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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新规影响多大?最新解读
搜狐财经· 2025-04-13 21:28
【导读】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避免"带病托管", 新规重塑私募托管行业生态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任子青 近期,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 稿),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避免"带病 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 日。 中国基金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资深托管行业人士、律师和私募管理人,他们认为,近年来私募基金行 业出现一些风险事件,征求意见稿从多个层面规范私募托管业务,避免"托而不管""托而管不了"等情 况。不过,在具体操作层面,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未来新规落地后,将会加快行业出清,托管 行业"强者恒强"的格局加速形成,不断推动市场朝着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压实托管人多方面责任 促使托管人有效履职 关于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产品"爆雷"屡见不 鲜,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等环节履职不到位,新规通过完善托管行准入门槛和强化监 管、压 ...
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即将迎来修订
中国基金报· 2025-04-03 23:16
文章核心观点 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聚焦行业突出问题,通过优化准入门槛等举措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 行业痛点 - 基金托管行业集中趋势明显,全国性商业银行及少数证券公司托管约80% - 90%的公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部分符合条件申请人实质展业能力有限 [2] - 部分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下大量开展其他业务,背离业务本源 [3] - 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托而管不了”,私募基金违约事件暴露托管人履职不足 [3] - 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待完善,现行法规缺乏“未开展业务”界定标准,存在“围牌”现象和违规超范围执业风险 [4] - 与行业创新发展需要不完全适应,需明确托管专业子公司具体政策 [5] 修订主要内容 - 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有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主体申请资格 [6] - 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申请阶段要求申请人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隔离 [7] - 压实托管人责任,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信息,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托到底”情形及要求,充分揭示风险,强化报告义务和结算交收责任 [7] - 健全退出机制,增加或完善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进退有序市场机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衔接安排 [7] - 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需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8] 行业现状 -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获托管资格机构达73家,公募基金托管总资产超33万亿元,工商银行以4.48万亿元规模居首,市场占比13.78%,建设银行以3.95万亿元居第二,市场占比12.15%,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托管总规模超2万亿元 [9] 修订原则及作用 - 修订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推动托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9]
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则
券商中国· 2025-04-03 20:55
核心观点 - 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机构创新组织架构 [2] - 修订重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压实托管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机构设立托管子公司 [2][4][5][6][8][9] 准入门槛修订 - 增加实质展业能力要求:申请人需具备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或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行业前列 [4] - 强化合规要求:最近三年监管评级需为商业银行2级以上或证券公司A类 [4] - 提高净资产标准:商业银行不低于500亿元,其他金融机构不低于300亿元 [4] 实质展业与风险隔离 - 要求申请人承诺取得资格后将聚焦托管主业 [5] - 严格分离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 [5] - 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其他托管业务由金融监管总局监管 [5] 托管责任强化 - 要求托管人以第三方数据作为划款清算依据 [5] - 明确需核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5] - 避免"托而不管":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 [6] - 私募证券基金适用"一托到底"要求 [6] - 对无法有效监督的非标资产需特别风险揭示 [6] 退出机制完善 - 新增取消资格情形:取得资格满2年后连续36个月月均托管规模低于50亿元 [8] - 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8] - 增加托管机构主动申请注销资格的情形 [8] 子公司设立规定 - 允许优质机构设立全资托管子公司:需近三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等指标居行业前列且无重大违规 [9] - 子公司实收资本标准降至50亿元 [9] - 母公司需根据子公司托管规模建立资金支持机制 [9] 过渡期安排 - 对存量托管人实行"新老划断",持续符合原准入条件 [10] - 不符合"一托到底"的存量私募基金需3年内完成整改 [11]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布· 2025-04-03 18:15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优化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1] - 修订旨在解决行业集中趋势、托管机构未切实履责及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2] - 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准入门槛、强化监管要求、压实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及允许优质机构设立托管子公司 [2] 修订背景 - 现行《托管办法》于2020年7月修订发布,对丰富行业生态和强化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2] - 近年行业形势和监管环境变化暴露出新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明显、个别机构未履责、退出机制不完善 [2] 修订主要内容 完善准入门槛 - 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 [2] - 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突出潜能且合规风控优良的主体申请资格 [2] 强化监管要求 - 申请阶段需承诺聚焦主责主业 [2] - 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 [2] 压实托管人责任 - 托管人需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 - 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 [2] -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托管要求 [2] - 托管人需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无法完整履职的监督方式 [2] - 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和结算交收责任 [2] 健全退出机制 - 增加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3种取消牌照情形 [2] - 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 [2] 允许设立托管子公司 - 允许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 [2] - 需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