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产品及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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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科技: 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7-26 00:14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A座15楼,邮编010098 [4] - 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上海市经委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102028 [1][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6,524,240元,已发行股份1,016,524,240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822,730,634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93,793,606股 [2][5] 股份发行与转让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500万股,其中1000万股内资股于1994年3月11日上市,3500万股外资股于1993年12月28日上市 [2] - 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发起人为上海英雄工业发展总公司 [5] - 董事、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8]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需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17]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50] -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成员5名(含3名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63] - 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需采用累积投票制 [41]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66] 股东会机制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亏损达股本1/3或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时召开 [18][19]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网络投票方式,变更地点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 [20]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24][28] 业务与经营范围 - 公司主营煤化工产品、石油化工产品及其衍生物的技术开发与转让,提供化工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14] - 经营宗旨为构建国际一流煤化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创建国际品牌 [14] 重大事项决策 -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等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2/3以上通过) [37]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总资产30%需股东会批准 [18]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 [19] 财务与投资管理 - 董事会可决策对外投资占净资产30%以下、关联交易3000万元以下、对外捐赠200万元以下的事项 [52] - 会计政策变更(非准则原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 [63]
丹化科技: 公司章程(2025年6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6-28 00:22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为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A座15楼,邮编010098 [3] - 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上海市经委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102028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6,524,240元,已发行股份数为1,016,524,240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822,730,634股,境内上市外资股193,793,606股 [3][6]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109] -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成员为5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133][134] -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140][14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可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议记录等文件 [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5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43] 董事会运作机制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临时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16][120] - 独立董事需满足独立性要求,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且不得存在重大失信记录 [128] - 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如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30] 经营与投资管理 - 公司经营范围为煤化工产品、石油化工产品及其衍生物的技术开发与转让,化工技术咨询服务 [15] - 董事会可决定对外投资、资产收购等事项,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112] -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 [47] 股份管理 -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16][19] - 公司可回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可转债等,回购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10% [25][27]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