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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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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滑冰场里被撞致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新浪财经· 2025-12-20 18:5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王女士在室内冰场滑冰时被倒滑的杜女士撞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1] - 王女士向杜女士及冰场经营者、管理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3] - 法院终审判决杜女士承担70%责任,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冰场经营方在杜女士责任范围内承担15%的补充责任 [14] 法律原则适用与责任认定 - 法院认定滑冰属于《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杜女士倒滑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免责 [6][8] - 法院认定王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包括未佩戴齐备护具及未尽到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30%的责任 [12][14] - 法院认定冰场经营方和管理者虽设施合规,但事发时未配备安全管理员,且事后缺乏妥当及时的救助行为,因此需承担补充责任 [10][14] 对行业及参与者的启示 - 司法裁判明确“自甘风险”原则并非免责挡箭牌,活动参与者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6][16] - 冰雪运动场地经营方需确保配备安全巡护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救助机制,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0][16] - 参与者进行滑冰、滑雪等高风险体育活动时,应主动佩戴完备护具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以加强自我保护 [15][16]
倒着滑冰撞伤人被判赔14万
新浪财经· 2025-12-20 13:45
事件概述与责任认定 - 事件核心为室内冰场滑冰碰撞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赔偿纠纷,新手王女士被倒滑的杜女士撞倒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及十级伤残 [1] - 法院最终判决责任划分:王女士因未佩戴齐备护具自行承担30%责任,杜女士因倒滑时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承担70%主要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1] - 冰场经营方因未配备安全管理员且事发后救助不当,需在杜女士70%责任范围内承担15%的补充责任 [1] 法律原则与争议焦点 - 被告杜女士曾主张“自甘风险”原则,认为原告参与有风险体育活动应自行承担责任 [1] - 法院审理后排除“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认定杜女士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1] - 双方对伤害原因存在争议:杜女士认为王女士未正确佩戴护腕与骨折密切相关,王女士则认为伤害完全由杜女士的倒滑行为导致 [1] 涉事方行为与主张 - 原告王女士选择人较少时段前往冰场以规避风险,主张伤害完全由被告倒滑行为造成 [1] - 被告杜女士进行倒滑行为,被法院认定未履行注意义务 [1] - 冰场管理者与经营者作为被告,被指出存在安全管理缺失与事后救助不力的问题 [1] 赔偿诉求与判决结果 - 原告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杜女士及冰场经营管理者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1] - 法院判决杜女士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1] - 冰场和体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责任范围为杜女士所承担70%赔偿部分的15% [1]
训练受伤,只能自担风险?(以案说法)
人民日报· 2025-11-20 06:20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认定体育公司作为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孙某承担80%的侵权责任 [3] - 法院驳回体育公司基于“自甘风险”原则的抗辩 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本案情况 [2] - 判决依据是体育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 包括未在孙某母亲沟通腿疼后排除风险 以及孙某摔倒后未采取妥善措施处理伤情 [2] 法院对“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在文体活动中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情况 而孙某受伤并非因“其他参加者”行为所致 [2] - 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 不能仅以活动具有危险性为由主张“自甘风险”规则免责 [2] 体育公司的责任认定依据 - 体育公司在孙某母亲已沟通腿疼的情况下 未充分查验、排除风险 仍安排孙某进行训练 [2] - 孙某摔倒后 在场教练人员未采取妥善措施 仅上前查看后旋即滑离 后在孙某无法独立站立情况下搀扶其滑离冰面 [1] - 除冰场入口处张贴入场须知外 无证据显示公司对学员安全训练采取了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 [1] 监护人责任考量 - 孙某监护人知晓其腿疼情况 虽进行过沟通但仍同意孙某训练 此因素在确定侵权责任比例时被法院综合考虑 [3]
孩子花滑课上摔骨折 机构甩锅“自甘风险”?法院判赔→
央视新闻· 2025-05-09 17:42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一名11岁、有7年多经验的花样滑冰学员在训练跳跃考级动作时摔倒,导致右股骨干骨折,并接受了右股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1][5][7] - 学员家长起诉体育公司、公司股东及教练员,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5]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万多元,一审判决已生效[30] 原告方主张与依据 - 学员在训练前一天已向教练反映腿部严重疼痛,但教练未调整训练计划[9] - 教练在学员热身不足的情况下,要求其做难度较大的跳跃动作,训练安排存在技术性错误[9] - 学员摔倒后,教练未第一时间采取科学的医疗措施,未尽到妥善的积极救助义务[11] - 损害是由于教练的错误指导导致[7] 被告方抗辩与依据 - 主张滑冰运动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活动,学员自愿参加,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13] - 辩称学员练习的跳跃动作是其已熟练掌握的动作,教练安排并无不妥[15] - 事发后,教练主动上前询问,后发现异常立即联系家长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学员送医[15] 法院对“自甘风险”原则的认定 - 法院指出“自甘风险”原则适用需满足四个条件:1)受害人自愿参加;2)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3)损害由其他参加者导致;4)其他参加者对损害无故意或重大过失[17][18] - 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因为学员受伤是其自身练习时落地未站稳所致,并无其他参加者的因素介入[19][21] - 法官明确,“自甘风险”原则适用于自然人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损的情形,不适用于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22]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 - 本案应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24] -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存在管理疏漏:1) 在学员告知身体不适后未予充分重视;2) 教练与学员配置比例不足,仅一名教练巡视;3) 事发后未第一时间对伤情进行妥当处理[24][26] - 法院同时认为,花样滑冰是危险性运动,学员及监护人对训练可能受伤应有预期,因此原告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27][29] - 基于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体育公司承担80%的侵权责任[30] 对行业与公司的启示 - 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将“自甘风险”原则当作免责“挡箭牌”,尤其对于危险性运动培训[32] - 公司应高度重视学员人身安全,不应为追求训练效果减少或取消必要防护措施[36] - 公司应对教练人员进行定期的、必要的突发情况处置培训[36] - 公司需确保教练人员与学员的配置比例充足,以应对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训练需求[26] - 家长在为孩子安排培训时,应结合孩子的承受能力和身体情况,合理制订训练计划,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与机构沟通并暂缓训练[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