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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氏家族信托争议引发的跨法域问题思考
第一财经· 2025-09-30 19:51
案件核心法律架构与跨法域特性 - 案件涉及中国内地法、中国香港法及BVI法三个法域,核心争议围绕宗氏家族财富传承安排,包括信托设立、资产归属及受托人信义义务等关键法律问题[4][5][6] - 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为程序性临时救济,旨在保障未来中国内地法院判决的可执行性,并未对信托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作出最终判决[9][10][11] - 案件资产规模涉及汇丰银行账户中的21亿美元资产,信托财产范围是否包含本金与利息收益是争议焦点之一[14][22] 香港法院的司法程序与衡平法原则应用 - 香港法院通过保全令与披露令提供临时救济,保全令门槛为“存在需审理的重大争议”,低于资产冻结令要求的“资产散失的真实风险”证明标准[10][11][12] - 法官基于衡平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宗庆后先生的《手写指示》等文件虽非正式信托契据,但已构成需审理的信托设立意图确定性争议[14][15] - 普通法下推定信托的适用性被探讨,若受托人行为或不作为导致公平问题,法院可基于衡平法强加信义义务,为受益人提供多重救济路径[16][17] 离岸信托架构设计与治理风险 - BVI的VISTA法案允许私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实现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控制权保留,但本案信托资产为现金而非股权,更适合简单的不动本信托架构[19][20][22] - 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制,缺乏独立董事制衡,形成“治理真空”,在家族关系紧张背景下易引发受托人失责风险[22][23] - 若杭州中院支持原告诉求,信托可能过渡至专业受托人阶段,BVI法院需承认并执行内地判决,涉及离岸法域对普通法系判决的兼容性挑战[23][27] 中国内地法院的法律适用与裁判兼容性 - 中国内地《信托法》强调形式要件,要求信托设立需书面形式,而本案缺乏正式信托契据,原告通过将案件定性为“合同履行纠纷”或“遗产继承纠纷”规避信托成立问题[24][25] - 杭州中院需确保裁判文书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将案件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继承纠纷以适用新《安排》[26][27] - 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书获开曼群岛承认的案例表明,内地法院需提升裁判文书的“国际兼容性”,包括符合“终局且确定”等普通法系承认条件[27][28]
宗氏家族信托争议引发的跨法域问题思考
第一财经· 2025-09-30 18:59
案件核心法律架构与法域交叉 - 案件涉及中国内地法、中国香港法及BVI法三个法域,核心资产为位于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价值21亿美元的资产,由BVI注册的建浩公司持有[1][2] - 诉讼分为三个阶段:香港法院的资产保全与信息披露程序、中国内地杭州中院的实体诉讼(确认之诉、履行之诉、侵权赔偿之诉)、以及未来判决在BVI和香港的认可与执行程序[2] - 案件当事人国籍与居住地多元,包括美国籍原告、中国香港居民身份的被告宗馥莉,以及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已故中国内地居民宗庆后,体现了跨境财富传承的典型复杂性[1][3] 香港法院的程序性裁决与法理 - 香港高等法院驳回了宗馥莉的五项上诉申请,维持禁止其从汇丰账户提款或转账的保全令,但批准暂缓执行部分披露令,裁决性质为程序性临时救济,旨在保障未来内地判决有资产可执行[4][5] - 法院区分了门槛较高的“资产冻结令”与本案的“保全令”,后者仅需证明存在“需审理的重大争议”,展现了普通法在处理禁令时的灵活性[5] - 法官在裁决中渗透了衡平法原则,通过对信托设立“三确定性”(意图、财产、受益人)的分析,提示了内地实体审判中值得审理的重点问题,尽管未对实体问题做出判决[6][7] 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争议点 - 信托是否成立存在重大争议,焦点在于宗庆后的《手写指示》和《委托书》是否构成明确的信托意图,以及信托财产范围是仅指利息收益还是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21亿美元资产[7] - 原告方主张宗馥莉可能因其行为已成为汇丰账户资产的“推定受托人”,这是普通法下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律拟制,与内地《信托法》强调书面形式要件存在根本区别[8] - 法官认为双方签署的《协议》存在明确“对价”(三兄妹承认遗嘱效力以换取宗馥莉设立信托),这为原告提供了从合同法角度寻求救济的路径,实现了从信托法到合同法的“降维”[9] 离岸信托架构与治理风险 - 案件涉及的离岸信托架构利用了BVI的法律制度,特别是《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法案)和私人信托公司(PTC)模式,旨在实现家族对信托和家族企业控制权的保留[10][11][12] - 然而,宗氏家族信托的架构存在显著治理缺陷,建浩公司采用单一董事制且缺乏独立董事制衡,形成“单一董事+巨额现金资产”的危险组合,易导致控制权与信托目的分离[15] - 分析指出,该信托结构简单(不动本信托),且家族成员关系紧张,并不适合复杂的私人信托公司架构,暗示其初始设计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家族治理现实[14] 内地法院面临的挑战与策略 - 杭州中院面临出具具有“国际兼容性”裁判文书的挑战,需使其判决能在香港(依据新《安排》)和BVI(属普通法系)获得认可与执行,开曼法院承认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书提供了先例[18] - 原告的诉讼策略可能将案件定性为“遗产继承纠纷”或“合同履行纠纷”,以规避内地《信托法》在信托成立形式要件上的严格规定,以及准据法查明等棘手问题[16][17] - 此案结果可能推动中国法律界对离岸信托的深入研究,并为中国加入《海牙信托公约》提供现实依据,该公约旨在为信托的法律适用提供统一的国际规则[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