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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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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啄木鸟小讲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11 20:03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做市、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5] 跨部门协同与属地管理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多部门联动配合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6]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8] 对互联网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8]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8]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8] 对挖矿活动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9] - 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9] - 公安部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1]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11]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1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 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12]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 应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强化管控 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2]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1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14]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时废止[14]
请您警惕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 2026-02-11 13:11
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3]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3]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的特定业务除外 [4] 跨部门协同与属地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5]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5]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多部门联动配合 形成央地协同工作格局 [5]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的严格限制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 互联网、广告与挖矿活动的管控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7]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严禁新增"挖矿"项目 [7] 对境外业务活动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9]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9]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 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0]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 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2] -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2021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13]
重申虚拟货币非法!央行等八部门整治稳定币、“挖矿”活动
新浪财经· 2026-02-11 08:33
核心监管政策与立场 -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强化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防范与处置 [1] - 政策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政策延续近年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 对稳定币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2] - 监管认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1][2] - 央行行长曾于2024年10月表示,国际金融管理部门对稳定币发展普遍持审慎态度 [3] 对“挖矿”活动的整治 -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 [1][4]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1][5]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 [4][5] -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 [5] - 地方通告明确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损失自行承担,并面临断贷、断电、断网及法律风险 [6]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监管 - 通知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本质属性进行了明确 [1]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7]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有关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8] 对跨境及境外业务的监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7]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外汇局等依法严格监管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应纳入境内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8] - 中国证监会发布指引,要求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应向证监会备案 [9] 市场准入与机构管理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3] - 银行、支付机构被禁止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信贷支持 [5] 市场影响与展望 - 分析认为虚拟货币市场将进入持续出清阶段,境内投机炒作空间将被彻底封堵 [9] - 预计为虚拟货币提供技术、中介、资金结算的配套机构会全面完成业务清退,跨境资金链路与虚拟货币的关联会被逐步切断 [9]
比特币暴跌59万人爆仓,中国8部门停虚拟币,坚决不跟美国疯
搜狐财经· 2026-02-11 03:12
加密货币市场剧烈波动 - 2024年2月6日,比特币价格单日暴跌超过10%,逼近60000美元关口[1] - 与2023年10月约126000美元的历史高点相比,比特币价格在几个月内已腰斩[1] - 24小时内,全球超过59万投资者账户爆仓,总计27.05亿美元财富蒸发[1] - 比特币相关爆仓占一半以上,最大单笔损失达1202万美元[1] 中国监管政策全面收紧 - 2024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3] -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3] - 禁令范围覆盖买卖、交易平台运营、宣传推广、技术支持及信息中介服务[3] - 金融机构严禁提供账户开立和资金划转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或营销导流[3] - 公司注册名称中禁止使用“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字样[3] 监管范围扩大与风险隔离 - 通知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RWA)的代币化相关活动明确纳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7] - 严禁任何境外主体发行与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7] - 此举旨在切断传统资产“上链”证券化在境内的流通路径,防止数字稳定币挑战人民币法定地位[7] 中美监管路径差异分析 - 