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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新规影响多大?最新解读
搜狐财经· 2025-04-13 21:28
核心观点 -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监管,避免"带病托管",重塑行业生态 [1] - 新规通过"严准入、强职责、优退出"三管齐下,强化托管人责任,明确私募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设置3年整改过渡期 [3][5][7] - 新规落地后将加速行业洗牌,预计3年内20%-30%中小托管机构退出市场,形成"强者恒强"格局 [21][22][23] 完善准入门槛与责任压实 - 新规大幅提高机构准入门槛,要求近三年评级在A类以上的券商,并强化托管人监督职能 [3][18] - 明确托管人需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指令拒绝执行并履行报告义务,区分一般性投资监督和特定指令监督 [10][12] - 托管人需采取必要手段核查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无法有效履职则不得托管,避免"无效托管" [10][11] - 法院案例显示托管人因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被判承担投资者本金损失10%的赔偿责任 [14] 私募基金"一托到底"机制 -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嵌套投资或关联交易产品必须由同一托管人托管,确保监督链条完整 [5][6] - 存量业务设置3年过渡期,要求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通过变更托管人、修改合同等方式完成整改 [7] - 托管人需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私募需提供四级估值表,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7][22] - 对无法有效监督的非标准化资产,基金合同需向持有人特别揭示风险 [7][8] 行业影响与格局变化 - 新规将推动行业从"牌照红利"转向"能力竞争",头部机构凭借技术、规模和牌照优势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 [15][21] - 托管机构需投入大量资金升级穿透式监管系统,中小机构可能因技术投入不足面临合规风险 [18][22] - 预计3年内20%-30%中小托管机构退出市场,部分转向代销、运营外包等辅助业务 [23] - 私募托管费率仅"万二"左右,成本压力加剧行业分化,合规记录优良的私募更受青睐 [7][19][22] 操作层面待解决问题 - 部分规定如"采取必要手段核查"等缺乏细化标准,实操中可能引发争议 [11][18] - 投资监督、净值核算等要求托管人在"当日"完成报送,对系统响应速度提出更高要求 [10][18] - 私募基金需建立更完善合规团队和系统,对投资策略、交易执行等进行实时监控 [18][22] - 托管机构需平衡高合规成本与低费率现状,规模效应成为生存关键 [19][21]
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即将迎来修订
中国基金报· 2025-04-03 23:16
文章核心观点 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通过优化准入门槛等举措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 行业痛点 - 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证券公司托管约80% - 90%的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条件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 [2] - 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业务本源 [3] - 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托而管不了”,私募基金违约事件暴露托管人履职不足 [3] - 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现行法规缺乏“未开展业务”界定标准,存在“围牌”现象和违规超范围执业风险 [4] - 与行业创新发展需要不完全适应,需明确托管专业子公司具体政策 [5] 修订主要内容 - 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有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主体申请资格 [6] - 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申请阶段要求申请人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隔离 [7] - 压实托管人责任,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信息,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托到底”情形及要求,充分揭示风险,强化报告义务和结算交收责任 [7] - 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完善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进退有序市场机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衔接安排 [7] - 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需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8] 行业现状 -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获托管资格机构达73家,公募基金托管总资产超33万亿元,工商银行以4.48万亿元规模居首,市场占比13.78%,建设银行以3.95万亿元居第二,市场占比12.15%,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托管总规模超2万亿元 [9] 修订原则及作用 - 修订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9]
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则
券商中国· 2025-04-03 20:55
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机构创新组织架构 [2] - 修订重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压实托管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机构设立托管子公司 [2][4][5][6][8][9] 准入门槛修订 - 增加实质展业能力要求:申请人需具备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或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行业前列 [4] - 强化合规要求:最近三年监管评级需为商业银行2级以上或证券公司A类 [4] - 提高净资产标准:商业银行不低于500亿元,其他金融机构不低于300亿元 [4] 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 - 要求申请人承诺取得资格后将聚焦托管主业 [5] - 严格分离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 [5] - 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其他托管业务由金融监管总局监管 [5] 托管责任强化 - 要求托管人以第三方数据作为划款清算依据 [5] - 明确需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5] - 避免"托而不管":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 [6] - 私募证券基金适用"一托到底"要求 [6] - 对无法有效监督的非标资产需特别风险揭示 [6] 退出机制完善 - 新增取消资格情形:取得资格满2年后连续36个月月均托管规模低于50亿元 [8] - 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8] - 增加托管机构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情形 [8] 子公司设立规定 - 允许优质机构设立全资托管子公司:需近三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等指标居行业前列且无重大违规 [9] - 子公司实收资本标准降至50亿元 [9] - 母公司需根据子公司托管规模建立资金支持机制 [9] 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托管人实行"新老划断",持续符合原准入条件 [10] - 不符合"一托到底"的存量私募基金需3年内完成整改 [11]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 2025-04-03 18:15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优化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1] - 修订旨在解决行业集中趋势、托管机构未切实履责及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2] - 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压实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及允许优质机构设立托管子公司 [2] 修订背景 - 现行《托管办法》于2020年7月修订发布,对丰富行业生态和强化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2] - 近年行业形势和监管环境变化暴露出新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机构未履责、退出机制不完善 [2] 修订主要内容 完善准入门槛 - 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 [2] - 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突出潜能且合规风控优良的主体申请资格 [2] 强化监管要求 - 申请阶段需承诺聚焦主责主业 [2] - 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2] 压实托管人责任 - 托管人需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 - 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 [2] -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托管要求 [2] - 托管人需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无法完整履职的监督方式 [2] - 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和结算交收责任 [2] 健全退出机制 - 增加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3种取消牌照情形 [2] - 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2] 允许设立托管子公司 - 允许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 [2] - 需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