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绿色金融)
搜索文档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金融时报· 2025-08-08 16:02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旨在规范企业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为利益相关方决策提供支持 [1] - 该准则作为《基本准则(试行)》发布后的首个具体准则,其快速推进(从《基本准则》发布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不足半年)表明整体工作进度超前,有望在2027年之前正式出台 [2] - 准则框架与国际标准(如ISSB的S2)接轨,同时兼顾中国国情,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并在执行层面保留一定弹性 [3][4][5] 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进展 - 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自2023年以来稳步推进,2024年5月发布《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九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准则(试行)》,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制定奠定基础 [2] - 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大模块,第一项具体准则为气候准则,计划在2027年之前出台 [2] - 将气候准则作为首个议题准则,反映了气候披露是当前政策和市场的焦点,与国际趋势(如ISSB S2、GRI气候标准修订)及国内交易所(如香港交易所、沪深北交易所)的要求相一致 [2]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 准则包含六个章节(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附则),共四十七条细则,框架与《基本准则》的四个核心要素一致 [3] - 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涵盖定性与定量两个维度,当期需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期需识别可能对下一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调整的风险 [3] - 在提供定量信息时,企业可披露单个数值或区间数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 - 准则保留一定弹性,明确了两种信息披露豁免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可豁免;若企业不具备定量信息分析能力或资源,可无须提供预期影响分析,但需说明原因 [4] 准则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准则与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S2)总体保持衔接,体现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 [5] - 同时强调“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规定应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核算)、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方面充分考虑中国法规和企业实际 [5] - 总体制定思路是“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5]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与行动建议 - 业内专家建议市场主体应积极行动,应对相关要求宜早不宜迟,特别是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需从2025财年开始按港交所要求披露,其规则也对照S2)是利好,A股上市公司可自愿参考 [6] - 企业可遵循由易及难的做法,准则强调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若无定量信息可先披露定性信息,条件具备后再披露定量信息 [6] - 金融行业以及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需特别关注气候准则,财政部已着手开展这些行业的应用指南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