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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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派驻监察要把握好三种关系
中国环境报· 2026-01-08 09:57
生态环境派驻监察的职能定位与工作方法 - 派驻监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机动性、灵活性和精准性 能够作为督察的“前沿哨兵”为各类督察提供问题线索和主攻方向 [1] 政策执行与上下协调的关系 - 需要“上接天线” 旗帜鲜明讲政治 推动地方落实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工作部署 [2] - 需要“下接地气” 针对压力传导递减、政策效应降温、执行力度弱化等现象 以独立视角分析问题根源 因地制宜推动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 [2] - 实践中需做好重要政策文件的宣贯解读 同时及时反映政策实施中的“水土不服”情况 协同争取政策支持与优化调整 [2] 工作态度与方式方法的关系 - 言行需有度 严守督察纪律 维护良好形象 提要求时坚持实事求是 根据问题性质(立行立改、长期整改、历史遗留)制定差异化整改策略 [3] - 需迎难而上 尽管面临人员较少、年龄老化、能力偏弱、支撑不足等现实情况 但不可妄自菲薄 应克服斗争精神不足和畏难心态 [3] - 实践中交流需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督察盯办注重减负提效 多采用“四不两直”和非现场方式 督办突出问题则需动真碰硬、敢于亮剑 [3] 监督职责与协同合作的关系 - 主要职责是“督政督办” 监督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及部门“三管三必须”情况 盯办各级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进展 [4] - 需认识到各方是“并肩作战”的伙伴 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坚守同一战壕 坚定同一目标 [4] - 实践中需把握定位 兼具正确政绩观和专业能力 做好督察与帮扶结合 通过科学精准依法客观地判定问题 促进监察对象信任理解 凝聚生态环保合力 [4]
发挥督察利剑作用离不开纪律监督
中国环境报· 2025-07-31 08:23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正式印发 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1] - 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为省级生态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开展纪检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1] 纪检工作推进方向 - 强化政治引领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原则 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1] - 健全工作机制 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清单》明确现场检查 数据核查 问题定性 问责建议等高风险环节防控措施 [2] - 纪检人员全程参与督察工作 通过列席会议 抽查档案 走访群众等方式动态监督 建立督察工作廉政档案 [2] - 开展警示教育 与党纪学习 业务培训结合 培养从政治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 通过常态化学习强化廉政底线意识 [3] - 明确职责定位 紧扣政治监督主线 重点监督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要求情况 [4] - 强化队伍建设 选派熟悉生态环境保护 纪检监察业务干部参与纪检工作 必要时联合审计 法律等专业人员加强监督 [4] 监督执行机制 - 监督回避制度 交叉复核制度落实落地 防范"人情督察""选择性督察"等问题 [2] - 畅通举报渠道 对问题线索快速核查及时反馈 建立与派出单位纪委监委 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动机制 [2] - 推动"一案双查"机制落实落地 做到问题线索闭环管理 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监督情况 [2] - 紧盯企业举报线索处理 整改验收 问责建议等督察过程重点廉政风险点开展监督 防止权钱交易 隐瞒包庇 干预执法等违纪行为 [4] 队伍建设措施 - 建立派出机构纪检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工作制度 防范监督权力固化风险 [4] - 按需吸纳环境科学 法律 工程 大数据分析等领域人才 结合纪检员专项培训强化后备队伍建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