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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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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张电力业务许可证完成续期
辽宁日报· 2026-02-25 08:57
行业监管与制度发展 - 中国电力业务许可监管正式进入“颁发、持有、延续、退出”的全流程、全周期管理新阶段 [1] - 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于2005年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项标志性、基础性管理措施正式落地实施 [1] - 截至2025年年底,全国发电、输电、供电等各类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总数已达近2万家 [1] 许可管理效率与优化 - 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实现全国范围内同标准、同流程“一网通办” [1] - 审核周期从过去20个工作日压缩至最快1天,申请材料也进一步精简 [1]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可实现材料大幅简化、办理效率高,实现许可证有效期的无缝衔接 [1] 公司案例与行业影响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持有的全国首张电力业务许可证,在20年有效期满后顺利完成延续办理,成为全国首张完成“续期”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1] - 首张电力业务许可证于2005年落户华能大连电厂 [1] - 许可管理制度的落实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安全以及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1]
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2026-01-23 11:19
法规概述与核心原则 -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延续与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本办法 [3] - 办法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延续与注销,其中延续指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手续,注销指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后办理注销手续 [3] - 许可证延续、注销的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3]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撤回、撤销、吊销及办理延续、注销手续,相关决定需抄送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 [3] - 国家能源局对其派出机构的许可证延续与注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 许可证延续管理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包括延续申请表、身份证明、许可证正副本等 [6] - 材料不齐全的,派出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决定则视为同意延续 [6] - 若存在许可证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情形,被许可人需依法先办理变更手续,再申请办理许可证延续 [6] 许可的撤回与撤销 - 派出机构可在特定情形下撤回已生效的电力业务许可,例如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等 [8][9] - 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可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情形包括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 [9][14] -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9] - 作出撤回或撤销决定前,应告知被许可人事实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无法联系时需在其网站公告30日 [9] 许可证的吊销 - 被许可人存在特定严重违法情形时,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例如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发电厂并网不遵守法规情节严重等 [11][15] - 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按规定程序实施 [12] - 作出吊销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 [13] - 听取陈述申辩或听证后,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作出吊销决定 [14] 许可证的注销管理 - 出现特定情形时,派出机构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包括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等 [16] - 因撤回撤销或吊销导致注销的,派出机构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导致注销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6] - 因其他情形(如停业、终止等)需注销的,被许可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派出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7]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核实后可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日,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18] - 注销后的许可证正副本由派出机构加盖注销章后归档保存,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名单及原因 [19][20] 附则 - 办法中除明确规定的“工作日”外,其他期限所指“日”均为自然日 [20]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
《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能源局· 2026-01-23 11:19
政策修订背景与目标 - 政策修订旨在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3] - 电力业务许可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维护市场准入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电力生产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全国持证企业已近2万家 [3] - 修订的直接动因是首批于2006年颁发的许可证将于2026年陆续到期,企业需办理延续,且原有规定程序性内容需细化,原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印发)部分内容需与近年新法规衔接 [3] - 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将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9号令)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配套,形成全流程、全周期的许可管理制度体系 [4] 新《办法》核心内容:许可证延续 - 企业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 [5] - 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同意延续 [5] - 若企业在申请延续前存在许可证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情形,需依法先办理变更手续,再申请延续 [5] 新《办法》核心内容:许可的撤回与撤销 - 许可撤回适用于许可依据失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5] - 许可撤销适用于工作人员违规审批、申请人不具备资格、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 [5] - 若撤销许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则不予撤销 [5] 新《办法》核心内容:许可证的吊销 - 吊销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措施 [6] - 针对的违法违规情形包括: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厂并网或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向市场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不按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等 [6] - 企业在被正式处罚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6] 新《办法》核心内容:许可证的注销 - 规定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的八类法定情形 [6] - 派出机构可依企业申请办理,也可结合管理工作实际主动发起注销 [6] - 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注销申请,派出机构核实情况后可在其网站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6] 政策实施与后续工作 - 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派出机构及相关电力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贯 [7] - 将强化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支撑,以保障许可证延续、注销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7]
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能源报· 2025-10-30 14:07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修订并整合原有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延续、撤回、撤销、吊销及注销等全流程管理,从而保护被许可人权益,并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公共利益维护 [1][3] 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3] - 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延续与注销管理,其中延续指许可证到期前申请延期的程序,注销指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后办理注销手续的程序 [4] 实施原则与职责分工 - 许可证延续、注销的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5] -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撤回、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及办理延续、注销手续,相关决定需抄送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 [5] -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 许可证延续的具体规定 - 被许可人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派出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包括延续申请表、身份证明、许可证正副本等材料 [8] - 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定视为同意延续 [8] - 若存在登记或许可事项变更,需先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请延续 [8] 许可证撤回与撤销的情形及程序 - 撤回情形包括: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终止等 [10] - 撤销情形包括: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条件者准予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11][12] -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不予撤销 [13] - 作出撤回、撤销决定前,需告知被许可人事实、理由并听取陈述申辩,无法联系时需在其网站公告30日 [13] 许可证吊销的情形及程序 - 吊销情形包括: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发电厂并网或电网互联不守法规情节严重、不按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等 [15][16] - 吊销决定需按规定程序实施,被许可人在决定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17] - 听证后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作出吊销决定 [17] 许可证注销的情形及程序 - 应当注销的情形包括: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延续未获批准;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不再具有发电机组、输电网络或供电营业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经核查已不符合持证法定条件等 [19][20] - 供电(含增量配电)企业需停业时,必须提前1个月向派出机构和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确定接续企业后方可停业并办理注销,自愿终止业务的还需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 [19] - 因撤回、撤销、吊销需注销的,派出机构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需注销的,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9] - 被许可人因其他情形(如停业、丧失能力等)需注销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19]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的,派出机构核实后可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30日,期满后办理手续 [22] - 注销的许可证正副本由派出机构加盖注销章后归档保存,派出机构需公告辖区内被注销的名单及原因 [23][24] 附则规定 - 办法中有关期限的“日”指自然日 [26]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1﹞33号)同时废止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