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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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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场所、资金链:盈科律所创始人梅向荣的融资手法在这些细节中
第一财经· 2026-03-19 23:45
事件概述 -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梅向荣及其家族公司涉嫌通过多种协议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融资,所涉金额达10亿元[3] - 融资活动主要通过两家公司进行:上海赢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全资股东北京盈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穿透后股东为梅向荣家族的梅亚萍和梅春华[5] - 盈科律所发布公告称事件与律所无关,并已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但内部有律师合伙人投资款牵涉其中[3] 融资模式与协议 - 融资主要通过两种协议进行:《盈科市场合伙人协议补充协议》和《法律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分别以“入伙资金”和“法律服务费”名义吸纳资金[5] - 协议承诺的年化回报率低至6.5%,高至10%以上,收益高低取决于投资时间、金额和期限(一年期或三年期)[5] - 业务员使用盈科“宇宙第一大所”、“年入过百亿”等话术进行宣传,并声称资金用于律所运营发展或投向AI机器人领域[5] - 存在投资者“挂靠”在销售经理名下的情况,投资者仅持有转账记录而无正式合同,维权难度较大[7][12] 合同关键条款分析 - 《盈科市场合伙人合同》中,梅向荣作为乙方,声称享有盈科律师事务所约70%以上的股份分红收益权,并对投资者收益提供担保[13] - 合同规定,若投资者年收益低于入伙金额的某一比例,梅向荣以其股权分红补足差额;若高于参考值,投资者需将超出部分的50%支付给梅向荣作为奖励[13] - 合同赋予盈科律所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解约后律所有权扣除投资者所有分红收益,并要求支付本金10%作为违约金[14] - 两份合同均约定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终局仲裁,此条款使部分投资者在报案时心存顾虑[14] 关联公司与业务运作 - 融资业务实体“盈科法商中心”对应的公司主体为上海赢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办公地址与盈科杭州分所距离不到一公里[15] - 上海赢柯在宁波、台州的分公司地址与当地盈科分所办公地址完全一致或极为接近[17] - “盈科旅游”对应公司主体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由北京盈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控制[17] - 知情人士透露,“盈科法商中心”内部培训时领导声称梅亚萍为梅向荣代持,集资所得资金用于盈科经营扩张[17] - “法商中心”销售总人数约80人,若当月无法开单会被要求自己跟投,并与盈科分所律师存在“共同案源”分成合作[18] 资金流向与律所关联 - 部分投资者投资款直接打入盈科律所账户,梅氏家族公司则通过与律所签订服务合同从该账户获得资金[20][21] - 根据动产担保登记,上海赢柯与盈科环球分别将其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800万元和20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保理融资[23] - 该等应收账款基于名为《战略合作暨案源拓展服务协议》的合同产生,发票购买方为盈科律所,揭示了梅氏家族公司与律所之间的资金往来[23] - 法律意见指出,若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转让方与债务人合谋虚构应收账款,债务人(律所)可能需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24] - 梅氏家族控制的多元化业务公司多达数十家,已披露的保理融资可能只是其资金运作的冰山一角[25]
黄金“寄存”平台“金”“钱”去向成谜
新浪财经· 2026-02-02 02:19
公司业务模式 - 公司核心业务为“寄卖通单”中的“寄存”业务,消费者将黄金寄给平台,平台按收货时回收价收购并支付80%款项,20%作为押金,黄金名义上仍属消费者,可随时按市价卖出或按原回收价赎回[1][3] - 该业务模式被金融业内人士视为抵押贷款和典当业务的杂糅,平台免费使用了消费者的黄金,涉嫌非法融资[1] - 业务协议规定,若黄金价格跌破下单时总价值的85%,公司将强制平仓,业务结束时结余资金返还消费者[3] - 消费者赎回时获得的是同克重金料而非原物,若想换成金条再售需缴纳每克1.5元的费用[3] 公司运营与资金问题 - 公司出现兑付困难,消费者寄存的黄金无法取回,卖出黄金后的资金也无法提现,例如有消费者在1040元/克卖出后,40余万元资金未能提现成功[1][4] - 平台此前承诺每日可兑换1克黄金或提现500元,但消费者至今未收到黄金或资金[4] - 消费者在平台充值需将资金打入公司员工的个人支付宝或银行账户,而非公司对公账户,涉及的私人账号包括法定代表人张志腾等人[2][7]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腾持有公司90.9091%的股份[7] 业务模式的法律与风险定性 - 律师指出,该业务实质构成面向不特定公众的“保本保流动性”承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6] - 该模式被金融专家定性为变种的抵押贷,平台通过第一时间熔金和销售消费者寄存的黄金,完成了零成本融资(即未支付的20%款项)[5] - 律师分析认为,消费者资金流入个人账户,意味着资产与平台控制人个人财产混同,加大了追赃难度,若有证据表明资金未用于真实黄金采购或对应保值措施,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2][8] - 该业务模式被指信息严重不对称,黄金是否被真实保管、挪用、抵押或变卖完全依赖平台单方面信用,无独立第三方托管或审计保障[6] 事件进展与监管回应 - 深圳市罗湖区已关注到公司经营异常,并组建工作专班介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9] - 在工作专班督促下,公司已开始处置资产、筹集资金,并启动了兑付工作[9] - 此事件被建议作为对以“商品交易”为名行“金融集资”之实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穿透式监管的警示,监管需聚焦核查资金是否流入个人账户及业务是否脱离实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