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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力医疗: 《维力医疗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6 00:35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WELL LEAD MEDICAL CO LTD [4] - 公司成立于2011年由广州市韦士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2015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2500万股普通股 [3] - 注册资本为29,1871418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 [6] - 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总经理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8]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涵盖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 医疗诊断监护治疗设备制造 外科牙科等医疗专用设备制造等14类医疗器械相关领域 [14] - 经营宗旨为制造高质量医疗用品促进人类健康 同时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经济利益 [13] 股权结构 - 设立时发起人共认购7,500万股 包括高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 持股比例100% [19][20] - 现行股份总数29,1871418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18][20] 公司治理架构 - 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 下设董事会(7名成员含3名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 [124][45] -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必须包含会计专业人士 任期不超过6年 [114][113] - 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包括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 重大资产交易等 [83][23] 重要管理制度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置审查 300万元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 3000万元以上需提交股东会 [44][45] - 对外担保单笔超净资产10%或总额超净资产50%需股东会批准 [46] - 财务资助单笔超净资产10%或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 [47] 股份变动规则 - 股份回购情形包括员工持股 股权激励 可转债转换等6类 回购后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股本10% [24][26]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29]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 转让股份需遵守限售承诺 [43][44] 投资者权益保护 - 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股东可对董事高管违法行为提起代表诉讼 [37][38] - 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 对违规决议可请求法院撤销 累积投票制保障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 [33][88] -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审计 征集股东投票权 对关联交易等发表意见 [119][39]
维力医疗: 《维力医疗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5-15 21:44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并于2015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286.8018万元,股份总数为29,286.8018万股 [20] - 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C区4号,经营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国贸大道南47号 [5]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8]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主要从事医疗用品及器材的制造和销售,包括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等 [14] - 公司经营宗旨为制造高质量的医疗用品,为促进人类健康服务,并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13]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17][118] -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监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职权 [42] -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42]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并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提起诉讼 [33][35] -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6][51]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41] 董事会运作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125][126] -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129][130]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09] 股东大会运作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达股本三分之一等情形下召开 [45][46] - 股东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7]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8][80] 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可依法转让,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27][29] - 公司可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回购股份,回购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24][26]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