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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持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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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通讯】速览会计动态 追踪监管热点(2025年9月刊)
搜狐财经· 2025-10-10 21:15
上交所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上交所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8月修订)》 (上证函〔2025〕273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5年8月 修订)》(上证函〔2025〕273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5年8月修 订)》(上证函〔2025〕2736号),自发布之日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较大幅度简化报备文 件,精简公告正文,提升公告格式的友好度。经测算,规则修订后上市公司备查文件数量将减少50%以 上。 上交所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4 月修订)》(上证函〔2025〕138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2025年4月修订)》(上证函〔2025〕1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2025年4月修订)》(上证函〔2025〕1389号)同时废止。 《中国会计通讯》概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内地监管新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发展动态以及安永刊 物。《中国会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正式印发
证券日报网· 2025-09-15 21:25
政策发布与实施 - 财政部会同九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目前由企业自愿实施 [1] - 应用指南为企业执行《基本准则》提供具体指导 但实施范围及要求尚未强制规定 [1] 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要求 - 企业需披露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未涵盖的重要可持续影响信息 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实际或潜在影响 [1] - 披露核心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活动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或损害 例如环境保护、经济价值创造或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 [1] 核心要素披露重点 - 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聚焦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披露 主要满足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的需求 [2] - 基本使用者直接受企业财务效应影响 更关注可能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 [2] - 其他信息使用者同样关心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特别是企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2] 可持续风险与机遇的关联性 - 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已部分包含可持续影响信息 例如董事会设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体现企业社会责任 [2] - 企业战略层面的碳减排计划既应对风险也产生积极环境影响 [2] - 选择本地绿色供应商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 同时产生经济和社会影响 [2] - 企业设定的目标(如碳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员工健康安全目标)直接包含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2] 补充披露要求 - 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中未包含的可持续影响信息 企业需按准则第二十四条进行补充披露 以满足其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
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25〕2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9-15 20:1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关于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25〕21号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一、关于价值链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应当考虑价值链情况。 (一)价值链范围确定的原则。 企业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不仅源自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还源自上下游价值链活动。企业获取价值链信息需要从其不控制或者不具 有所有者权益的各方收集,导致获取必要信息以确定其价值链的范围具有很大挑战。本准则未规定企业需要考虑的价值链范围,企业应 当以向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提供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信息为依据,合理确定价值链范围。为减轻负担,本准则允许 企业使用 相称性原则 确定与每项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有关的价值链的范围,包括价值链广度和构成。 (二)价值链中风险、机遇和影响范围的重新评估。 企业在发生重大事件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评估其整个价值链中所有受影响的可持续风险、机遇和影响的范围。此类重大 事件或者情况的重大变化通常包括: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
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金融时报· 2025-08-08 16:02
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旨在规范企业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为利益相关方决策提供支持 [1] - 该准则作为《基本准则(试行)》发布后的首个具体准则,其快速推进(从《基本准则》发布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不足半年)表明整体工作进度超前,有望在2027年之前正式出台 [2] - 准则框架与国际标准(如ISSB的S2)接轨,同时兼顾中国国情,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披露要求,并在执行层面保留一定弹性 [3][4][5] 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进展 - 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自2023年以来稳步推进,2024年5月发布《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九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准则(试行)》,为气候准则等具体准则制定奠定基础 [2] - 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大模块,第一项具体准则为气候准则,计划在2027年之前出台 [2] - 将气候准则作为首个议题准则,反映了气候披露是当前政策和市场的焦点,与国际趋势(如ISSB S2、GRI气候标准修订)及国内交易所(如香港交易所、沪深北交易所)的要求相一致 [2]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 准则包含六个章节(总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以及附则),共四十七条细则,框架与《基本准则》的四个核心要素一致 [3] - 要求企业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涵盖定性与定量两个维度,当期需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预期需识别可能对下一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调整的风险 [3] - 在提供定量信息时,企业可披露单个数值或区间数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 - 准则保留一定弹性,明确了两种信息披露豁免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可豁免;若企业不具备定量信息分析能力或资源,可无须提供预期影响分析,但需说明原因 [4] 准则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 准则与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S2)总体保持衔接,体现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 [5] - 同时强调“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规定应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核算)、碳配额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方面充分考虑中国法规和企业实际 [5] - 总体制定思路是“以国际准则为基础,制定体现国际准则有益经验、符合中国国情且能彰显中国特色的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 [5]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与行动建议 - 业内专家建议市场主体应积极行动,应对相关要求宜早不宜迟,特别是对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需从2025财年开始按港交所要求披露,其规则也对照S2)是利好,A股上市公司可自愿参考 [6] - 企业可遵循由易及难的做法,准则强调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若无定量信息可先披露定性信息,条件具备后再披露定量信息 [6] - 金融行业以及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行业需特别关注气候准则,财政部已着手开展这些行业的应用指南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