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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非银:境内虚拟货币违法,境外RWA监管明晰——人民银行42号文,证监会1号文点评
政策核心内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1] - 政策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并严格监管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业务[1] - 本次政策是2021年相关政策的延续,旨在新形势下降低投机炒作风险并完善监管[1] 虚拟货币监管界定 - 对于虚拟货币,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含稳定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2] - 对于虚拟货币,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界定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相关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2] - 在境外开展股权性质的RWA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分工进行监管[2] - 在境外开展其他性质的RWA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2] - 《指引》明确,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 政策影响与业务展望 - 发行RWA代币的监管指引明晰,RWA业务将迎来合规发展[3] - 境内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RWA业务的要求被细化,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服务[3] - 境内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被允许,监管对境外从事RWA业务的接受度更高[3] - 政策有利于为企业在境外发行RWA提供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的中介机构[3] - 政策有利于具备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合规可流转基础资产的企业或受益[3] 投资建议 - 综合性、国际化程度更高的券商更为受益[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