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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更进一步,两部门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规则
证券时报· 2025-08-06 23:03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展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明确计量结算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旨在解决各地计量管理不规范、单位不统一等问题 [2][3] - 《规则》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的"1+6"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构建完成 [3] 电力市场结算机制 - 结算分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 [3] - 结算流程分为交易机构形成结算依据和电网企业开展电费结算两个环节,明确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的职责分工 [4] - 首次明确电网企业核对结算依据的职责,并规范核对流程 [5] 计量与结算管理 - 要求市场经营主体具备独立计量条件,计量装置需满足最小结算单元要求并安装在产权分界点 [5] - 统一结算业务流程和时限要求,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采用"日清月结"模式 [5] - 统一度量单位和结算科目式样,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用户侧与电网企业的电费收付流程 [5][6] 结算风险管理 - 交易机构需开展结算风险评估,市场经营主体需交纳履约保函、保证金等担保品 [6] - 电网企业对逾期未付款的市场经营主体可申请使用结算担保品 [6] - 首次在基本规则层面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电费结算协议签订等管理内容 [6]
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6”基础规则体系初步建成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2025-08-04 17:43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旨在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成员权益 [2][7] - 规则明确电力市场结算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三类,结算周期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单位 [8][9] - 引入"日清月结"模式: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按日清分、按月累计结算;非连续运行时按最小交易周期清分后按月结算 [11][12] - 首次将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结算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 [9] 结算体系架构 结算分类与周期 - 电能量交易结算: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按月结算,连续运行时采用"日清月结"模式 [11][12] - 电力辅助服务结算:按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周期清分后按月结算 [12] - 容量交易结算:单独设立结算科目,与其他交易品种独立计算 [11] 计量标准 - 统一度量单位:电量用兆瓦时(保留3位小数)或千瓦时(整数),电费用元(保留2位小数) [12] - 最小结算时段依据计量数据、交易合同、出清结果等确定,每个时段费用单独计算 [10] 市场主体权责划分 电网企业 - 负责电费账单编制发行、资金收付及欠费催缴,需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完成账单发行 [33][42] - 承担计量装置安装维护责任,需建设自动化系统实现远程采集,数据误差超过标准时由产权方承担校核费用 [20][22] 电力交易机构 - 负责汇总基础数据并编制结算依据,每月第5个工作日发布核对版,第8个工作日发布正式版 [38][39] - 需组织零售合同签订,售电公司批发与零售市场费用需分开结算 [34] 发电企业与用户 - 发电企业需在收到电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电网企业需在发票开具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43][44] - 用户逾期未缴费将纳入征信系统,电网企业可依法中止供电 [35] 特殊情形处理 - 数据异常处理:计量数据缺失时需在下一结算周期补全,追退补追溯期不超过12个月 [26][48] - 争议解决机制:市场主体可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或向监管机构申请仲裁 [41][52] 实施安排 - 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43][55][56] - 覆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华能、大唐等12家大型电力集团,以及各省能源主管部门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