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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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宣判
财联社· 2026-01-27 20:11
案件概述 - 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一审判决已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 原告梁某因AI生成的高校主校区信息不准确且AI坚称信息正确并承诺“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而提起诉讼 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9999元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现已生效 [1] AI“承诺”的法律性质 - 法院明确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被告)的意思表示 [2] - 理由包括:AI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被告无通过AI模型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社会观念尚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 无证据表明被告曾作出愿受AI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 [2] AI侵权的归责原则 - 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属于“服务”范畴 而非“产品” 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考量包括:该服务缺乏具体用途与可行的质检标准 其生成的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高度危险性 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信息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适用无过错责任可能会不当加重责任并限制产业发展 [3][4] AI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与侵权认定 - 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 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对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 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 [5] - 经审查 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功能局限提醒 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 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6] - 关于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 认为案涉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 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6] - 综上所述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 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 依法不构成侵权 [6]
“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全国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宣判
券商中国· 2026-01-27 13:58
文章核心观点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AI幻觉”引发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AI平台研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明确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边界 [4] 案件背景与经过 - 2025年6月,用户梁某使用一款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了关于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2] - 当梁某指出错误后,AI坚称信息正确,并声称“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 [1][2] - 梁某最终通过提供官方招生信息使AI承认错误,随后以AI误导及承诺赔偿为由,起诉研发公司要求赔偿9999元 [2][3]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 **AI“承诺”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 [5] - **侵权归责原则**:法院判定,生成式AI服务属于“服务”范畴,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6] - **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法院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四方面进行审查 [7] - **注意义务标准**: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 [7] 1. 对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8] 2. 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 [8] 3. 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通行技术措施提高准确性 [8] - **过错认定**: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内容可能不准确,并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8] - **损害与因果关系**: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害提供有效证据,且法院认为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未实质性影响其报考决策,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8] - **最终判决**: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4][8]
AI“胡说八道”,平台要担责吗?法院判了
南方都市报· 2026-01-20 23:28
案件核心判决与观点 -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某要求AI运营者赔偿9999元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1][2] - 法院核心观点是AI的“承诺”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并系统阐释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明确平台虽无法保证“零幻觉”,但须以醒目方式提示风险、采取合理技术防错 [1][3] 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与责任原则 - 法院明确,生成式AI在对话中生成的内容(包括“承诺”)不构成其独立或平台运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4] - 判决界定生成式AI属于服务而非产品,其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的产品责任,AI生成不准确信息本身不直接构成侵权,需考察平台是否存在过错 [4] 平台注意义务的界定 - 对于法律明确禁止生成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严格的结果性审查义务,一旦生成即构成违法 [6] - 对于一般性不准确信息,法律不要求“零错误”,而是方式性义务,要求平台采取合理措施提高内容准确性与可靠性 [6] - 平台负有显著提示说明义务,须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显著位置提示AI内容的局限性,并对医疗、法律、金融等专业问题进行正面显著提醒 [6] - 平台负有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应采用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升准确性至市场平均水平,对高风险领域负有更高义务 [6] -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已完成大模型备案与安全评估,并在多处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 [7] 案件背景与司法影响 - 案件起因是用户梁某使用某AI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AI提供了不准确信息,并在用户指出错误后回应“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您可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 [1][2] - 该判决为生成式AI在现实场景中的使用划出了司法边界,强调治理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创新与权益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8] - 法院提醒公众应对AI生成内容保持必要警觉,认识到当前大模型本质上是“文本辅助生成器”和“信息查询工具”,而非可靠的“知识权威”或“决策者” [8]
滑雪场碰撞事故频发,谁该为意外“买单”?
