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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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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金融机构,获新资质
经济网· 2026-01-04 10:27
交易商协会发布2025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5年11月14日启动市场评价工作 共有37家会员提交申请材料 评价结果经专业委员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 - 新增8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 包括华泰联合证券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 星展银行(中国) 山西证券 财通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华创证券 西部证券 [1][2] - 新增1家机构为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即可主承销科技创新债券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债务融资工具 该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 新增15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包括江苏张家港农商行 泸州银行 日照银行 潍坊银行 渤海证券 德邦证券 方正证券 国海证券 国联民生证券 国新证券 华鑫证券 华源证券 上海证券 世纪证券 西南证券 [3] 承销业务资质分类与监管要求 - 交易商协会将承销商分为主承销类会员 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主承销类会员进一步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 [6] - 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可从事全部类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专项主承销类会员可从事部分类别主承销业务 其中包括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6][7] - 承销类会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有意向从事相关业务并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会员 [6][7] - 主承销商及承销商需设立相关部门 配备专职人员 并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 - 新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的主承销商 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业务 具备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后 方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4] 市场评价参与资格与资格维持 - 本次市场评价对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7] - 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近一年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 或近三年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员 不得参加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 [7] - 主承销商或承销商若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5]
多家金融机构,获新资质!
证券时报· 2026-01-03 18:02
交易商协会发布2025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近期公告了2025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市场评价结果 [1] 新增业务资质机构名单 - 新增8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包括华泰联合证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山西证券、财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华创证券、西部证券 [2][4] - 新增1家机构为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 新增15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包括江苏张家港农商行、泸州银行、日照银行、潍坊银行、渤海证券、德邦证券、方正证券、国海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新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上海证券、世纪证券、西南证券 [5] 市场评价背景与流程 - 本次市场评价工作于2025年11月14日启动,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开展 [4] - 截至申请截止日2025年11月28日,共有37家会员提交了申请材料 [4] -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依据市场评价标准组织审核,评价结果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4] 承销业务资格分类与管理要求 - 交易商协会将承销商分为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8] - 主承销类会员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可从事全部类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8] - 主承销商及承销商需设立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 - 新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的主承销商,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业务,积累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后方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7] 资格获取与取消条件 - 本次评价对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10] - 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近一年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近三年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员,不得参加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 [10] - 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的,交易商协会可根据相关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7]
多家金融机构,获新资质!
券商中国· 2026-01-03 16:30
交易商协会发布2025年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近期发布了2025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结果公告 [1] 新增业务资质机构名单 - 新增8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包括:财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华创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山西证券、西部证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3] - 新增1家机构为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 新增15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包括:江苏张家港农商行、泸州银行、日照银行、潍坊银行、渤海证券、德邦证券、方正证券、国海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新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上海证券、世纪证券、西南证券 [4] - 华泰联合证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山西证券、财通证券等机构在公告中获得相应业务资质 [2] 市场评价工作概况 - 交易商协会于2025年11月14日启动市场评价工作,申请截止日为2025年11月28日 [3] - 截至申请截止日,共有37家会员提交了申请材料 [3] - 评价结果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 业务资质分类与要求 - 交易商协会将承销商分为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6] - 主承销类会员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可从事全部类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6] - 专项主承销类会员可从事部分类别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其中包括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6] - 承销类会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6] -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从事相关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会员 [6] - 主承销商及承销商需设立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5] - 新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的主承销商,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业务,具备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后,方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5][6] 市场评价参与资格与监管 - 本次评价对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7] - 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近一年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近三年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会员,不得参加申请 [7] - 主承销商或承销商若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协会将根据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6]
银行间市场新增24家机构获得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资格
新华财经· 2025-12-30 21:07
行业准入与资格更新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2025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新增总计24家机构获得相关承销资格[1] - 新增8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 包括财通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华创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山西证券 西部证券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 星展银行(中国)[1][2] - 新增1家机构为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 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主承销科技创新债券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债务融资工具[2][3] 新增机构名单详情 - 新增15家机构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包括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渤海证券 方正证券等[3] - 15家新增承销商名单涵盖多家城商行与证券公司 例如泸州银行 日照银行 潍坊银行 德邦证券 国海证券 国联民生证券 国新证券 华鑫证券 华源证券 上海证券 世纪证券 西南证券[4] 业务开展与监管要求 - 资格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主体 主承销商及承销商需设立专门部门 配备专职人员 并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 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4] - 新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主承销商 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业务 积累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后方可独立开展[5] - 主承销商或承销商若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协会重大自律处分 交易商协会将根据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相关资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