美国采取“有条件收编”策略,批准比特币现货ETF,允许传统资本合规入场[4] - 美国深层战略意图在于构建“美元—稳定币—加密资产”新循环,以巩固美元全球金融霸权[4] - 中国政策以“防范风险”为绝对优先,认为虚拟货币无信用背书和实体资产支撑,是零和甚至负和的投机工具[5] - 中国监管机构认为虚拟货币已成为洗钱、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5] - 例如,山西警方破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团伙,涉案资金达3.8亿元人民币;河南有团伙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诈骗所得[5] 市场波动的外部诱因 - 特朗普赢得美国大选后,市场预期的强力加密支持政策未落地,政策真空加剧了抛售压力[8] - 市场担忧美联储为应对通胀可能重新转向鹰派,更高利率预期抽走了风险资产的流动性[8] - 美国现货比特币ETF出现了资金净流出的现象[8] - 加密货币市场的高杠杆特性加剧了下跌,价格下跌引发连环爆仓,形成卖盘洪流[8] 中国监管政策的根本目标 - 监管严厉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该体系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亿万民众财产安全[10] - 政策目标是守护老百姓的“钱袋子”,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运行底线[10] - 中国的立场是防止不受监管、波动性强、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市场在国内发展,避免在金融系统旁埋下风险炸弹[10] - 联合文件是一道清晰的界限声明,表明在中国的金融疆域内,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生存的土壤[10]
银发42号文的红线、锚点与双轨试验
经济观察报· 2026-02-10 20:29
42号文的核心监管框架与原则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26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同时废止了2021年的237号文,标志着在数字人民币2.0启动计息之际,监管部门完成了对数字资产领域的规则重构 [1][16] - 文件首次以部委规章形式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系统性监管框架,明确定义RWA为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监管视野从“虚拟货币炒作”扩展到“资产代币化”全链条 [2][16] - 监管架构清晰:在境内开展RWA及相关中介服务,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则予以禁止,但留下例外——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3][17] - 特别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直指货币主权红线 [3][17] - 监管的核心是围绕三条底线:是否变相履行货币功能、是否构成金融中介或证券发行交易、是否形成跨境资金链且可追责性不足,监管锚点是“可穿透、可清算、可追责” [6][9][12][20][23] 内地与香港的“双轨试验”策略 - 与内地“原则禁止”形成对照,香港正加速推进RWA,2025年6月发布《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将扩展代币化产品列为核心战略,同年8月1日《稳定币条例》生效,为RWA生态提供合规的法币通道与链上结算工具 [4][18] - 这被设计为“一盘棋的两套接口”:内地接口以“负面清单+责任链条”守住金融安全底线;香港接口以“合规结构+金融基础设施”对接全球资本与规则体系 [4][18] - 当前更像一场“双轨试验”,香港承担产品模式与风控标准的压力测试,内地则通过“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审批口径,择机吸收成熟经验,同时以人民币挂钩稳定币的审批红线构建防火墙 [5][20] - 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2026〕1号公告及《监管指引》,将“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纳入监管,强调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与数据安全等要求,需履行相应程序 [4][19] - 催生了“内地资产、香港合规发行”的核心策略,合规探索需跳出单一司法辖区思维,利用香港持牌体系将资产代币化改造为受监管的跨境证券发行活动 [5][19] RWA市场的生存空间与资产选择 - 市场从三个维度重新评估RWA生存空间:资产类别的结构性选择、地理空间的策略性区隔、更深层的货币竞争逻辑 [7][20] - 资产类别上,全球代币化浪潮中,货币基金、债券、存款等标准化金融资产的代币化已成为国际主流,而非标资产(如房地产、REITs)代币化市场不大 [7][21] - 具体数据:贝莱德美元机构数字流动性基金代币化资产规模超过25亿美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邓普顿的链上美国国债货币基金代币化资产规模超8.44亿美元 [7][21] - 相比之下,去年国内几单与能源相关的非标资产RWA发行后,由于收益率偏低、国际市场认可度不高,后续缺乏流动性 [7][21] - 42号文虽未明示资产偏好,但“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的例外条款,客观上为标准化资产预留了更宽松的解释空间,因其估值、清算、托管体系更成熟,风险可控性更高 [7][21] 货币竞争与未来格局 - 更深层逻辑涉及货币竞争:当前USDT等美元稳定币不仅主导跨境链上支付基础设施,还衍生出快速增长的链上财富管理市场 [8][22] - 如果未来以Web3.0代币化为主流的链上金融市场能与传统金融市场二分天下,数字人民币2.0的跟进已在规划中 [8][22] - 42号文的精妙之处在于:通过将人民币挂钩稳定币发行权收归审批,为未来的官方迭代方案保留制度空间;同时以香港为试验场,观察私人机构在合规框架内运营稳定币的可行性 [8][22] - 内地要的是“底线不破”,香港要的是“接口不缺” [8][22] 合规路径、风险边界与实操要点 - 42号文的价值在于把“可控试点”的可能性写进制度文本,合规路径存在但不会对普通主体自动开放 [10][23] - 判断“技术支持/导流/推广”是否违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向境内非法提供服务而仍提供协助,专门用于接入非法平台的API、钱包工具及社群拉新等导流推广被视为高风险 [11][25] - “RWA代币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边界在于是否创设了可交易的“代币”作为权益载体并进行发行与交易,仅用区块链做存证记录仍是技术应用,一旦进入代币发行融资或公开交易性质就变了 [11][25] - “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依法依规同意”的合规空间更可能出现在持牌金融机构作为主体、在监管沙盒或试点内开展、依托国家级或监管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场景,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试验过程 [12][25] -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的雷区包括:不备案或先斩后奏、权属与披露不清、资金跨境与外汇路径不透明、忽视数据出境评估或安全审查 [12][26] - 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风险点在于: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在境外发行”不等于“风险在境外”,中文推广触达境内、境内证件注册、关联境内支付入金等均属高危动作 [12][26] 市场影响与未来竞争格局 - 灰色地带的野蛮生长正在退潮,取而代之的是持牌机构主导的高门槛竞争——一场新的“幸存者游戏” [13][26] - 窗口期确实存在,但更像准入券,真正的分水岭在于三道门:主体资格(持牌与责任链)、基础设施(被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承载)、跨境合规(资金、外汇、数据与披露) [13][26] - 能在香港跑通模式又能在内地拿到“特定基础设施”入场券的玩家,才可能把窗口期变成长期赛道 [13][26] - 市场叙事正从“故事”回归“责任” [14][27]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迎强监管
新浪财经· 2026-02-10 06:25
监管政策核心原则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 [1]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 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 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1] 境内监管具体要求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 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1] -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1] -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2]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1] 境外业务与跨境监管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 做好风险管理 [2] - 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 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2] - RWA代币化本质上是将现实资产映射至链上 其跨境属性容易绕过资本管制与合规审查 [3] - “境外严管”则是应对跨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通过穿透式监管与跨境协作 