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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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违反工作纪律和滥用职权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1 08:2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晋某曾任A市B区管委会副主任,在2015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23万元人民币 [5] - 2021年,晋某在负责某饮料生产项目期间,明知设备采购存在重大资金风险且供应商C公司已违约,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向C公司支付第二笔设备货款526万余元,并擅自修改合同付款条件以掩饰违规行为 [5][9] - 截至案发,相关设备未发货,已支付货款未能追回,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5][9] - 2025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8] 滥用职权行为定性分析 - 争议焦点在于晋某擅自支付货款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 [10] - 分析认为,晋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区管委会副主任),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11][12] - 晋某在明知存在重大资金风险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付款并修改合同,主观上为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11][12] - 其行为直接导致526万余元国有资产损失,危害后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12][13] - 同时,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该涉嫌犯罪行为也应给予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13] 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 - B区管委会向C公司支付设备货款总计98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460万元系按集体研究决定的协议支付,第二笔526万余元系晋某违规擅自支付 [14] - 认定滥用职权罪犯罪数额时,需严格界定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仅计算与滥用职权行为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损失 [15][16] - 经查,首笔460万元支付属晋某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履职,而第二笔526万余元支付与其滥用职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犯罪数额认定为526万余元 [16] - 案发后通过司法手段追回的526万余元损失,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6][17] - 根据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晋某的犯罪数额526万余元远超此标准 [17] 量刑情节考量 - 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18][19] - 晋某在留置期间主动检举他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18][19] - 晋某在案发后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归案后第一时间认罪认罚 [19] -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其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受贿罪及滥用职权罪作出了相应幅度的减轻处罚 [19]
第三届中国(重庆)-波兰国际商业发展交流会成功举办,共拓中波企业合作新空间
搜狐财经· 2025-11-10 12:37
活动概况 - 活动主题为“渝见波兰,共赢未来—深化波中经贸合作新篇章”,是第三届中国(重庆)—波兰国际商业发展交流 [1] - 约80余名来自波兰华沙经济大学的企业家学员与重庆本地企业代表参会,涵盖工业自动化、汽车零配件、物流、金融等多元产业领域 [1] - 活动由重庆市商务委指导,多家波中商协会及机构联合主办,旨在推动中波企业精准对接,强化重庆在内陆开放中的战略支点作用 [3] 合作领域与潜力 - 波兰与重庆在产业结构上互补性强,尤其在智能制造、物流通道、工用品贸易、绿色能源等领域合作前景广阔 [6] - 重庆被视为波兰企业进入中国西部市场的重要门户,发展潜力巨大 [4] - 双方企业围绕工业自动化与数字化转型、国际贸易与供应链协同、金融科技与跨境服务等主题分享经验与需求 [6] 企业对接与初步成果 - 波兰ADK POLAND与欧斯特信用管理公司就文具和玩具采购达成合作共识 [14] - 重庆保时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波兰企业代表在进出口商品物流方面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14] - 波兰企业代表参观重庆纽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双方就非标自动化技术合作及欧洲市场开拓进行深入交流并表达进一步合作意愿 [16] 活动意义与展望 - 活动为重庆与波兰企业搭建了高效的高端对话平台 [17] - 是重庆市积极融入“海陆新通道”建设、深化国际经贸合作的具体体现 [17] - 标志着中国西部与中东欧地区商业纽带日益紧密,为未来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协同发展描绘了蓝图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