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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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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2 07:39
指南核心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5条 构建公用事业领域体系化反垄断监管制度 [1][3] - 指南针对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 广播电视 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 [1] - 指南明确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标准 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重点 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规则体系 [3] 垄断协议监管重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 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 [3] - 横向垄断协议具体表现形式包括:通过口头约定 会议 自律公约固定价格或利润水平 通过合作经营 联合体划分销售地域或对象 [4] - 指南对纵向垄断协议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经营者以保障安全为由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证明必要性 否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6] - 指南专门规定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正当理由及一般不能认定的情形 [6] - 公用事业经营者可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证明行为合理性 [6] 执法原则与协同机制 - 反垄断执法遵循维护公平竞争 依法科学监管 增进民生福祉 服务高质量发展原则 [6] - 执法机构发现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时 将线索移交行业监管部门 发现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7] - 需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 司法部门的关系 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7]
事关水气电热等民生领域,怎样为公用事业经营画红线?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8-22 06:2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指南》在总结反 垄断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的垄断问题,通过共七章45条的规定,对公用事业 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整体分析框架、具体行为表现和认定标准,以及经营者集中的分析 框架和审查重点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 为、经营者法律责任等内容,形成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 系统性地构建了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监管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根据执法实践,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较多出现在瓶 装燃气行业,对此,《指南》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纵向垄断协议、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等,《指南》也对其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这些内容有助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 识别法律风险。 浙江省公平竞争政策与反垄断研究院院长王健:《指南》明确列举了横向垄断协议的两种表现形式,其 中"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 平",就是对某瓶装液化气经营者垄断协议案的 ...
【发展之道】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旨在守护公共利益
证券时报· 2025-08-22 02:41
冯海宁 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 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这些涉案企业受到依法查处是应有之义,而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高发现象发出了警示信号。 对此,今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导会,对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加强反垄 断合规开展指导。在此基础上,又发布上述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为公用事业 领域长期反垄断提供法治支撑。 相比之前碎片化的规定,该反垄断指南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首先,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重 要指导意义,可引导其准确理解行为边界,避免出现各种垄断行为,伤及公共利益和企业自身。其次, 可提升地方反垄断部门执法能力,为依法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提供执法依据,避免执法不严纵容垄 断。最后,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明确公用事业领域行为边界非常重要。由于公用事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那么,在其经营行 为中,哪些是自然垄断,哪些是非自然垄断或者恶意垄断,这就需要明确、细化的界定标准。例如指南 ...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出台新规
新华网· 2025-08-20 23:44
行业监管动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指南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环节的行业制定 [1] -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多发 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 [1] 反垄断执法重点 - 细化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 [1] - 针对限定交易行为提出具体考量因素 包括是否强制采购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设备材料 [1] - 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等方式实施限定交易的行为被纳入监管范围 [1] 政策制定背景 - 公用事业因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 其垄断行为类型和损害呈现特殊性 [2] - 指南旨在明确反垄断执法基本原则 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2] - 为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 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2]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象应进行全方位治理
第一财经· 2025-05-26 08:52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问题分析 核心观点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多发,需完善法规、加强监管并出台针对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2][8] 行业现状与问题 - 公用事业领域(水电气热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企业易滥用垄断力量损害消费者利益 [2] - 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中,公用事业企业垄断案件占比最高,涉及液化气、水务、燃气等行业 [2] - 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如工程安装、收费外包)获取非正常收益 [7][8] 法规建设进展 - 2023年3月《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禁止公用事业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 [4] - 2023年11月《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监管垄断性与竞争性业务范围 [4] - 当前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需加快制定公用事业反垄断指南 [4][5] 监管措施与挑战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公用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同时加强梯次性监管执法 [6] - 地方政府在准入和监管环节责任缺失,与垄断企业存在利益牵扯 [6][7][8] - 需禁止通过垄断获取的非正常收益,强化政府投入的公益性特征 [8] 根本解决路径 - 需打破特许经营协议导致的独占优势,引入竞争约束机制 [7] - 需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减少行政因素对垄断行为的隐性支持 [8]
一财社论: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象应进行全方位治理
第一财经· 2025-05-25 20:57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状 -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多发 水电气热等行业具有高度敏感性 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 [1] - 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中 公用事业领域案件占比最高 涉及瓶装液化气 水务 燃气等行业 [1] - 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企业易滥用垄断力量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 [2] 法规体系建设进展 - 2023年3月出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3] - 2023年11月通过《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监管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范围 [3] - 当前法规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需加快制定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 [3] 监管执法强化措施 -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公用事业企业增强反垄断合规意识 同时加强梯次性监管工具运用 [4] - 多部门公布典型案例进行警示 地方政府需对准入和监管环节承担责任 [4] - 垄断成因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导致的独占优势 以及企业将垄断延伸至工程安装等环节 [4] 行业特殊性分析 - 垄断案件背后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显性或隐性因素 涉及政企利益关联 [5] - 行业具有公益性特征 政府投入需回馈民生 禁止通过垄断获取非正常收益 [5] - 行业体量庞大 反垄断治理复杂度高于其他领域 需综合运用法规和监管手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