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 配套监管指引内容 - 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 [3] - 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 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 [3] - 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 [3] - 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行业风险与非法活动界定 - 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 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 [2] - 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 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2] - 通知明确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 一经发现 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2] - RWA代币化涉及区块链技术、加密资产、传统金融资产等多个复杂领域 其运行逻辑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较大差异 若在境内全面放开 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风险防控机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覆盖 [3]
国泰海通|非银:境内虚拟货币违法,境外RWA监管明晰——人民银行42号文,证监会1号文点评
政策核心内容 -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1] - 政策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并严格监管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业务[1] - 本次政策是2021年相关政策的延续,旨在新形势下降低投机炒作风险并完善监管[1] 虚拟货币监管界定 - 对于虚拟货币,境内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含稳定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2] - 对于虚拟货币,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监管界定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相关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2] - 在境外开展股权性质的RWA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分工进行监管[2] - 在境外开展其他性质的RWA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2] - 《指引》明确,在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前,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2] 政策影响与业务展望 - 发行RWA代币的监管指引明晰,RWA业务将迎来合规发展[3] - 境内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RWA业务的要求被细化,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服务[3] - 境内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被允许,监管对境外从事RWA业务的接受度更高[3] - 政策有利于为企业在境外发行RWA提供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的中介机构[3] - 政策有利于具备权属清晰、现金流稳定、合规可流转基础资产的企业或受益[3] 投资建议 - 综合性、国际化程度更高的券商更为受益[4]
央行等八部门发文: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6-02-09 09:21
政策立场与定性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1] - 通知延续并重申了长期以来的禁止性政策立场 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1] - 通知强调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2] 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应予以禁止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3]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3]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3] 风险与监管重点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要求 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2]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 支持点对点交易 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2] - 通知提出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3] - 通知要求 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3]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人民日报· 2026-02-09 03:17
政策核心立场 - 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 [1] - 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延续了2013年及2021年以来的禁止性政策立场 [1] 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 应予以禁止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2]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2] 注册与经营范围限制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3] 持续整治与打击重点 - 通知提出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3] - 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3] - 将打击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3] 风险认定依据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2]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 支持点对点交易 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 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2]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事关货币主权 [2]
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期货日报网· 2026-02-09 02:33
核心观点 - 中国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重申其非法金融活动属性 并构建央地协同的监管与处置工作格局 [1][3][4] 监管政策与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工作措施与监管框架 -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中央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地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3] - 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 凝聚跨部门监管合力 从风险监测、资金流和信息流治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严监管境内主体出境展业等方面综合施策 [3] - 强化组织实施 明确各部门、各地区工作责任 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4]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 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4] 行业影响与专家解读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冲击法定货币体系 对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4] - 通知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国家金融主权与整体生态稳定 实施穿透式监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并明确金融创新边界 支持区块链技术与数据资产在合规框架内审慎发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