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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住管好“三晋粮仓”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机制 -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具体责任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 [1] - 要求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网络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行为 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 -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健全保障机制 加大投入和管护力度 [1] 耕地保护与土地利用 - 组织开展撂荒地摸底调查 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 [1] - 鼓励通过代耕代种 订单种植等方式复耕复种 恢复的撂荒地用于粮食种植 [1] - 指导粮食生产者采取秸秆科学还田 增施有机肥 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1] 特色杂粮产业发展 - 政府扶持谷子 高粱 荞麦 莜麦 绿豆 豌豆 马铃薯等特色杂粮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2] - 推广优良品种 优化杂粮生产布局 发展规模化种植 [2] - 支持粮食产业园区建设 培育本地特色粮食品牌 强化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2] 粮食流通运输保障 - 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 在购销旺季和应急保供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 [2] - 粮食运输需执行国家技术规范 禁止使用被污染工具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3] - 食用用途粮食运输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被污染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3] 监管与信息化建设 - 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实现国家省市县库互联互通和数据自动采集共享 [3] - 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动态远程监控和实时在线监测 [3] -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加强检验检测和信用档案管理 [3] 监测预警机制 -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 [3]