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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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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新浪财经· 2026-02-12 02:46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 指南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问题 系统总结执法经验 全面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1] 指南发布背景与目的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 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 [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市场竞争 [1]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均呈现一定特殊性 [1]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 [1] - 指南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进行针对性规定 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等六方面 [2] - 在总结执法经验的基础上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 [2] 引导合规经营措施 - 指南规定支持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2] - 鼓励协会发挥积极作用 [2] - 强化企业合规正向引导 [2] - 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上海证券报· 2026-02-12 01:54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1] 指南结构与核心内容 - 指南共七章50条,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1]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1] - 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重点监管行为与行业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2] 经营者集中监管 - 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2]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2] 经营者合规要求 - 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3] - 经营者应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3]
中国官方出台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
中国新闻网· 2026-02-11 23:22
政策文件发布 - 中国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政策目标与背景 - 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环节,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1] - 公用事业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市场竞争[1] - 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使其垄断行为的类型、表现和损害呈现特殊性[1] 指南主要内容与作用 - 指南系统总结执法经验,准确把握公用事业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1] - 指南全面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认定规则,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更明确、清晰的指引[1] 针对的具体垄断行为类型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其表现形式[1]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其表现形式[1] - 考虑到居民用水电气热等价格普遍实施政府定价,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均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 针对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逐一细化其表现形式并明确认定标准[2] - 滥用行政权力问题包括:限定交易、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经营者参加特许经营项目公开竞争、排斥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2]
创新治理,济南北部崛起品质新城
齐鲁晚报· 2025-05-30 05:43
智能角阀与液化气行业整合 - 首安液化气采用智能角阀技术,通过二维码识别实现气瓶充装控制,防止非授权充装[2] - 公司建立"智慧首安"监管系统,为每个气瓶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全流程可追溯[2] - 商河县将原有5家液化气企业整合为首安液化气一家,投资建设高标准充装站,实现规模化经营[3] - 整合后提供电话/微信下单配送服务,配送人员同步检查用户端燃气管道、灶具等安全隐患[3] 电梯保险与物业服务创新 - 商河县推出"保险+服务"电梯管理模式,使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保险,已覆盖6个小区92部电梯[4] - 新模式将电梯维修时间从20多天缩短至1天,惠及2549户居民[4] - 建立物业领域矛盾调解办公室,通过专门渠道反馈居民诉求促进服务改进[5] - 推行"红蓝黄黑"四色测评机制,半年测评一次,对"黑榜"企业重点监管或清退[5] - 搭建"鼓乡e家""鼓乡物管"智慧平台,实现在线报修、投诉处理、缴费监管等功能[5] 城市更新与居住环境改善 - 2024年辛东社区等安置房项目竣工交付,银桥城市更新项目入选山东省创新案例[6] - 老旧小区改造已覆盖31个小区11880户居民,完成19个小区电力土建改造[6] - 实施"一三四六"发展战略,目标从"住有宜居"转向"住有优居"[7][8] - 五年来新建22处公园、8条特色道路,建设72.1公里绿道,形成三级绿色生态网络[8] - 打造长青河公园等大型公共绿地,实现"城在绿中、人在景中"的城市景观[8]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象应进行全方位治理
第一财经· 2025-05-26 08:5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问题分析 核心观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多发,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并出台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2][8] 行业现状与问题 - 公用事业领域(水电气热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企业易滥用垄断力量损害消费者利益 [2] - 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中,公用事业企业垄断案件占比最高,涉及液化气、水务、燃气等行业 [2] - 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如工程安装、收费外包)获取非正常收益 [7][8] 法规建设进展 - 2023年3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禁止公用事业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 [4] - 2023年11月《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监管垄断性与竞争性业务范围 [4] - 当前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需加快制定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 [4][5] 监管措施与挑战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公用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同时加强梯次性监管执法 [6] - 地方政府在准入和监管环节责任缺失,与垄断企业存在利益牵扯 [6][7][8] - 需禁止通过垄断获取的非正常收益,强化政府投入的公益性特征 [8] 根本解决路径 - 需打破特许经营协议导致的独占优势,引入竞争约束机制 [7] - 需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减少行政因素对垄断行为的隐性支持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