪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镇党委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李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2] - 第三种观点(作者同意)认为镇党委行为是集体违纪和违规摊派,李某构成共同违纪,王某是实施关键环节,三者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2][3][6][7][8] 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的依据 - A镇党委要求中标企业捐赠的行为,属于“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 - 该行为是以赞助、捐赠为名变相向企业摊派费用,相关企业因害怕项目或资金受影响而被迫捐款,侵害了企业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3] - 镇党委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构成集体违纪,参与并支持该决策的班子成员(包括李某)都违反了群众纪律 [6] - 王某的行为虽也触犯工作纪律条款,但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更能体现其通过修改流程、推动捐赠来实施违规摊派、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本质 [7] 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理由 - 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4] - 本案中,相关捐赠钱款均进入区某社会救助团体账户,A镇本身没有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5] - 同时,也不存在A镇为相关企业在中标过程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企业也没有行贿以谋取利益的故意 [5]
三堂会审丨国企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及滥用职权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05 08:56
案件核心事实 - 赵某曾任国有集团下属物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及国有控股C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 - 赵某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最终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4] - 案件涉及违规交易、违规担保及以炒股为名收受巨额贿赂等多项事实 [2][3][9][13]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 2010年赵某为提升C公司经营业绩,召集董事会决定以无实物流转模式开展大宗商品交易 [2][5] - 该交易模式无实物流转,存在较大风险且被主管部门多次提醒,后因交易对象停产破产导致C公司产生巨额坏账 [2][5][8] - 2017年8月C公司党委因赵某违反工作纪律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5][8]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2012年至2014年赵某接受私企请托,个人擅自决定以C公司名义为某冶金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共计6200万元 [3][9] - 担保行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策,系超越职权 [10][11] - 因冶金公司无力偿贷,C公司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603万余元 [3][9][11] 受贿罪事实认定 - 2005年至2017年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共计2191万余元 [3] - 2017年至2019年收受请托人以股份分红名义所送812万元,该笔款项基于任职期间达成的行受贿合意 [9][12] - 以炒股为名收受利益输送1267万余元,由请托人提供全部资金、承担风险并安排专人操盘,赵某实际获利 [13][14][15] 违纪违法行为定性分析 - 无实物流转交易决策虽无主观故意致损,但明知风险仍蛮干造成严重后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兜底条款定性 [6][7][8] - 违规担保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客观要件,损失结果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10][11] - 以炒股为名利益输送本质是权钱交易,实际获利数额计入受贿金额,所谓借款炒股系交易幌子 [14][15]
公职人员帮企业催收欠款后部分截留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8:34
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 -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 少数公职人员在与经营主体交往中存在亲而不纯、贪图私利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1] - 公职人员应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而非干预市场活动或谋取私利 [1][4] 案例背景 - 钱某作为A市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负责辖区内企业、商户及医院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 杨某的科技公司与B县多家企业、商户及医院签订协议,提供水质检测和放射医疗检测服务 [2] - 钱某帮助杨某催收检测费5.5万元,截留2.5万元作为"辛苦费" [2]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克扣群众财物 [3] - 第三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追究党纪责任 [3][6] 行为本质分析 - 钱某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因其本质是为谋取私利而非履职不当 [4][5] - 钱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因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且杨某默认其行为 [5] - 钱某的行为符合受贿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权钱交易动机,客观上损害职务廉洁性 [6] 受贿行为认定 - 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截留检测费2.5万元作为"辛苦费" [6] - 杨某为巩固业务关系默认钱某截留行为,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6] - 钱某的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6]
准确定性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消极处理的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1 08:00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 中央八项规定是新时代党的徙木立信之举,赢得党心民心并厚植执政根基 [1] - 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屡有发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象突出 [1] 樊某案例详情 - 樊某作为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执法队负责人,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三次发现某水洗砂厂环保问题但未按规定处罚,仅口头要求整改 [2] - 2024年5月3日群众反映企业扬尘污染问题后,樊某仍未采取实质性措施,仅口头通知整改 [2] - 5月7日群众再次反映问题后,樊某仍以难治理为由消极应付,仅电话通知企业整改 [2] - 5月11日B县纪委监委介入后,分局才对企业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 [2]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樊某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樊某违反群众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并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3] - 最终认定樊某行为违反群众纪律且属于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 [3] 群众纪律与工作纪律区分 - 群众纪律直接规范党群关系,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工作纪律则更广泛 [4] - 判断是否违反群众纪律需综合工作性质、主观认识、客观表现和侵害客体 [5] - 樊某明知扬尘污染涉及群众利益却消极应付,本质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应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 [5] 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认定 -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重点整治漠视群众利益、消极应付群众诉求等问题 [6] - 认定需考察主观认识、客观表现和后果影响 [6] - 樊某行为符合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特征,包括不敢动真碰硬、作风飘浮和损害群众利益 [6][7] 条款适用 - 樊某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