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培训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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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舞蹈课7天后想退款,商家说“不退不转”?法院:全额退款
新浪财经· 2026-02-26 17:2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提出的退款请求 商家需全额退还预付款5399元[1][3] - 判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该条款规定了预付式消费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2] - 商家提出的“不退不转”条款及收取50%运营费的约定因与司法解释中“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才按约定处理”的规则相悖 未被法院采纳[2] 司法解释核心内容 - 《解释》第十四条为线下健身、培训、美容等特定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创设了法定的“冷静期”[4] - 该条款将线上消费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精神延伸至线下预付场景 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即可要求返还本金[4] - 条款设有除外情形 若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从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则不再享有“七日后悔权”[4] 行业影响与意义 -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并对促进服务业发展有积极意义[4] - 规定旨在解决预付消费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有效规制过度营销和诱导消费等行为[4] - 引导经营者回归服务本质 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市场[4]
线下消费也可“七日无理由退款”,消费者预付消费“后悔有门”
搜狐财经· 2026-01-22 21:49
行业监管与法律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线下健身、培训、美容等特定服务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创设了法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冷静期[3][5] - 新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 司法解释明确,只有对消费者更有利的合同约定才按约定处理,与规定相悖的“不退不转”或高额扣费条款无效[3] - 新规旨在规制过度营销和诱导消费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服务本质,通过提升服务质量赢得市场[5] - 规定存在除外情形,若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已从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再享有“七日后悔权”[5] 公司经营与合同实践 - 某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舞蹈培训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如获批准退款,服务部将收取本次交易实收金额的50%作为运营费用”,消费者在协议备注栏书写“本人同意不退不转”[2] - 消费者晁女士支付5399元购买舞蹈培训年卡后,从未实际开卡消费[2][3] - 消费者在付款后第七天因个人计划变化要求全额退款,培训机构依据合同条款拒绝,仅同意退还50%费用[2] - 法院判决该培训机构向消费者全额退还服务费5399元,案件已生效且培训机构已履行退款[4] - 经营者被要求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查并修正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消费者的法定“七日无理由退款”权[5] 消费者行为与权益 - 预付式消费在健身、培训、美容等服务领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退款纠纷屡见不鲜[1] - 消费者晁女士在付款后第七日提出退款请求,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款”情形[3] -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量需而行[5] - 消费者付款后如改变主意,应善用法律赋予的“七日冷静期”,及时向经营者提出退款请求并保留证据[5] - 若遇经营者阻挠退款,消费者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