新浪财经· 2025-12-29 00:22
案件核心判决与责任划分原则 - 后方滑雪者碰撞前方滑雪者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一起案件中,12岁滑雪者小敏从后方撞伤前方滑雪者严某,法院判决小敏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7][9] - 雪道内横穿或拐入者需让行自上而下滑行者 另一起案件中,苑某在中级道横向大幅度滑行时与自上而下滑行的杨某相撞,法院认定横向滑行的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12] - 滑雪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一起教学事故中,滑雪场因救援记录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法院酌定对滑雪者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4.5万余元[17] 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与“交规” - 前方滑行者对雪道享有优先权 根据《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在雪道前面的滑行者有优先权,“追尾”事故由后方滑雪者负责[9][10] - 横穿或拐入雪道时自上而下的滑行者优先 规范规定,滑行者在雪道内出发、停止、横穿、拐入时,从上向下滑降的人拥有优先权[10][12] - 滑雪者需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 法官提示,后方滑雪者必须选择安全的线路,不得在雪道内无故停留或随意横穿[20] 事故损害情况与索赔金额 - 碰撞导致受害人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并全休3个月 26岁的严某被撞后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手术治疗后遵医嘱全休3个月[3] - 受害人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2千余元 严某向小敏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万2千余元[3] - 另案中横向滑行者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在苑某与杨某相撞的案件中,苑某向杨某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10] 滑雪场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滑雪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首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滑雪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7] - 滑雪场需配备专业救援人员与设备并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法官指出,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必须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在事故后积极救助[19] - 滑雪场应妥善留存监控视频等证据以避免法律风险 在一起教学事故中,滑雪场因未妥善留存现场监控视频而承担了不利后果[17] 滑雪者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 滑雪者需对运动风险有认知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官提示,滑雪是一项高风险运动,参与者需对风险有认知并尽到注意义务[14][20] - 滑雪者应佩戴头盔、手套、护膝等安全护具 除佩戴头盔外,滑雪者还应佩戴其他防护用具以尽到安全防护义务[12][20] - 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小敏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9]
乘客“开门杀”、“好意同乘”遇车祸……这些热点问题如何定责?一文了解
央视网· 2025-11-10 09:57
机动车保险责任界定 - 乘客“开门杀”行为被定性为机动车一方责任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2][4] - 该定性将乘客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特定风险 确立了保险先行赔付的顺序 以确保受害人能及时从支付能力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4] 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判定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 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将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4][6] - 该综合考量机制使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具体后果能在民事赔偿中得到更准确体现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以促使所有交通参与者重视行为规范性 [6]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认定 -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 法院将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等事实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6][8] - 该规定避免让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 同时确保当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8]
【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央视网· 2025-11-10 01:34
乘客“开门杀”责任界定 -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 被定性为机动车一方责任 而非乘客独立的个人侵权行为 [3] -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被侵权人赔偿 [3] - 该规定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赔付顺序 以确保受害人能及时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4]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责任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 若机动车一方能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 法院应支持其赔偿主张 [6] - 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6] - 该综合考量机制使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具体后果能在民事赔偿中得到更准确体现 [6]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认定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法院需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等事实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8] - 该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与保障搭乘人合法权益 避免驾驶人因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 同时确保在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权益得到保障 [8]
半夜,信用卡在境外被盗刷!
中国经营报· 2025-07-19 15:30
信用卡境外盗刷现状 - 信用卡境外盗刷案例频发,涉及CVV2码泄露、磁条卡静态数据易被复制等技术漏洞 [1][2] - 盗刷交易多发生在凌晨时段,持卡人不在境外且信用卡随身携带的情况下仍可能发生 [2] - 国外信用卡支付大多无需密码,仅需卡号、有效期、CVV安全码等信息即可完成支付 [2] 盗刷原因分析 - 支付安全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磁条卡静态数据易被复制,部分境外商户仍使用老旧POS终端 [3] - CVV2码作为无卡支付唯一验证要素,常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或遭遇钓鱼攻击而泄露 [3] - 跨境支付清算时差效应与境外商户快速发货机制压缩了银行拦截异常交易的响应时间 [3] 银行应对措施 - 银行可对确认的盗刷交易进行追踪拦截,并建立信用卡保险机制启动追赔 [1][4] - 银行建议客户升级磁条卡至芯片卡,设置密码消费,保护CVV2码,警惕假POS终端 [4] - 银行部署智能风控系统实时核验交易地理位置与消费特征 [3] 持卡人应对建议 - 发现盗刷后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前往ATM机操作留存不在场证据 [6] - 系统保存交易提醒短信、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要求银行出具书面交易争议声明 [6] - 妥善保管密码及CVV2码,避免在不安全环境用卡,及时挂失止损 [8] 责任划分原则 - 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持卡人需履行信息保管、风险规避和减损三大义务 [7][8] - 银行负有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采用芯片卡动态加密技术、建立异常交易监控系统等 [7][8] - 银行若未能识别伪卡交易或未及时拦截异常消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技术升级与防护机制 - 强制推行芯片卡替代磁条卡,采用动态验证码技术 [3] - 持卡人对CVV2码采取物理遮蔽措施 [3] - 建立"预防—拦截—救助"三位一体防护机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