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金融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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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搜狐财经· 2025-06-20 18:37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行业定位与监管框架 - 货币经纪公司定义为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为金融机构间货币、债券、外汇等交易提供经纪服务[1][4] - 监管主体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协同央行、证监会、外汇局实施跨部门监管[4][20] -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货币经纪"字样或变相从事相关业务[4] 设立条件与资本要求 - 注册资本最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需一次性实缴[3][4] - 从业人员中至少60%需具备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3][4] - 境内出资人需为持牌非银金融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且连续2年盈利[5][6] - 境外出资人需具备20年以上货币经纪业务经验,且母国监管机构与中方建立合作机制[7] 业务范围与经营限制 - 允许开展境内外货币/外汇/债券/黄金/场外衍生品市场经纪业务及数据服务[3][8] - 明确禁止从事金融产品自营业务,资本金不得投资非自用固定资产[2][14] - 现金资本需至少覆盖3个月运营支出,需提取风险准备金[2][16] 公司治理与合规要求 - 需建立独立合规部门,前中后台严格分离,关键岗位实施交叉复核[24][29] - 交易通讯工具需具备实名认证、信息留痕功能,业务记录保存至少5年[19][20] - 数据服务需遵守分类分级管理,跨境数据传输需通过安全评估[15][39] 经纪人行为规范 - 禁止经纪人操纵报价、泄露客户信息、参与利益输送等14类违规行为[18] - 需使用统一配置的录音设备及通讯工具,办公场所不得外设[50][51] - 建立经纪人档案管理系统,涵盖执业记录及违规处理信息[52] 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 新规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替代2005年《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2]
券商自营转型进入关键攻坚期
中国证券报· 2025-04-15 04:56
监管要求 - 中证报价要求券商穿透式报送六类场外业务情况,包括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收益凭证发行、跨境业务、场外金融产品销售、场外登记结算托管、区域市场业务及跨境业务,涵盖总体展业情况、制度系统建设、合规风控机制、盈利模式创新、2025年发展规划及现存问题建议等核心要素 [1] - 场外衍生品业务需详细说明业务模式、交易结构、交易对手方动机、风险收益状况、风险对冲措施及监测机制,并披露实际盈利情况和对实体经济的现实意义 [1] - 合规管理方面需披露2024年度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违约、提前终止、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以及处理措施和后续影响,雪球型业务需单独报送盈亏及对冲操作情况 [1] - 收益凭证业务需说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信用等级、待偿还余额管理、债务融资额度授权管理、债务期限结构管理、流动性缺口监测、发行利率管控及销售行为管控等 [1] - 跨境业务需说明南、北向交易规模,列示在香港、美国等地区的投资规模,并披露跨境自营投资业务的运作模式 [2] 行业数据 - 2024年证券行业实现营业收入4511 7亿元,同比增长11 2%,其中自营业务收入1740 7亿元,同比增长43 0%,为所有业务板块中收入增幅最大且继续占据第一大收入来源 [1][2] 业务转型 - 场外业务为券商自营业务补充了客需业务经营模式,推动自营业务从方向性向非方向性发展,弱化权益市场波动对公司整体盈利的影响 [1][3] - 客需类业务的发展使券商通过股指期货、场外期权等工具发展非方向性投资,减少对市场单边波动的依赖 [3] - 场外衍生品交易为券商提供与行情弱相关的中性收益,同时为交易对手提供风险对冲和资产配置工具,满足投资者多维度、多方向的投资需求 [3] - 场外衍生品业务与场内衍生品做市、基金做市、科创板股票做市等创新性自营业务具备较强耦合效应,共同构建多元业务生态 [4] 监管导向 - 此次报送工作体现"促规范、防风险、重实效"的监管导向,旨在建立场外业务全景数据库,推动构建穿透式风险管理体系,实现业务创新与风险防范的良性循环 [2] - 券商需结合2024年度实践案例,阐述场外证券业务在金融"五篇大文章"、发挥功能作用及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案例及经验 [2] 业务价值 - 场外证券业务通过收入结构优化、风险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深化及政策功能践行,已成为券商自营业务高质量转型的核心驱动力 [2] - 场外衍生品业务将券商自有资金转化为活跃市场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中介资金,强化券商资本市场中介职能,符合"看门人"角色定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