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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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5-09-05 00:06
公司治理规则修订 - 交通银行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全面修订以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1] - 修订内容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条款保持一致 [1] - 修订后的规则将与新章程同步生效 [2] 股东大会职权调整 -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扩大至审议批准重大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及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事项 [6] - 股东提案门槛从3%股份要求降至1% [28] - 新增对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优先股发行事项的审议权限 [6]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 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召集股东大会 [8] - 新增审计委员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主体 [12] - 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4] 表决机制优化 - 选举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 [42] - 明确类别股股东表决权差异及重复表决的处理规则 [38] - 规定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 [50] 会议通知与提案管理 - 年度股东大会需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需提前15日通知 [20] - 临时提案提交时间限定为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28] - 召集人需在收到合规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28] 董事会架构调整 - 删除与原章程重复的董事会构成章节 [60] - 董事会职权新增数据治理、首席合规官聘任等事项 [61] - 明确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最终责任 [61] 股东权利保护 - 禁止控股股东限制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 [58] - 股东大会决议可因程序瑕疵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58] - 单独计票机制适用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39] 会议召开与记录 -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 [54] - 会议记录需永久保存并与签名册等资料一并归档 [55]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56]
深圳能源: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证券之星· 2025-08-12 17:10
股东大会职权修订 - 股东大会批准投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50%以上的主业项目 [1] - 股东大会批准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已授权由董事会执行 [1] - 股东大会批准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1] - 股东大会批准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3] - 股东大会批准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绝对值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3] - 股东大会批准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0%以上的贷款事项 [3] -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达到特定标准的事项 [3]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可发行股票或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行使 [4] 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7]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6] -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6]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6] -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7]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 [7] - 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未在10日内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 -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8] - 年度股东大会需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需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9] 股东参会与表决规则 -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9][10] - 股东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人持股类别和数量、受托人信息、投票意见指示、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10] - 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17] - 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17][18]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 [19][20]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 [20] 股东大会提案与决议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16] - 临时提案需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 召集人需在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 [17] - 股东大会决议需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21]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2] -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 [22][23]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披露会议基本情况、提案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